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仁伟与其父开了一家乡村诊所,护士彭丽岁与瞿仁伟开始同居,当时瞿家把彭丽当成真正的儿媳妇对待,没过多久,彭丽怀孕,但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不得不人工流产。两家商定在2002年5月1日正式举行婚礼。但是在2002年3月2日,彭丽被确诊为肝癌。瞿家人得知此事后,要求彭丽离开这个家。但彭丽想活下去,尽一切努力治疗。贫穷的彭丽选择了最省钱的中医化疗法。即使这样每个月至少也要1万元。全家开始四处借钱,也找到瞿家。彭丽的父母要求瞿家共同承担费用。但几次协商没有达成协议。矍仁伟是否有义务承担医药费?
矍仁伟是否有义务承担同居女友的医药费?
我国对非婚同居没有专门的规定,但将其作为非法同居的一种情形一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至第十三条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予以了确定。其中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因此,在本案中彭丽可以向瞿仁伟要求支付一定的治疗费用。
本文摘自《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百问百答》(主编:杜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