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刘浩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万一借款人突然离世,这笔债务到底是“父债子偿”还是“人死债消”?
近日,邵阳市洞口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就给出了答案。
案例
欠债人去世,亲属放弃继承遗产
2019年,肖正因需资金周转,分两次向其好友向卓借款,共计15万元。
面对朋友的求助,向卓慷慨解囊,肖正则在每次借款时均亲笔书写了借条,明确了借款金额、借款人及借款日期等关键信息,并承诺按时还本付息。随后,肖正虽按照约定陆续支付了部分利息,但本金部分一直未能偿还。
2023年10月,肖正意外离世,留下了诸多未竟之事,其中包括对向卓的15万元债务。向卓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可能受损,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向卓收集了包括借条在内的所有相关证据,并额外提供了证据材料,显示肖正生前不仅是某砂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该砂场的日常经营与管理,还拥有自建房一套,这些财产信息均指向肖正在离世时留有一定的遗产。
随后,向卓被判向邵阳市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肖正的法定继承人——妻子、父母及儿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作为肖正的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肖正生前所欠债务的责任。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意外的决定使得案件的走向变得复杂而微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其间,肖正的妻子、父母及儿子均向法院提交了书面声明,明确表示他们放弃对肖正所有遗产的继承权。
判决
无证据证明无遗产,4名被告被判还钱
洞口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慎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即“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则免除其对被继承人依法应负担的税款及债务的清偿责任”,但此条款并不等同于免除被继承人债务的偿还责任。实际上,当被继承人留有遗产时,这些遗产应优先用于清偿其生前所负债务。
针对本案,法庭基于现有证据及庭审调查确认,肖正生前作为某砂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合伙份额,并拥有一套自建房产。尽管肖正的所有遗产继承人,即本案4名被告,均已向法院正式声明放弃对肖正遗产的继承权,鉴于肖正未立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且4名被告既未推选出遗产管理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遗产管理职责移交给相关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因此,法院认定4名被告虽放弃继承,但仍实质性地承担了遗产管理人的角色。
作为遗产管理人,4名被告负有法定职责,需对肖正的遗产进行全面清理,并妥善处理其生前的债权债务事宜。据此,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决4名被告应在管理肖正遗产的范围内,即包括其砂场合伙份额及自建房产的价值内,承担偿还向卓借款本金15万元的义务。
(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说法>>
“人死债消”不成立,遗产继承人权利义务要厘清
田律(北京天驰君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民间流传的“人死债消”与“父债子还”说法,并不能准确反映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父母去世后,子女对父母债务是否负有偿还义务,核心在于子女是否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及其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指出,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若遗产价值不足以清偿,除非继承人自愿,否则无需承担超出部分。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无需对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负责。
若子女未继承遗产或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通常无需承担父母债务。但如子女自愿承担,则需履行偿还义务。此外,若父母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给子女,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此行为,并用该财产清偿债务,但此情况下仍视为父母财产偿还,非子女财产。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在未推选遗产管理人或未移交管理职责给相关部门的情况下,即使继承人放弃继承,也可能被视为实质性地承担了遗产管理人的角色,从而需在管理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
综上所述,债务人去世后,债权人可要求继承人偿还债务,但仅限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价值。这也提醒了广大债权人在借贷时,应谨慎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同时,对于遗产的处理和继承权的行使应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编辑:徐珂
二审:唐天喜
三审:邓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