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萍与丈夫李彪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家里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丈夫李彪,经济大权也一直是李彪掌管。前不久,周萍父亲经查患上了早期癌症,医生说只要治疗及时可以治愈,但需要大笔医药费。而周萍父亲无法拿出那么大笔费用。作为独生女儿,周萍与丈夫商量能否拿笔钱为其父亲治病,但李彪认为这是一个无底洞,不愿意拿出钱来。周萍咨询,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自己是否可以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但特殊情况下是可以的。根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本案中,李彪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离婚诉讼中转移、独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周萍是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同时,我们也要提醒大家,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转移、隐匿财产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摘自《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百问百答》(主编:杜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