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下校车后发生意外,为何校车司机和老师担主责

2024-09-12 阅读数 7163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通讯员 付琦

9月3日,山东省泰安市一中学门口发生校车失控事故,造成11死13伤,该事件迅速登上热搜。据了解,肇事驾驶员已被公安机关控制,事故原因正在调查。

新学期开学不到半个月,这起悲剧引发众多学校和家庭对“校车安全”的高度关注。校车本应是为不便接送孩子的家长提供更安全的方式,然而如何确保孩子上下学路途安全,也是众人深思的问题。

近日,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孩子在下校车后离家不远的路上发生意外致伤残,校车司机和随车老师却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究竟为何?

案例

5岁男童下校车后独自过马路被撞

“这起事故涉及未成年人人身伤害,我们当时判决极为谨慎。”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长仑法庭庭长黄斯琴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案件要从一个普通的工作日说起,当日下午4点钟,5岁的小宇(化名)在幼儿园放学后乘坐校车回家。很快,司机申某就驾驶着校车来到了小宇家附近,这一次,司机没有停靠到固定的停车点,而是就近选择了停靠在路边。随后,跟车老师王老师将小宇带下车后便上车离去。

然而,变故瞬间发生。独自横穿马路的小宇被周某驾驶的货车撞倒,致使小宇受伤。待小宇伤好后,经第三方机构鉴定,小宇在此次事故中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申某和王老师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小宇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宇的父母与申某、王老师、周某等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为此,小宇的父亲将申某、王老师和周某共同起诉至湘阴县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小宇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  

判决

校车司机与跟车老师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经法院查明,王老师是小宇就读幼儿园雇佣的员工。校车登记在某校车公司名下,车辆实际使用人是万某,万某向校车公司缴纳管理费,两者实为挂靠关系。万某与幼儿园签订了《租车协议》及《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双方就购买校车服务的运输形成合同关系。事故发生时,驾驶校车的申某是万某雇佣的司机。周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他本人则是该公司雇佣的司机。

校车和周某驾驶的车辆分别在保险公司都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本次事故发生时两辆事故车辆皆在保险有效期内。

经过审理,法院指出,在此次事故中,申某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校车停靠点停靠,违反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的规定;同时,王老师未带领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也未将学龄前儿童交给其实际监护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此,申某和王老师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而周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在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法院最终酌情认定申某和王老师承担70%赔偿责任,周某承担30%赔偿责任。并且,“违规停车”和“未将学龄前儿童交付监护人”均为导致小宇发生交通事故的连续前因行为,与小宇的身体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申某与王老师应各自承担主要责任中50%的赔偿部分。

经计算,小宇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0万余元,由两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后,剩余部分申某和王老师分别承担5万余元,周某承担4万余元。

由于王老师和申某分别为幼儿园和校车公司、万某的员工,所以保险公司赔偿商业三责险的部分后,申某再与万某及校车公司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而王老师在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依法应由幼儿园承担王老师的赔偿责任。至于周某承担的部分,则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中赔偿后,剩下的由周某雇主某物流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岳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说法

保障校车安全需多方共同努力

任丁(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这起案件中,小宇受伤的原因归根结底是申某和王老师的失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同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了校车应当停靠在指定的位置,因此,法官判定申某和王老师承担主要责任是合理的。

在一般涉及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案件中,在考量侵权人责任的同时,还需兼顾监护人的管理、保护责任以及学校的教育、管理责任。倘若校车在接送孩子上下学途中发生车祸致孩子受伤,学校、老师、校车公司、校车实际使用人、校车司机、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所有权人等人甚至包括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校车车祸导致孩子们受伤,在明确事故责任方的同时,也应弄清楚学校、校车公司等各方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尽到自身职责,以避免孩子们受到更大伤害,否则,可追究他们监护不力的责任。

在日常接送孩子上下学的过程中,学校、校车公司和家长都负有监护责任。对于学校和校车公司而言,校车不仅是一种交通工具,更可看作是幼儿园或学校等监护场所的一种延伸。在将孩子安全交到家长手中之前,幼儿园或学校和校车司机均负有管理和保护义务;当孩子安全送达后,家长们则需要承担管理、保护孩子的责任。


编辑:徐珂

二审:唐天喜

三审:邓魏

  女性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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