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和丈夫曹某于2000年结婚,2010年开始,丈夫曹某经常以种种理由对叶某百般挑剔,恶语相加,并且还经常污蔑叶某与男同事有染,夫妻感情日渐冷漠。2013年12月,叶某与曹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财产均分,孩子由叶某抚养。后来,叶某听朋友说,在他们离婚前,曹某已经和一个女孩在外面同居多年。叶某感到非常气愤,并且听说我国《婚姻法》中规定一*方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于是询问像自己这种离婚手续都办完了的情况,是否还能向前夫索赔?
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导致婚姻解体,对此曹某存在很大过错。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通常情况下,损害赔偿主张是在离婚的同时主张'像叶某这样离婚后再主张损害赔偿的,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离婚前曹某与他人同居'2.离婚是由于曹某的婚外同居行为导致的'3.叶某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主张。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本文摘自《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百问百答》(主编:杜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