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男友”分手后,法院判她归还10万!背后的故事很曲折

2021-08-19 阅读数 47266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在刚刚过去的七夕节,相信大家的微信朋友圈都被各种“秀恩爱”刷屏了,其中,表达爱意最实在的方式,无疑是发微信红包、微信转账——谐音“我爱你”的520元红包,谐音“一生一世”的1314元转账,都被视作传递浓浓爱意。

2.png

只是,恋爱中难免会有情殇,当两人相爱时,这些转账会让感情升温;分手后,如果一方后悔,又能否将钱要回?通常,在审判实践中,情侣之间往来的款项中有“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金额,法院会认定是为维持感情的赠与行为,无需返还。

然而,家住长沙的张瑜在与“男友”分手后,结局却截然不同——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她曾经收受的“示爱红包”要全部返还。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看完下面这个事件你就明白了……


她被“第三者”后又吃官司

张瑜怎么也没想到,在她认真投入的一段感情里,自己竟莫名其妙成了“第三者”。更意想不到的是,自己主动退出后,反被“将了一军”——“男友”的妻子将自己告上了法庭,要拿回“男友”曾经送出的所有“示爱红包”。

这一切还得从8年前说起。

2013年,张瑜在一次同学聚会中,与中学校友刘茂相识。两人互留电话后,联系愈加频繁。“他早在2012年就结婚了,但当时骗我还是单身。”由此,张瑜遂与刘茂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14年与男友一同前往浙江义乌市工作生活。

不久,张瑜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她将这个“好消息”告诉刘茂时,对方却给出“不想要孩子”的回应。

男友的态度让张瑜很疑惑,而此时,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让真相浮出水面。

原来,就在那时,刘茂的妻子曾瑕开始察觉丈夫有些不对劲。“他不但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我偶然还听到‘他在外面有女人’的传言。”

2014年10月,曾瑕无意中发现丈夫发给张瑜的暧昧短信。当晚,在电话里遭曾瑕谩骂的张瑜这才发现,“男友”早已结婚,自己莫名当了“第三者”。想到肚子一天天变大,男友却是有妇之夫,一番考虑后,她选择分手,并去医院做了引产手术。

张瑜原以为事情就此结束,不料,两年后,刘茂再次找到她期望复合。“当时,他还带着跟他妻子的离婚证。”因为这个“红本本”,张瑜决定与男友和好如初,但事后她却惊讶地发现,离婚证系男友找人伪造,于是,她再次选择离开。

二次分手后,张瑜本以为是好聚好散,谁知分手后的第二年,曾瑕一纸诉状,以“张瑜返还不当得利款”为由,接连将她诉至长沙市望城区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示爱红包”被追还,法院判赔10万元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8月16日上午,曾瑕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尽管张瑜与丈夫于2017年底断绝来往,但刘茂仍多次向张瑜转账汇款。“有的是代付购物款,有的是谐音‘520’‘1314’的红包,这些钱她都收了。”随着调查的深入,她发现丈夫与张瑜此前还存在多笔转账款项往来,合计31.4万余元。

“这些钱是夫妻共同财产,我有权力追回。”曾瑕如是说。

2018年5月15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根据曾瑕、张瑜提交的转账凭证,微信、支付宝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查实刘茂支付给张瑜近百笔款项,合计44.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刘茂在尚未解除与曾瑕的婚姻关系期间,与张瑜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同居多年,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德,已然违背我国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刘茂与张瑜之间的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应受法律的消极评价。

“本案中,刘茂在与张瑜保持同居关系期间,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张瑜赠与财物,其行为已然侵犯了曾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刘茂与张瑜共同生活期间的款项往来,望城区人民法院酌定金额在2000元(含)以上的,推定为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金额在2000元(不含)以下的,推定为双方为共同生活所付开支;同时,鉴于二者之间存在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二者之间含有特定寓意或特殊用途的款项,诸如“520”“521”等谐音汉语“我爱你”“1314”“13.14”等谐音汉语“一生一世”,推定为二者之间为了维系、增进感情对对方的赠与行为,张瑜应予退还。”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张瑜返还不当得利款108949.49元。之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系化名)

婚外恋发“示爱红包”,属侵害夫妻共同财产

刘悦(湖南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有平等处理权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双方对婚内财产没有达成约定,则夫妻双方对婚内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与处分权。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由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微信向情人长期、多次、持续转款的行为属于民事主体间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一是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二是违背公序良俗,从而导致行为无效。夫妻一方请求受领该转款资金一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编辑:罗雅洁

审核:吴雯倩


logo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