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高某急于离婚,在没有经过慎重考虑的情况下,与丈夫胡某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10万元存款归高某,价值50万元的房产归胡某所有。后考虑到离婚对孩子造成的影响,双方没有办理离婚手续。201)年7月,高某与胡某因经济问题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在高某准备起诉离婚,于是询问其与胡某于2009年签订的那份《离婚协议书》是否会成为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依据?
不会。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离婚协议”应仅指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过的夫妻离婚协议,而本案中高某与胡某于2009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因为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而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不会以该协议书的内容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文摘自《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百问百答》(主编:杜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