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全职家庭妇女不再成为“绝望的主妇”

2021-12-30 阅读数 24613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张秋盈

“女人千万不要当全职家庭妇女。”——这是明星王力宏婚变后,大多数网友的感叹。

抛开这次引发舆论风暴的婚变事件中,男方种种不轨行为不谈,光是其妻子李靓蕾身为三个孩子的妈妈,默默奉献8年,却无权分割大部分家庭财产这个细节,就足以让网友不理解,为家庭付出了全部的“全职妈妈”,为什么到最后却一无所有?

全职家庭妇女有多难?一方面,全职妈妈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仍处于空白阶段。这导致了全职妈妈几乎没有社会保障,且再就业困难。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家务补偿制度,但在离婚案件中,由于家庭价值难以量化等原因,绝大多数全职家庭妇女处于弱势地位。

尽管这么难,但对于现实中大部分女性来说,面对着常常难以平衡的家庭育儿责任和工作责任,她们也只好一部分选择冒着风险成为“全职妈妈”,要么焦虑地“带娃”“工作”两手抓。

本期的女性研究专栏,邀请了基层家事法官、婚姻家庭律师和法学教授等,从妇女权益保护、家务补偿制度改善、全职妈妈幸福感提高等角度,一起来谈谈如何帮助全职妈妈或者职场母亲抓住幸福与保障。让我们来听听她们的见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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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当全职太太,最好手里有自己的钱

湖南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万薇

在婚姻生活中,像李靓蕾这样的全职太太在经济上不独立的情况非常普遍,在不掌握家庭经济大权的情况下,她们所有的生活、发言都是非常被动的,如果遇到婚姻风险,将面临“人财娃”皆空的局面,只能像李靓蕾一样和对方鱼死网破。作为律师,我对全职太太有几点建议。

1.对于结婚前男方已经购置房产的情况,可以在结婚前签订一个房屋居住权的协议,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结束后对该房屋仍然享有居住的权利,避免在出现家庭危机的时候被男方赶出家门。

2.谨慎选择做全职主妇,如果因为家庭分工的需要,或者男方家庭的强烈要求,不得不回归家庭的,或者主要承担家庭劳务的,可以事先签订相关协议,说明回归家庭的原因、回归家庭后可以掌握的经济权利范围,或者约定将指定的房屋加名、更名等并到公证机关登记等。

3.珍惜工作机会,注重自我提升。全职太太是了不起的工作,但现实中没有哪家公司会因为你之前全职太太干得出色而开出高工资。如果你已经成为全职太太,随着家庭成长,子女的入学,还是建议在一定时机下回归社会。全职太太也要抽出时间学习各项技能,尽量让自己不和社会脱节,哪怕婚姻出现了变故,也有能力养活自己和抚养孩子。

4.掌握家庭财产情况。全职太太一定要有财产意识,在家庭的财富天平中,尽量将这些财富的天平从一方的绝对控制转移改变到夫妻双方共同来控制。比如房产可以登记在双方名下,将一些存款、理财转移到自己名下。即使做不到控制权,至少要做到知情权。适当时也可以考虑签订婚前、婚内财产协议。

5.遭遇配偶出轨,让其付出金钱代价。如果配偶出轨,而作为主妇的你选择原谅,那么一定要让对方为此付出代价,且落脚点一定要在财产上。例如,让对方签署夫妻财产协议,将一部分资产归你所有。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他才可能真正回归家庭。

6.不要过别人给生活费的日子。如果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提出希望你成为全职太太,应该要求对方要么工资上交,要么发工资。因为发工资和给生活费的概念是不同的,工资是靠自己能力赚的钱,完全属于你,除了购买自己需要的物品还可以每月进行储蓄。如果对方只愿意给生活费,你应当谨慎考虑成为全职太太的建议。

7.记得储蓄。全职太太一般不缴纳或少量缴纳社保费用,但同样要面临退休后如何生存的问题。因此全职太太自己名下必须有足够存款,或者可出租的物业,不要完全寄希望于儿女的赡养。

李靓蕾的经历提醒着每一个女性:要时刻保持清醒,时刻保持财产意识。步入婚姻以后,要平衡好家庭和自我成长的关系,注重自我提升,珍惜工作机会,保持经济独立。如果选择成为全职太太,对自己的身份,对自己的配偶,对自己的婚姻,始终进行观察和重建的判断,不要放弃掌控局面,始终充满勇气,一直成长。


全职妈妈遭遇婚变,可以这样维权

湘潭市岳塘区法院家事法官 刘亚娟

在离婚案件中 ,绝大多数全职家庭妇女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由于大多数的全职家庭妇女没有掌握经济大权,夫妻共同财产都由男方掌控,因而在分割时就存在困难。因此如果遭遇婚变,最好保留证据。

1. 若对方是过错方,最好保留这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规定了在离婚时,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若男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无过错的女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过错的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女方的损害赔偿请求要得到支持,应当举证证明男方存在以上过错行为,比如家庭暴力,首先应当报警,这样就有出警记录作为证据,还应当保存被打受伤的照片或视频,以及就医的病历资料,有这些证据佐证基本就能认定家庭暴力;再比如与他人同居,与他人同居或婚内出轨都是比较隐蔽的行为,举证相对困难,可以保存相关的文字聊天记录、特殊数字的转账记录(如520、1314等)、亲密行为的照片或视频,女方可以在发现男方有疑似出轨行为后和男方交流并录音,并让男方写保证书,还可以提供知情人的证人证言,有这些证据相互印证,也可以认定。

2. 对于对方无过错的,全职家庭妇女可以索要家务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因此,如果全职家庭妇女因为长期为家庭劳务付出导致离婚后生活困难,可以要求另一方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因此,全职妈妈可以通过增加居住权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应该完善全职妈妈离婚家务补偿制度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曹薇薇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民法典》均相继规定了家务补偿请求权条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行使家务补偿请求权常常遇到困难。我建议在法治建设层面,应维护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一方。

一是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独立。司法实践中存在家务补偿与经济困难帮助混淆适用的情况,导致家务补偿被增设了“离婚后经济困难”的适用前提。但该适用思路实际上是对家务补偿制度的误解,因为该补偿应当是妇女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劳动所得”。基于此,不应将妇女离异后的生活水平作为制度适用的参考条件。

二是提高家务补偿数额标准。当前实务对家务补偿数额的认定普遍较低,如北京某法院判决五年的家务补偿是50000元,广州某法院判决的家务补偿是10000元。浙江台州一名全职妈妈要求前夫从双方结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最终法院判决1.5万元等等。法官在数额裁判上被赋予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尊重当事人对家务补偿的自主协商,若无协商,可以结合婚姻存续时间、被请求人负担能力、家务劳动强度、子女抚养费、男方薪酬变动等标准对数额裁判进行量化。

三是扩大家务劳动范畴。《民法典》通过列举式规定“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为家务劳动的内容。司法实践中偶有基于“女方因怀孕流产对身体有一定伤害”而支持家务补偿请求的裁判,虽然怀孕流产是否可被归为家务之列尚无定论,但妇女因怀孕流产而受损是客观事实,应当立足于妇女地位和性别平等的重要意义,促进家务劳动范围扩大化以及考虑家务劳动认定的性别倾向。

四是倡导现代家庭分工模式。《民法典》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倡导现代家庭的平等分工模式、倡导社会更加认可家务劳动、尊重家务劳动付出者,是在法典下构建和谐家庭的应有之义。

编辑:俏俏

审核:吴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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