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2015-12-07 阅读数 508833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3〕37号

HNPR—2013—00050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贯彻落实稳健货币政策,保持信贷合理适度增长

(一)切实贯彻落实稳健货币政策。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作用,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积极争取更多信贷份额,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用好用活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入。对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支持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本充足率,创造条件达到相关考核要求,享受比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低1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积极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利率定价机制,提升差别化利率定价能力,推动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提高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二、引导、推动重点领域与行业转型和调整

(二)突出金融支持的重点领域。支持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发展。加大对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创意、生物、新能源、信息、节能环保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省级重点产业园区、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保障在建续建的铁路、高速公路、机场、水运、轨道交通、农村公路、干线公路、综合交通枢纽、能源保障、信息基础、生态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建设合理资金需求。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和大湘西贫困地区的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和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考核奖励办法。(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省国资委负责)

(三)支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细化产业指导目录,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对产能过剩行业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继续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发展;对合理向境外转移产能的企业,要通过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增强跨境投资经营能力;对实施产能整合的企业,要通过定向增发、发行公司债、探索发行优先股、定向开展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通过保全资产和不良贷款转让、贷款损失核销等方式支持压产退市。严格执行绿色信贷政策,禁止对产能严重过剩的违规建设项目和严重污染并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提供新增授信和直接融资。(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国资委、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负责)

三、整合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四)努力扩大小微企业融资规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不得低于全省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得低于上年同期水平。适当放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推动各类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鼓励省内法人银行机构和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制定资产证券化工作方案,争取资产证券化试点;鼓励全国性银行的分支机构向总行争取授权开展资产证券化。探索建立省级资产管理公司,盘活存量信贷资产,收购不良信贷资产。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度下放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权限,放宽准入门槛。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供应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构建网络融资平台,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种融资渠道开展合作,发展符合小微企业需要的交叉型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省经信委、省农办、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负责)

(五)建立健全小微金融服务体系。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在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试验区、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农业大县和专业镇(街)等地区,大型商圈、大型市场等领域,探索发展专门的特色科技支行、社区银行等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探索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湖南银监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

(六)探索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健全由省、市、区(县)三级财政共同参与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加快制定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实施细则。逐步形成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风险共担、利益互享的局面。(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七)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对监管到位、经济总量较大且小微企业资金需求旺盛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县市区,适当增加试点名额。逐步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在县市区全覆盖。引导和支持境内法人机构在贫困地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合作。探索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金融交易所或股权交易所等机构进行融资。逐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甲类委托贷款业务、同业拆借、资产证券化和建立省级小额再贷款公司等创新性试点。(省政府金融办、湖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负责)

(八)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级政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大型民营企业出资设立或参股融资担保公司,实现融资担保全覆盖。多途径构建覆盖全省的再担保体系,打造省级融资综合增信平台。统筹协调各项财税扶持政策,探索建立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基金。加强银担合作,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规范融资担保机构名称及标识。对金融性质的公司严格准入,对非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清理规范。(省政府金融办、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负责)

(九)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实行优惠。严格规范金融机构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不得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转嫁成本,公开收费项目、服务质价、效用功能、优惠政策等规定。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收费行为。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不规范收费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切实降低房屋、土地等抵质押物的评估、登记等费用。(湖南银监局、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

四、加大对“三农”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

(十)加大“三农”信贷投入并加快农村金融机构建设。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安排贷款投放,确保“三农”信贷投入可持续性增加。支农再贷款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和涉农贷款投放比例高的地区倾斜。力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三农”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省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鼓励和引导各金融机构向县域、乡镇延伸服务网点,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引导有关金融机构持续做好乡镇金融服务工作,逐步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十一)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推动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村特色的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特色县域经济、农业优势产业的金融支持。进一步探索开展“龙头企业+农户+基地”,“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企业+专业大户”、“企业+家庭农场”等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创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各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订单质押、信用联保贷款。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大中型农机具、矿权、商标权、专利权、股权、仓单和农业保险保单等权利类抵质押物贷款和不动产等资产类抵质押物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办负责)

(十二)加快构建农村要素市场体系。推进农村土地要素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以建立统一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林权交易平台为基础,建立农村产权要素价值评估体系和流转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土地要素流转收益分配机制;增强省级农业担保机构实力,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体系,着力为农村产权融资提供担保支持;探索建立专门的农村产权融资风险处置平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产权要素抵(质)押融资产生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办、省国土资源厅、湖南银监局负责)

