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断“加盟经营”——四川加加公司的“加盟经营”圈钱梦破灭

2016-05-26 阅读数 418368

今日女报\凤网 唐天喜整理

“加盟经营”是常见的一种投资方式。但四川加加公司的“加盟经营”带给投资客户的,既不是股东的荣誉,更没有高额回报,而是圈钱梦幻的破灭。

2004年12月,陈某等人通过谋划成立了四川加加连锁投资有限公司,经营商品批发、零售等业务。2005年3月,他们正式开始实施圈钱计划:在没有真实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响亮地打出了“整合成都市保健品市场”的口号,虚构公司投资拍摄电视剧、开发矿山、上市的事实,虚假宣传连锁超市利润大、回报高,采取“加盟经营”的方式,与投资客户签订开办协议,约定合作到期后优先收购或转让股份,还可获取高额回报,在成都、德阳、绵阳等地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活动。随后,陈某伙同公司总经理王某、副总经理兼客户资源部总监王某甲,在无真实资金投入的情况下,招募业务员到菜市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主攻中老年人。公司业务员向客户大肆宣传保健品连锁超市经营模式,并隐瞒公司一直亏损的真相,在多个地区全面开展非法集资诈骗活动。

加加公司部门经理或主管仲谋等11人,通过种种迹象获知公司并未真实投资开发矿山,他们心中清楚,客户的投资不可能有公司许诺的高回报、高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仲谋等11人仍在陈某、王某和王某甲的授意下,竭力诱骗客户投入资金。

到2007年4月案发时止,陈某等14人非法集资诈骗8600余万元,仅报案的受害群众就多达2711人,无法返还数额高达6700余万元。

2009年5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王某甲因集资诈骗罪分获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仲谋等11人分别被判处九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2009年9月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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