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借款出具两张借条?法院:债主涉嫌犯罪

2024-07-25 阅读数 7139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刘浩

随着民众法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在借款时,都会立借据作为凭证。但总有些不法分子在出具借款凭证或形成借款依据时,会利用对方当事人的疏忽大意或某些“套路”,让对方陷入自己设计的借贷陷阱。

近日,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中,母子俩在同一天出具两张金额相同的借条给出借人,出借人时隔近四年分别向母子俩起诉还款。到底是借了多少钱?这样的操作是否有“猫腻”?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

一笔借款出现两张借条

颜华与刘敏是多年挚友。

2020年3月,两人经过商量之后,决定一起进行金融投资,当即颜华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刘敏转账12万元。

谁曾想到,两人参与投资的项目竟是一场设计周密的骗局,钱全部打了水漂。二人报警求助后商议,被骗的资金双方各自承担6万元。加上刘敏之前向颜华借的3万元,2020年3月19日,刘敏向颜华出具了一张9万元的借条,落款人为刘敏。

当日颜华又前往刘敏家中,但此时刘敏正好有事外出不在家。于是颜华将二人被骗的事情告诉了刘敏的儿子刘思进,并告知了刘敏欠钱的事实。刘思进当即表示,如果母亲没有能力偿还,自己愿意帮助母亲还款。

于是,同日刘思进又给颜华出具了一张9万元的借条,落款人为刘思进。

之后两个多月时间,颜华没有收到欠款。2020年6月1日,颜华将刘思进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9万元。

刘敏以为该欠款就是自己出具的那张借条所欠债务,便向颜华手机转账1万元,恳求其撤诉。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刘思进向颜华支付剩余的8万元欠款,刘思进也随即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债务。

欠款全部还完后,刘敏多次联系颜华想要拿回自己出具的借条,但多次寻找未果。

2024年4月24日,在时隔近四年后,颜华再次拿着落款人为刘敏的借条来到法院起诉,要求刘敏偿还9万元欠款。   

判决   

法院:虚假诉讼可能构成犯罪

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颜华向刘敏起诉还款与2020年颜华起诉刘思进还款的事实存在不可分割的关联性,两案借款事实其实为同一起借款事实。

案外人刘思进与颜华无经济往来,颜华也从未向案外人刘思进实际出借资金,其出具借条纯粹是替母还债。颜华让刘敏和案外人刘思进在同一天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出具借条,明显带有欺骗性。

综合本案证人证言,以及有违正常逻辑的事实(刘思进出具的借条存在日期修改痕迹,2020年3月19日被修改为2020年3月29日),在案涉债务已被偿清的情况下,颜华再次以诉讼的方式起诉刘敏,涉嫌构成“单方欺诈型”的虚假诉讼,其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颜华不服提起上诉,株洲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目前,颜华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的线索已移交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处理。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均为化名)

说法

立规范借条才能避免法律纠纷

胡晨照(湖南不罔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案中,颜华将其持有的因同一借款事实由刘敏出具的借条和案外人刘思进出具的借条分别起诉,在债务已被偿清的情况下再次起诉,捏造事实,意图误导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是典型的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提醒的是,公民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滥用民事权利则是法律禁止的,不能运用所谓诉讼技巧和策略利用诉讼达到非法目的,若无正当理由,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将受到法律严惩。

那么,在遇到大额账目的支出时,要怎么做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生活中,如果向他人出借款项,尽量做到“有约在先”,以减少将来的“唇枪舌战”甚至“对簿公堂”。

在出借款项时,我们应要求借款人出具规范的借条,一张规范的借条应当包含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利息等关键信息,并由借款人签字确认。同时,应当保留多种证据,如借款合同、借据、收据、欠条、银行转账记录、还款计划、定期催收凭证,短信、微信等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并尽量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编辑:徐珂

二审:吴雯倩

三审:陈寒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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