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吗?

2015-10-30 阅读数 292060

蔡先生与何小姐2002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经过多年爱情长跑,终于在2011年年底领证结婚。婚后双方因为性格问题发生过一些争执,2013年蔡先生提出离婚,但何小姐认为两人的矛盾是可以解决的,蔡先生提离婚太草率了。双方在离婚的问题上僵持不下,后来何小姐终于同意离婚,但提出自己最美好的10年青春都和蔡先生在一起,到头来蔡先生还是要离开她,要求蔡先生赔偿其青春损失费20万,蔡先生不同意,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何小姐想知道自己能向蔡先生要青春损失费吗?

我国《婚姻法》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青春费也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无法律依据。况且双方结婚是一种自愿行为,假如真的有青春损失的话,双方都有损失,而不是只有女方才有损失,另外青春本质上不是一种权利,它会随着时间的经过而消失,即使不结婚,青春也会消失,不会停留在某一时刻。除非蔡先生存在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过错情形之一,何小姐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否则何小姐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文摘自《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百问百答》(主编:杜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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