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调岗,株洲一女子称被学校“变相辞退”

2019-04-10 阅读数 277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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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今日女报谭里和工作室

文、图: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在遭遇口头辞退后,株洲女子谭文兰又“喜提”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但真的坐下来续签时,她却高兴不起来。

4月3日上午,36岁的谭文兰向今日女报谭里和工作室记者投诉称,单位以调换岗位的形式来与她续签合同,实际是“变相辞退,并想‘吞’掉我的经济补偿金”。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突遭口头辞退,她提出要补偿金

据谭文兰自述,她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应聘到株洲市荷塘区北大星学校工作,之后的三年里,任职前台管理员的她不但要负责前台招生,每年寒暑假,还要到处发招生传单、跑业务,少有休息。但谭文兰说,收入起初并不高。

今年3月1日合同到期后,学校并未书面通知要将她辞退,这在谭文兰看来,意味着“学校会自动续签”。谁想,几天过后,情况急转直下。

据谭文兰回忆,3月7日上午,她突然接到校长曾艳的口头通知,对方称校方不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3月13日完成交接工作,3月底进行工资结算。对此,尽管心中难免失落,但她也理解,“毕竟合同到期了嘛”。

3月25日晚,曾艳与谭文兰开始结算工资。期间,谭文兰提出按照法律规定,学校除给予三月份工资外,应另外支付她三个半月的劳动补偿金,大约1.9万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如果因为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该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对此,“她(指曾艳)说合同里没有写解聘后要给补偿金,也不清楚法律中的补偿规定。”

随后,在曾艳的建议下,谭文兰通过微信联系上了校方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孙庆。对方回复称“核实完后会按规定执行”。

续签合同其实是变相辞退?

两天后,意外又出现了。

谭文兰告诉今日女报谭里和工作室记者,3月27日上午,曾艳再次与她约谈。“这次,她没说解聘的事了,还改口说学校想续签合同,再次聘用我,不过,由于之前的岗位已完成工作交接,如果我同意续签,需调离原岗位,并安排去新校区工作。”

谭文兰说,她的招生资源都在老校区,跑了两年才有了起色,如果去了新校区,就意味着一切要重新开始。而且,新校区离家较远,给她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更让她动摇的是,学校续签合同的诚意不够。

“如果学校真想续签我,就应该提前通知,而不是等到我提出支付劳动补偿金之后再提出续签合同。”谭文兰怀疑,“学校之所以突然‘变脸’,是想变相逼我自动辞职。因为,只要我不同意续签合同,学校将不会支付任何补偿金。”

想到这,谭文兰于次日回复称“愿意续签合同,但须回归原岗位”,但双方协商并未达成一致。

几天后,曾艳又给谭文兰发来一份《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里面提道:“合同期限为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工作地点由红旗广场东方花园调整至新华东路富华商业广场……”

记者采访后第二天,学校已如数补偿

4月3日下午,株洲市荷塘区北大星学校校长曾艳告诉今日女报谭里和工作室记者,早在去年下半年,就有学校员工反映,谭文兰租下学校同事的房子,在外进行营利性孩童托管业务,这对学校造成了不良影响。不过,考虑到谭文兰在过去三年里没有懈怠工作,所以,合同到期后,学校并未直接解聘,而是将其岗位进行调整。“其实,从待遇上来讲,新校区和老校区是差不多的,但她不愿意接受调整,那学校只能让合同自行到期终止。”

对此,谭文兰解释称,由于丈夫自去年没接到工程项目,长时间闲在家里,所以,在接到部分家长的托管委托后,就让丈夫来辅导孩子们写作业。不过,她从未利用工作之便或在工作期间“接私活”。“和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我,不能因为我丈夫在办托管,就说我违反学校规定。”

曾艳表示:“虽然学校没有进行调查,搜集证据,但事实上,的确是她丈夫在做这件事,她也多多少少会帮忙。所以,学校除补发她三月份的工资外,只给予1万元补偿金。如果她不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到时候怎么判我们就怎么给。”

不过,就在记者采访后的第二天,4月4日,谭文兰告诉记者,学校已与她协商并达成一致——愿给予三个半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共计19383元,另补发三月份工资7402元。当天中午,谭文兰向记者确认,所有款项已如数领取。

调岗需协商一致,这些都属于“变相辞退”

刘悦(湖南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本案中看,尽管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就调岗方面给出具体的法律规定,但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也就是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强制调岗,劳动者可以拒绝,并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也可以继续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合同,或者终止合同并索取赔偿金。

需要补充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时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必然需要;必须不具备惩罚性和侮辱性;必须与原职位有关联,待遇必须与原待遇持平或上升,而不得下降;必须符合员工实际情况,人职匹配越高越好等条件。反之则符合“变相辞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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