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偷拍偷录的资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2015-10-30 阅读数 463799

王先生与周小姐2002年登记结婚。2007年3月,王先生因为工作表现优秀,被调往北京总公司担任要职,周小姐因为工作原因暂时留在长沙,双方约定待王先生在北京稳定后,周小姐再辞职前往北京。2009年年初开始,王先生多次提出要周小姐去北京,周小姐以各种理由推脱,年底王先生回长沙后,有朋友跟他说经常看到周小姐和一个男的出双入对。为了查证这一事实,王先生在2010年年初回北京之前偷偷在家里装了一个监控,并将家里电话也监控了起来,结果证实周小姐确实有了外遇。后王先生起诉离婚,欲将上述证据提交给法院,但又听说偷拍偷录是不准许的,所以,王先生想知道偷拍偷录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王先生在自己家里安装监控的行为并不违法,其因此获取的影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具有证明力。

本文摘自《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百问百答》(主编:杜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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