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后分手 10万元彩礼应该归还吗?

2019-01-22 阅读数 91146

文: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小年轻谈恋爱,同居是“情到浓处”的结果,也是一种“试爱”——能近距离考察两人是否合适。不过,一旦女方意外怀孕了,事情就没那么简单浪漫了。

不久前,株洲市炎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在情侣间的经济纠纷案——虽未领取结婚证,但小情侣同居两年后生了个孩子,如今恋情告急分手了,孩子的抚养权和一笔10万元的彩礼就成了双方撕破脸皮的导火线。

或许你认为,连爱情结晶都有了,似乎就必然得承认这段“事实婚姻”,“彩礼”也就顺理成章应该给女方,但在法院判决书中,却公布了另一种答案……

同居两年怀孕,18岁女生退学养胎

刚满20岁的徐丽婷没有想到,一段时长两年,被她认定是“到了结婚年龄就能去领证”的同居生活,最终却以“人财两空”收场。

1月13日,当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联系上家住株洲市炎陵县的徐丽婷,她用自己的经历给大家提了醒:“以前只知道未婚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却不知道,即便生了孩子,同居关系也不被认可。”

徐丽婷是株洲市炎陵县人。2017年年初,刚满18岁的她在长沙一所普通高等专科院校读书,而大她一岁的陈亮青正在长沙打工。

由于两人是老乡,经常一起外出聚会,便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没多久,还没有毕业的徐丽婷就与男友同居了。

“后来突然发现怀孕,但我不到法定结婚年龄,领不到结婚证。”徐丽婷说,她与男友商量,先去双方家里说明情况,争取得到家长的支持,把孩子生下来,再办喜宴,等自己到了法定年龄再去民政局领证。

因为有了身孕,徐丽婷没等到毕业便去学校办理了退学手续,回到娘家安心养胎。2018年5月,她顺利产下一名男孩。

“生完儿子后,他和他妈妈经常从长沙来娘家看我,给我买了很多东西。”徐丽婷一度认为自己很幸福。随后,陈亮青还给徐丽婷的娘家送来了10万元彩礼,主动提出要在同年9月举办正式的婚礼。

产后恋情告急,男友索回10万彩礼

“我们的矛盾是从办完婚宴开始的。”徐丽婷说,2018年9月,由于考虑到陈亮青在长沙工作,便想着将孩子寄养在婆家,自己去长沙陪男友打拼。

谁知,就在徐丽婷产后的月子期,陈亮青的态度就越来越冷淡——“问他在哪里,在干什么,他都会发火,要么直接挂电话,要么让我别管他。”徐丽婷说,她感觉到男友的“不对劲”,便更想去长沙搞清楚真相。

恋爱关系的不稳定让徐丽婷变得多疑,而另一方面,与婆婆相处的矛盾也日益显见。有一次,陈亮青更是在得知婆媳矛盾后,急着回老家将她骂了一顿。

一怒之下,徐丽婷提出了分手,男友竟一口答应,还告知“儿子归我,不要你出任何抚养费,但你把我们家的10万元彩礼钱还给我!”

“我本来只是说了句气话,可反倒让他有了分手的机会。”徐丽婷说,恋爱关系破裂后,不知所措的她找到湖南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俪,寻求法律帮助。

2018年12月19日,株洲市炎陵县人民法院当庭审结了这起纠纷。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查,原告陈亮青给付被告徐丽婷的礼金100000元,应认定为彩礼。因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陈亮青提出返还给付彩礼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至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9条、第30条及有关法律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考虑到徐丽婷经济条件困难,且孩子随陈亮青父母的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故孩子抚养权归于陈亮青。不过,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陈亮青与徐丽婷通过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法院也予以准许。

(文中除张俪外,其余均系化名)

专家说法

关键词:彩礼

同居关系不被保护,彩礼关系不成立

刘悦(湖南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本案中看,虽然双方举办了婚礼,但并未领取结婚证,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因婚约而给付彩礼的行为,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法院也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就本案而言,徐丽婷和男友陈亮青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依乡俗举办婚礼仪式,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且已生育孩子,法院可以酌情考虑,支持返还一部分彩礼。

关键词:孩子

未婚同居生子,孩子抚养权可协商

孙金刚(湖南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此外,相关法规也明确,双方所生的孩子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通常,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这些情况可以优先获得抚养权——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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