未婚同居生子,孩子归谁抚养?

2015-10-26 阅读数 286471

2009年,17岁的外地女孩王蔷去往广州打工,结识了比自己大5岁的广州男子张宇,经不住张宇的热烈追求,王蔷很快与张宇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居期间,张宇对王蔷嘘寒问暖,照顾有加,还带她见了张宇的父母。2011年,双方在王蔷的老家举办了婚礼,宴请了亲戚朋友,但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12年2月,王蔷生下了女儿甜甜,但张宇重男轻女,对王蔷的感情也逐渐淡漠。因此,他经常不回家,不久之后就与另一女子登记结婚,对王蔷和女儿甜甜再也不过问。为了女儿的成长,王蔷多次找张宇要求支付抚养费,但张宇竟然以甜甜不是其亲生女儿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王蔷让张宇去做亲子鉴定,但张宇始终不配合。王蔷如果起诉张宇,没有做亲子鉴定就不能证明亲子关系吗?该怎么才能要到甜甜的抚养费?

   没有做亲子鉴定就不能证明亲子关系吗?

甜甜是王蔷和张宇在未婚同居期间生育的,属于非婚生女。张宇否认甜甜是其亲生女儿,又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当事人一方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出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在确认亲子关系案件中,通常适用较新的后一个司法解释。那么,如果王蔷能够提供必要的证据,即使张宇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也可以认定甜甜是张宇的亲生女儿。

   怎么才能要到甜甜的抚养费?

虽然甜甜是非婚生女,但《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对于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王蔷可以起诉要求张宇承担甜甜的抚养费。

此外,在一方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会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生母抚养,如果父亲一方条件较好,母亲一方同意,也可由父亲一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还应该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本文摘自《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百问百答》(主编:杜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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