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退货时给卖方备注侮辱性词汇,法院判决:侵权

2024-11-15 阅读数 19671

今日女报/凤网讯(记者 刘浩)每年“双十一”期间,有关消费的纠纷案件不断。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康王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快递运输导致的人格权纠纷案件。

张某在某二手平台购买了柯某的二手电脑,后因二手电脑与描述不符,张某申请退货退款,柯某不予理睬,由该二手平台客服介入后才同意张某退货退款。张某随后在某快递公司下单退货,并将收件人备注为“柯啥X”。

柯某认为“啥X”二字谐音“傻X”,系侮辱性词汇,在快递运输过程中广泛传播,侵犯了其的名誉权,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遂将张某及第三人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4999元。张某主张,当时只写了一个“柯”字,仅一个字在快递公司无法下单通过,后面两个字是其随便打的,并没有主观恶意侮辱柯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本案中,被告张某在只知道原告柯某姓柯的情况下,使用“啥X”代替原告柯某的名字,将从原告柯某处购买的二手电脑通过邮寄的方式退回给原告柯某,而“啥X”确系“傻X”一词的谐音,被告张某公然在快递单上采用言语文字贬损原告人格,使用侮辱性词汇的谐音代替原告的名字,具有主观故意,对原告精神、心理造成一定影响,侵害了原告柯某的民事权益。

原告柯某要求被告张某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但基于权衡被告张某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法院确定由被告张某书面向原告柯某赔礼道歉。关于原告柯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求,因其未提供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使用侮辱性词汇或侮辱性词汇的谐音,可能对公民名誉权造成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具体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要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造成影响的范围相当。因此,在与人交往过程中,应当尊重他人,遵守法律,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公共空间。


编辑:徐珂

二审:吴雯倩

三审:陈寒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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