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遭开除,公司称“无需与你签劳动合同”:她该怎样维权?

2020-04-16 阅读数 36731

sign-pen-business-document-48148.jpg

图:pexels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一年前,因为与老板的侄子合不来,在长沙某美容美发中心任职人事部经理的张仕怡收到了公司的“开除令”。

多次上门讨说法无果,张仕怡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结果,不仅拿不回当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还被告知自己“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工,可以不签合同”。

“我从下午2时工作到下午6时,虽然只有4个小时,但我常常要加班到晚上10点以后,难道加班的时间就不算工作时间了?”起初,张仕怡对“非全日制劳动工”感到十分困惑。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她该如何维权?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一张突如其来的“开除令”

时隔一年,租住在长沙市芙蓉区扬帆小区的张仕怡又换了份新工作。这一次,她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格外小心——因为2019年的一场官司让她“长了记性”。

2017年7月6日,高中毕业的张仕怡来到长沙某美容美发中心求职。由于形象不错,她获得了试用三个月的机会,公司与她约定“试用期内,每月固定收入1500元”。

为了尽快转正,张仕怡拼命工作。一开始,她被安排上下午班,每天从下午2时工作到6时,但由于美容美发中心到晚上生意更好,她“经常被老板要求加班到晚上10点”。

“打烊后,我还要参加一天的营业总结,等回到家已经是次日凌晨。”张仕怡说,试用期一过,她就被老板通知“已经转正”。

“当时,公司老板陈总拿出了一式两份劳动合同,要我在‘乙方’一栏填上个人信息。之后他说‘等公司所有领导审核通过后就会签字盖章’,到时候再把其中的一份合同给我。”但张仕怡表示,之后她再也没见过这份留有她签名的合同。

2018年5月,张仕怡的事业迎来了“飞跃”——升职人事部经理,每月收入增加到7700元。

获得机遇的同时,张仕怡也遇到了危机。

原来,张仕怡和公司一名新来的“90后”主管矛盾在不断加深。“当时,公司要开一家新店,我熬了几个通宵写出了人员调动方案,但因为这名主管不同意,老板直接否定了。”张仕怡说,这次业务磨合让她“越来越不受老板待见”。后来,她经人打听得知,自己得罪的这个主管是老板的亲侄子。

让张仕怡意外的是,2019年3月14日,公司新店正式营业,她却接到了陈总的“开除令”——“老板说公司要缩减开销,将收入较高、替代性强的老员工进行裁员,补偿金只付2万余元。”

意外的“非全日制劳动工”

与老板一番争执后,张仕怡想向公司拿回自己的劳动合同,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可找老板索要时,对方就从“百般推脱”到“拒绝联系”。

“还在公司工作的高管告诉我,公司根本没有在合同上的‘甲方’签字盖章。”张仕怡越想越气,多次上公司讨说法,直到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她,“你每天只工作4小时,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工,可以不签合同”。

经常晚上加班,这些时间不算工作时间吗?2019年7月,张仕怡向湖南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亮寻求法律帮助。

3月31日,张亮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自接到张仕怡的委托后,他很快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找到了“突破口”。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8条、第72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天。”张亮表示,张仕怡从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每周工作5天,每天固定工时4小时,但因为经常加班,故她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必然超过了4小时,且每月结算一次工资。所以,她的工作时间、工资结算方式均符合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特点。所以,该美容美发中心负责人提出的张仕怡系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不准确,理应签订书面合同并缴纳员工社保。

张亮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根据查明的事实,张仕怡于2017年7月与长沙某美容美发中心建立劳动关系,但公司一直未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向张仕怡支付自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未支付部分。”张亮指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张仕怡如果要主张公司支付2倍工资,最迟应于2019年6月前提出。但她直到2019年7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最终,经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庭前调解,张仕怡曾就职的美容美发中心与她协商达成一致:前者于本调解生效后10日内支付解除张仕怡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6560元。

说法

这些情况可申请“双倍工资”

刘悦(湖南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份书面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文本,如果在一个月的期限内没有签,那将从第二个月开始就应该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

然而,即便法律如此规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用工不规范行为在各行各业各类企业中依然不同程度存在。对于女职工而言,以餐饮业、加工制造业及部分服务行业(如家政服务、美容美发、课程培训)较为严重。

归结原因,是因为部分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的依法用工意识都不强。其中,一些用人单位不愿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此逃避为员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在他们看来,只要能每个月按时发工资,那么员工自然就不会去投诉或者索赔双倍工资;而一些女职工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是对自己的束缚,不便于以后换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的积极性不高。

基于此,劳动员工在新进公司时不能碍于情面或者是熟人介绍,只求干活领工资,不谈保障问题。除了要和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另外,还应明确聘用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意外伤害险等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就可以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来争取权益。

  女性与法 劳动合同 今日女报/凤网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