(十三)推动农村金融改革试点。争取农业银行县域“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省份资格;加快推进沅陵县国家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动常德市、益阳市、郴州市、怀化市和株洲市荷塘区等地区开展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办、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负责)

五、进一步发展消费金融

(十四)加大消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首套房信贷服务,加大对文化、教育、旅游、医疗、养老等民生消费领域的信贷支持,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太阳能产品、“湘”字号品牌的信贷支持,加大对城市商圈建设、商贸物流、加盟连锁、边贸市场、社区商业再生资源回收、传统服务业的扶持。鼓励各金融机构针对城镇化过程中进城务工人员等不同群体的消费特点,积极开展耐用消费品、农村自建房、农机具消费贷款,提供开户、存款、转账、信用卡等与之相配套的金融服务。争取将长株潭地区作为第二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地区,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湖南银监局、省商务厅、省发改委负责)

(十五)推进消费支付方式现代化。扩大电话移动支付、金融IC卡综合消费服务功能,优化使用环境,扩大城乡居民用卡范围。依托优势产业建立电商平台,打造大型电商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探索建立电商和第三方支付聚集区,形成由物理网点渠道、电子银行渠道、第三方支付渠道构成的多层次消费金融服务模式。通过消费升级和支付升级,培育并鼓励社会健康信用生活方式。(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六、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

(十六)支持外贸企业融资。鼓励银行加大对中小外贸企业的融资支持,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降低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门槛。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外贸企业的融资担保门槛和费率,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外贸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贴。(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经信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省财政厅负责)

(十七)支持湘南承接产业转移。支持承接产业转移地区构建有针对性贷款担保机制。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台承接产业转移信贷政策,妥善解决承接产业转移中的融资问题;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总行争取政策和资金,加大对承接产业转移的支持力度;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转移企业特点,开发符合承接转移产业的金融产品。(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负责)

(十八)优化外汇管理和服务。支持开展企业集团“外币资金池”业务,推动企业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完善服务外包、物流运输、旅游、境外工程承包等领域的外汇收支管理。增加旅游景区外币代兑点。积极争取个人境外投资试点,拓展跨境投资渠道。鼓励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支持涉外企业开展跨境贸易商业信用融资。开展外汇市场创新,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汇率避险服务。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进一步提高结算效率。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申请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长沙海关、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负责)

七、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十九)大力推进企业境内外上市。挖掘和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对企业进行分类指导,重点培育,优先支持对经济转型升级有直接促进作用的先进装备制造业、文化传媒、节能环保、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的企业上市。着力推动一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商业模式新、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继续开拓境外资本市场,加强与境外中介机构的合作,推动企业赴境外实现多渠道、多形式上市融资。引导企业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公司治理、内控建设和财务管理。推动中介机构切实履职尽责,实现企业规范上市。继续对企业上市给予扶持,将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证监局负责)

(二十)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引导上市公司进行市值管理,鼓励优质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公司债、发行H股等多种形式进行再融资,提高对外投资控股能力。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通过吸收合并、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等方式进行资产优化重组,促进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优势企业。(湖南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经信委、省国资委负责)

(二十一)积极发展场外交易市场。鼓励中小企业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引进战略投资者,出台支持企业挂牌融资的土地和项目审批等配套政策。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股权登记托管平台加强股权管理,开展股权质押融资,增强企业股权的流动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本土股权交易机构合作,对挂牌企业开展股权质押贷款。引入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战略投资者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提升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通过建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推动企业上市等多种方式完善股权投资类企业退出渠道。推动产业基金、创业投资、证券公司、担保公司及合规投资人等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开展业务。推动各类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整合,建设全省规范有序、统一高效的区域性综合产权交易大平台。(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湖南证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省经信委负责)

(二十二)大力推进债券融资。加强宣传引导,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运用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进行融资,扩大债券融资规模。鼓励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展债券发行、承销和结算业务。重点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我省上市后备资源库和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中遴选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集合债,鼓励担保公司和有实力的大型企业进行担保。鼓励有稳定收益的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支持发行小微企业集合债券,鼓励各级政府对发债企业的前期费用补贴、债券贴息、担保贴息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湖南证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

(二十三)支持发展股权投资。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金和境外资本在我省设立各类股权投资机构,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建立股权投资企业聚集区。支持设立装备制造业、信息、文化传媒、生物医药等领域的产业类股权投资基金、小微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小微企业创业引导投资基金。适当扩大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规模。加快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运作进程,充分发挥引导基金作用。鼓励和支持投融资对接平台建设,完善股权投资类企业退出渠道。鼓励和支持省股权投资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湖南证监局、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负责)

