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天鹅的“天鹅湖” ——广东连山天鹅湖管理区集资诈骗案

2016-04-22 阅读数 221241

风景秀美、水力资源丰富的广东连山县,被犯罪分子盯上了。他们打着招商引资的旗号,虚拟天鹅湖水库旅游和水力资源发电两个项目,假借政府名义对外吸引投资,招摇撞骗。

韦某某是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侨务办公室一名干部。2011年10月,韦某某与人合作开发该县福堂镇天鹅湖水库旅游资源,获连山县有关部门同意立项。不久,韦某某找来陈某合作。

陈某策划成立了连山天鹅湖生态旅游管理区,在广州设立办事处,并约定集资款广州办事处占60%,天鹅湖管理区占40%(分成比例后期在执行中略有调整)。公司成立后,广州办事处开始进行疯狂“招商引资”,把天鹅湖管理区土地以每亩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租给投资者,连山县中旅社向投资者承诺支付8%、10%、25%、30%不等的高额回报。2002年3月至2003年9月,陈某、韦某某等人采用上述欺骗手段在广州向499名投资人集资近3000万元。在收到集资款的当天,三人即按约定比例进行分占,实际投入天鹅湖景区建设的只有470多万元。

另外,陈某等人仿照天鹅湖旅游集资模式,炮制了水力发电项目,2002年11月至2003年9月,共向806名投资人非法集资3640多万元,仅有约1215万元投入电站建设,另支付客户投资回报200余万元。2003年6月,陈某获悉公安机关将介入调查,便指使韦某某、虞某某等人制造假账、虚列支出3311万元,掩盖非法分占集资款的真相。

经过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重审后,2010年12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韦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也获得相应处罚。

(摘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案例 今日女报/凤网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