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宁兰讲述新中国婚姻立法之路:像《婚姻法》一样爱你 用70年维护男女平等

2019-07-03 阅读数 528395

女性研究 薛宁兰 婚姻法 男女平等

薛宁兰

文:今日女报/凤网首席记者 李立

图: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吴小兵

对女性而言,婚姻中最重要的是什么?是忠诚、责任,还是爱?

其实,在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之前,旧中国女性的婚姻可谓伤痕累累;即使时代向前,人们在探索通向幸福婚姻道路的道路上,始终没有离开过一个关键词——平等。

今年6月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这部“关乎每个人和每一家庭”的法律,引起了各界热议。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一向都是社会高度关切的热点,正在编纂中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更是牵动着各方神经。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中心主任的薛宁兰,是民法典编撰婚姻家庭编专家建议稿立法起草小组成员,一直从事婚姻家庭法、性别与法律问题研究的研究。在她看来,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迎来编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6月25日,应邀参加湖南省婚姻家庭研究会换届大会的薛宁兰教授接受了今日女报/凤网记者的专访,畅谈我国婚姻立法的男女平等之路。

“土炕上”拟出《婚姻法》

新中国1950年《婚姻法》颁布之前,旧中国的女性在经历着什么?

薛宁兰举了个例——此前,包办婚姻的比例高达90%。据当时中央人民政府和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由于包办买卖婚姻所酿成的犯罪行为,包括虐杀、自杀、伤害、毒害、因奸谋害等层出不穷。1950年8月刊载于《中央政法公报》上的《从离婚案件中看婚姻问题》记载,“仅1949年7月至9月两个月期间,山西晋南、洪洞、赵城等16个县就有因男人或翁婆虐待而被迫害的妇女25人。河北石家庄专区各县自1949年下半年至1950年2月底,因不合理的婚姻而发生的命案21起,死伤22人。”

可以说,《婚姻法》出台的背后,是女性在封建婚姻制度中触目惊心的累累伤痕。

1948年9月,作为迎接新的人民政权工作的一部分,中共中央在西柏坡召开了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将起草婚姻法提高到新中国制度建设的高度,并将这项工作交给了中央妇女委员会。

薛宁兰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当时,中央妇女委员会成立以邓颖超为组长的起草小组,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等人参加,具体执笔的是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的王汝琪。

“中央妇委以1931年中央苏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各根据地婚姻条例为重要参考,历经41次修改后,1948年冬,终于在东柏坡村的几间土屋里、简陋的土炕上拟出《婚姻法》草稿。”薛宁兰说,毛泽东主席在提起《婚姻法》时,曾经说“《婚姻法》是有关一切男女利害的、其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法律”,由此可见它适用的广泛性和重要性。

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讨论通过,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行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这部《婚姻法》享有很高的国际声誉,曾被外国学者赞誉为新中国“恢复女性人权的宣言”。它改变了许多中国人的生活轨迹,乃至整个中国社会的思维与观念。

Tips:向包办婚姻说不

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为饱受封建婚姻制度摧残的广大妇女提供了法律武器,是新社会建立平等、文明、和谐家庭的法律保障。“在几千年的中国历史中,它第一次从法律上确立了女性在家庭乃至社会中具有与男性完全平等的地位。从此以后,买卖妇女、包办婚姻、招童养媳、纳妾多妻等丑陋现象为法律所不容。”薛宁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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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通过黑板报等形式,宣传1950年《婚姻法》。图片来源网络

1950年《婚姻法》

提倡新式婚姻,女人有权“休夫”

“1950年《婚姻法》的条文并不多,共8章27条。”薛宁兰说,它以解放妇女为根本宗旨,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反对封建婚姻,提倡新式婚姻,“因此它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而这四大基本原则也一直沿用至今,成为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旋律。

薛宁兰表示,这一条款把新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男女权利平等给确定了下来,“它的目的,在于通过立法消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无权状态,以赋权性规定实现男女形式上的平等”。

1950年《婚姻法》也强调了性别差异的立法理念,“其中有三分之二的条款偏向于保护受尽封建父权、夫权压迫的已婚妇女,尤其在夫妻财产制、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等方面,突出体现了对当时处于弱势地位妇女的权益保护。”薛宁兰说。

