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摘食枇杷成了“香肠嘴”,能告物业“未尽责”吗?

2019-10-30 阅读数 4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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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此前,我们曾在今日女报头条号发表文章,讲述了一位长沙大妈在公园赏秋捡拾掉落的银杏果,结果双手长满红斑被紧急送医的故事。这篇文章吸引了近120万名网友阅读、留言,不少人感慨,还是歌里唱得好,“路边的野花你别采”。

但在这件事上栽跟头的人还真不少。33岁的长沙市民李萍(化名)就在小区散步时,被一串串的枇杷果给吸引了,忍不住摘了几颗品尝——没想到,两个小时后,她的身体上竟长出了红色肿块,咽喉也像“进了灰”,嘴巴还变成了“香肠嘴”!到医院一查,“罪魁祸首”正是枇杷,这种水果引发了她的过敏症状。

那么问题来了,小区公共区域栽种的果树结了果,业主可以采摘吗?如果采摘时业主意外摔伤,或像李萍一样食用后身体不适,物业是否要担责和赔偿?

看完下面这个故事,你就明白了……

业主摘食枇杷果,结果成了“香肠嘴”

事情还得从去年6月说起。

在长沙市开福区某小区,十几棵枇杷树上挂满了金黄色的果实,引来业主们争相采摘。

“当时摘果子的人比较多,我没好意思去凑热闹。”待外出回家时,小区业主李萍趁着周围没人,赶紧上前摘了两颗离开。回到家,她把枇杷果洗干净,准备一饱口福。

“这果子看着黄灿灿的,其实味道很酸,吃了第一口我就没吃了,剩下的丢掉了。”之后,李萍又尝了第二颗,结果还是一样。

尽管只是尝了个鲜,但让李萍始料不及的是,难受的事在后头——两小时后,她的腹部、背部开始出现一团一团的红色肿块,而且越挠越痒,之后喉咙也开始不舒服,“像里面进了灰”。紧接着,李萍的嘴巴也开始“发胀”,最后成了“香肠嘴”。

吓坏了的李萍赶紧就医,发现是因为枇杷引起了“过敏性荨麻疹”。

今年10月29日上午,李萍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自己从小就是过敏体质,一些食物、水果的确不能轻易尝试,但她在水果店曾多次购买、食用过枇杷,身体都没出现异样。为何偏偏这次咬了两口就不对了?思来想去,她觉得是小区栽种的枇杷“有问题”。

之后,李萍找到小区物业公司讨说法。“物业的工作人员告诉我,相关法律有规定,小区的绿化植被是属于所有业主的,小区内果树的果实也应该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分配,我没有权利单独采摘。所以,我误食枇杷的后果,他们不负责。”

果树未挂警示牌,物业赔偿一半医疗费

“按照物业的说法,我摘果子吃,还得通过小区业委会开会同意?就算我没权利摘果子,但果子有问题,小区物业并未在果树上或在小区悬挂‘严禁采摘食用果实’的警示牌,他们就要负责任!”在李萍看来,此前为了防止病虫害,物业曾往小区绿化带喷洒农药,很可能枇杷果上就沾染到了。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应尽到提醒警示业主的义务。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李萍通过湖南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让物业公司支付自己部分医疗费。

2018年8月,开福区人民法院开庭调解了此案。最终,法院依法以小区物业公司“未悬挂警示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李萍50%的医疗费用。

【律师说法】

小区果子业主别乱采,“没做到位”的物业要担责

刘悦(湖南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国《物权法》第73条有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言外之意,在小区里,由于绿化植被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树上结的果实也就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本案中的物业公司给出的回应是准确的——枇杷树上枇杷果,的确要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分配,个人无权擅自采摘。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绿色植被负有管理维护职责,但物业公司对果树喷洒农药时应提前通知业主,并在显眼位置悬挂诸如“喷洒农药,严禁摘食,后果自负”的警示牌。同时,在农药选择上,要尽量选择对居民危害小的。如果因物业公司为果树喷洒农药的行为给业主造成危害,或未尽到提醒义务的,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主擅自攀爬摘果受伤?后果自负

陈一鸣(湖南鑫源律师事务所)

如果在小区全体业主未许可,或业委会成员未通过的情况下,如果个别业主在采摘果子时出现摔伤、甚至死亡等情况,小区物业公司是否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小区物业公司出现过错时才会需要担责赔偿。如果物业公司并无过错,只是业主在采摘果实时自发爬树导致摔伤、死亡,物业公司不需承担责任,造成的一切后果应当由业主自己承担。

  女性与法 今日女报/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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