(二十四)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推动期货经营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加多样化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发挥证券期货市场的价值发现、风险分散、套期保值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增设我省优势品种期货交割库,推动我省大宗商品上市交易,提高我省优势品种的市场份额。(湖南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八、进一步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

(二十五)加快推动保险产品创新试点。探索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建立保险公司、企业与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共担贷款风险的机制。加快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推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发展。深入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工作,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科技保险由科技专项资金安排补贴。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优化承保主体结构、模式和保险理赔机制,提高农业保险理赔服务水平。推动开展农房保险试点。鼓励开发适合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产品。加快洪水保险发展,构建洪水保险产品体系。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开展农机互助保险试点。(省政府金融办、湖南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负责)

(二十六)探索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的机制。推动建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医疗信息共享和对接平台,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等业务。在条件成熟时,逐步探索开展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机制的试点,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湖南保监局负责)

(二十七)引导保险资金支持经济建设。引导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债权、股权等方式直接投资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以及与保险产业密切相关的养老、医疗等产业,对投资湖南的保险机构,在省内保险改革创新试点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性扶持。在国家统一政策框架下,引导社保基金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支持我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建设。(省政府金融办、湖南保监局、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

九、加快健全地方金融体系

(二十八)充实金融机构体系。大力引进全国性、区域性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来湘设立分支机构、地区总部、后援中心和专营机构。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不断增强资本实力,合理布局机构网点,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稳步有序推进跨区域经营。推动地方法人银行机构通过上市做大做强。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县级法人机构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鼓励城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联合重组为农村商业银行,加快高风险县(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兼并重组步伐。加快发展村镇银行,逐步实现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湖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农村信用社负责)

(二十九)推动地方法人证券、保险、信托、期货机构做大做强。推动地方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的增资、合并、重组,健全内控机制,拓展业务领域,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能力。支持地方法人保险机构加快网点建设,创新经营模式,充分运用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示范区保险改革先行先试政策,构建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投融资综合能力。(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负责)

(三十)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横向对外合作和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加强横向合作,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多种手段,整合信贷、债券、信托、险资、券商直投、资产管理等多种金融工具和渠道,放大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杠杆效应,提升地方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整体效能。以长沙为中心,以长株潭城市群为依托,推进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增强金融的集聚和辐射能力。(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负责)

十、鼓励和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三十一)支持民间资本参股省内法人金融机构和设立新型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和改革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推动产融结合。创造条件试办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支持在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探索率先试点建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湖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经信委负责)

(三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市场基础建设。支持有实力的国有企业吸收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省级资产管理公司。引入民间资本和专业机构在我省探索建立省级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小额再贷款公司、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股权投资基金、新型股权交易中心等金融市场中介,活跃金融市场交易。鼓励民间资本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资源和平台,探索商业化模式,创新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方式。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推进互联网金融等金融支持平台建设,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来湘落户和创业,打造中部互联网金融集聚区。(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负责)

十一、切实加强金融风险防范

(三十三)提高金融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健全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工作体系,强化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责任。建立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风险防范,深入排查各类金融风险隐患,依法打击和处置各类非法金融活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预防金融犯罪行为和金融监管领域的渎职失职行为。(省政府金融办、省公安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负责)

(三十四)密切关注金融风险重点领域。按照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防范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等风险;认真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严格防控房地产融资风险;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加强行为监管,严格风险管控;密切关注并化解“两高一剩”行业结构调整时暴露的金融风险;防范跨市场、跨行业经营带来的交叉金融风险;防止民间融资、非法集资、国际资本流动等风险向金融系统传染渗透。支持银行开展不良贷款转让并扩大不良贷款自主核销权,税务机关要依法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不良贷款的核销力度。(湖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省国税局、省公安厅、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的有效监管。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体系,尽快制定并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建立退出机制。加强对典当公司监管,引导典当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省公安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湖南银监局、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六)深入开展金融生态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央行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创建模式,深入推动省级金融安全区创建活动,稳步推进金融生态良好城市创建工作,深入开展金融生态评估,完善金融生态建设激励约束机制,引导金融资源向金融生态建设成果突出地区倾斜。(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负责)

(三十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三库一网一平台”为框架的“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整合信息资源,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征信业和信用评级机构,构建全省“地方金融征信与监管信息服务平台”。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尽快接入征信系统。逐步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量,实现信息共享。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征信体系。开展信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信用知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省国土资源厅、省经济信息中心、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经信委负责)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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