薛宁兰举例,1950年《婚姻法》第七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也就是说,男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共有。”

“经过1953年全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妇女地位通过一种强制化的方式得以提高。这在新中国婚姻立法的性别主流化进程中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薛宁兰说,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我国婚姻家庭制度顺利实现从民主主义性质到社会主义性质的转变,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初步建立。

Tips:当代中国第一次离婚潮

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特别是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后,我国出现了第一次离婚高潮。据统计,1951年到1956年期间,全国约有600万对夫妇离婚。更多的“父母之命”于《婚姻法》颁布后宣告作废,当代中国的第一次离婚热潮也随之达到顶峰。很多中国人正是在此时第一次意识到,原来女人是有权“休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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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3月,天津人民电台召开了贯彻《婚姻法》广播大会。图片来源网络

1980年《婚姻法》

法定离婚标准大讨论,“感情破裂”被认可

《婚姻法》不是离婚指南,但“离婚制度”确实是婚姻立法70年来绕不开的一个焦点,而且从不缺少争议。

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最引人注目的是,在这部新的《婚姻法》中,离婚条件中明确写了一条:如果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薛宁兰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当年的“遇罗锦离婚案”就是1980年《婚姻法》颁布实施后,一个绕不开的“大案要案”。遇罗锦离婚案的判决和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感情破裂”,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当时在社会上引起了针锋相对的论战。

遇罗锦是大名鼎鼎的遇罗克的妹妹,遇罗克在“文革”初期因发表《出身论》反对血统论,反对林彪和“四人帮”而遭逮捕,于1970年3月被处死刑。受哥哥的牵连,遇罗锦被下放到农场劳动教养。迫于生活,她先和黑龙江一个农民结婚,4年后离婚,回到北京谋生。之后,她又和北京某厂工人蔡钟培结婚。

1979年5月,遇罗锦获得平反,她也在这时要求离婚。1980年5月,遇罗锦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理由是她和丈夫之间没有爱情。“我们的物质生活一直是不错的,但我们唯独缺乏精神生活。我和他什么都谈不了,在他面前只能做个哑巴。”

遇罗锦也知道,“若提出离婚,等待我的将是什么!”“没良心”“忘恩负义”“陈世美”……不出所料,社会舆论多站在蔡钟培这一边,新华社内参甚至以《一个堕落的女人》为题,谴责遇罗锦的私人生活。但遇罗锦毫不退缩,她在杂志上发表了纪实文学《冬天的童话》,讲述自己的心路历程。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15天后,根据新的《婚姻法》规定,法官党春源做出判决:两人离婚。判决书写道:“十年浩劫使原告人遭受政治迫害,仅为有个栖身之处,两人即草率结婚,显见这种婚姻并非爱情的结合。婚后,原被告人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这对双方都是一种牢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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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罗锦80年代在北京和第三任丈夫吴范军留影。图片来源网络

1980年《婚姻法》施行后,一场持续10年的离婚潮又随之而来。从1978年到1982年,全国离婚人数从一年的28.5万对增长到42.8万对,提高50%。上世纪80年代的离婚事件中,女性主动提出诉讼的居多,约占71%,其中知识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多达86.1%。中老年人离婚占有相当的比重,60多岁的老夫老妻离婚也不罕见,其中大部分当事人是“文革”后获得平反的知识分子。

Tips:为女性带来更多婚姻平等

1980年《婚姻法》问世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之初,是对195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从夫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角度,在计划生育、婚姻居所、相互扶养、子女姓氏选择、共有财产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债务清偿等方面,作出夫妻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的规定,从而进一步平衡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它重申了婚姻制度中的男女平等,同时,强调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将结婚年龄改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从而彻底废除了表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薛宁兰表示。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首次规定“禁止家暴”,“互相忠实”写进总则

与以往婚姻法修改不同的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的动议来自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的倡议。薛宁兰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立法过程“那真是全民参与”,被称为“是20世纪末21世纪初中国人国家观念、法律观念、道德观念、婚姻家庭观念和性观念的一次大普查”。

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一些沿海地区先富起来,出现了婚外情甚至“包二奶”的现象,并逐渐成为公开话题,引发了一些恶性事件和家庭经济纠纷。当时广东某县开展了一次关于婚外性行为的调查,结果发现竟然有1000多起。广东省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就“包二奶”、养情妇等问题向中央写报告,希望引起重视。这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出台。

除了浮出水面的“包二奶”现象,家庭暴力也为人们所关注。有调查显示,1990年代的家庭暴力比1980年代上升了25.4%。家庭暴力持续增多,并导致不断发生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

“当时,针对如何在法律上惩治‘包二奶’行为,妇联、法学界、社会学界等方面进行了大讨论。”薛宁兰说,当时法律学界提出“配偶权”概念,但社会学家认为,这实际上会损害妇女利益。”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对于1980年《婚姻法》做了许多重要修改和补充,内容共有33项。

薛宁兰告诉记者,修改后的《婚姻法》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写进总则,“这一规定在道德上带有倡导性,在法律上具有宣誓性”。同时添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款。还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并在法律责任一章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夫妻一方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这在我国婚姻立法中尚属首次。

Tips:解决新时期婚姻新问题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重在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婚姻家庭领域的新问题,如重婚纳妾、与婚外异性同居、婚外恋等挑战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在认识到男女两性生理差异与社会性别差异基础上,修正案增加若干条文,确立新的原则和救助措施,努力促进夫妻间的实质平等。

“比如,增加原则性规定,倡导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确立对受暴配偶一方的救助措施;增设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救济离婚中的无过错方。这些都是体现男女平等价值观要求,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立法。”薛宁兰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债务、婚龄引发讨论,力促夫妻“实质平等”

6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其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建议大幅降低男女法定结婚年龄”等话题迅速引发社会热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建议在草案第三章第一节“夫妻关系”中增加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薛宁兰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2003最高法曾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也因此导致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近年来引发较大争议,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面意见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而这一条款即是吸收采纳了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在薛宁兰看来,什么情况是夫妻共同债务,什么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责任如何确定,哪些情况下负无限责任,哪些情况是有限清偿,需要作出根本性突破,“应当将夫妻债务制度纳入夫妻财产制度规定之中,确立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进行体系化构建”。薛宁兰建议,草案应当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还应明确婚后一方个人债务的范围。

在审议中,法定婚龄也成为焦点。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婚龄分别为20周岁、18周岁,1980年《婚姻法》将法定婚龄提高到男22周岁、女20周岁。此次,有常委会委员建议降低法定婚龄,改为男18周岁、女18周岁。这一建议引起热议,有网友呛声“该建议是提倡光明正大地啃老吗”?

薛宁兰则主张将男女法定婚龄均降低至18周岁,“在民法上,年满18周岁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她)自然可以承担结婚的后果。公民可以行使结婚的权利,也可以不行使”。

记者手记>>

1950年《婚姻法》强调男女权利平等,1980年《婚姻法》强调男女权利与义务平等,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追求夫妻间的实质平等,而现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正在采取进一步措施促进夫妻间的实质平等——男女平等,贯穿于新中国的婚姻立法之路。

尽管历次婚姻立法与修法所处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解决的婚姻家庭问题也各具时代特色,但正如薛宁兰所说,“通过制度性保障,确认夫妻各自人格独立和平等的法律地位,打破由历史文化和观念造成的男女在社会与家庭,即‘公’与‘私’两个领域中的角色定型与性别隔离,促进夫妻在婚姻生活和家庭生活中共享权利、共担义务与责任,公平分享资源与机会,实现私领域中的两性平等与共同发展,是我国婚姻立法始终不渝的价值目标”。

从1950年到现在,《婚姻法》的多次立法和修法,都是法律用其自身的发展,回应了时代的民意。不管是捍卫忠诚还是捍卫自由,美满的爱情、和谐的家庭,才是《婚姻法》终极关怀所旨。放眼现在,婚姻与幸福或许从来不是从属,我们终将在灵魂的独立与探索中寻找爱情。

(出自今日女报 2019年7月4日 06-07版)

专栏:女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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