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未成年子女伤人,未共同生活的父母需担责吗

2026-04-16 阅读数 15564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李诗韵

离婚后,孩子由母亲抚养,若孩子闯祸伤人,父亲是否还要承担责任?

许多离异父母认为“孩子没跟我住,惹事就与我无关”。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离婚不解除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责任,离异夫妻双方仍须为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共同“买单”。

这一判决背后有何法律依据?离异后父母又该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案件:

托管中心玻璃门破裂,男孩受伤谁之过

2024年6月,衡阳某托管中心内,两名被托管的未成年人小朱与小周因口角引发冲突,在走廊打闹,托管老师虽口头制止,但未能有效阻止冲突。两人追逐至厕所,小朱在门外、小周在门内,双方相互推搡厕所的玻璃门。突然,玻璃门破碎,飞溅的碎片导致小朱右前臂严重受伤。

微信图片_2026-04-16_141125_788.png

AI制图

事故发生后,小朱的父母多次与托管中心及小周的父母协商赔偿未果,最终诉至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托管中心对托管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其老师虽进行了制止,但未能有效阻止危险行为的发生和持续,且厕所玻璃门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应承担主要责任(70%)。小朱本人在老师制止后仍参与追逐、推搡,对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其监护人应承担次要责任(10%)。

然而,本案最受关注的责任划分在于小周的监护人。小周系未成年人,主动挑衅引发冲突,并在后续推搡中导致危险发生,其监护人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可小周的父母大周与陈某已离婚,小周由母亲陈某直接抚养。父亲大周起初认为,自己未与孩子共同生活,不应为孩子闯祸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明确驳斥了这一观点: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大周作为父亲,同样是小周的监护人,需对小周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离婚夫妻双方无论是否直接抚养子女,都必须共同为子女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现象:

离婚后拒担子女侵权责任成常见抗辩

“事实上,类似大周这样的抗辩并非个例。”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全国多地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侵权案件时,都会遇到离异父母以“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看到,有关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以“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诉求的就有数十例。

2023年11月,山东临清未成年人王某某骑自行车将张某某撞伤。事故发生时,王某某的父母王某与宋某军已离婚,双方约定王某某由父亲王某抚养。母亲宋某军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已与王某离婚,事故发生在王某抚养期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宋某军与王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年10月,江西上高县14岁的王某骑电动自行车逆行撞伤他人,法院同样判决已离婚的王某父母共同赔偿伤者2.5万余元。2025年,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类似案件,明确指出:即使离婚十多年、子女一直随母亲生活,父亲仍需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益阳中院维持了原判。

判决背后统一的法律逻辑,根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进一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提醒:

再婚家庭有例外情形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双告诉记者,由于过去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裁判差异,部分离异父母仍心存侥幸。

记者了解到,202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明确:“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该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还明确了离异夫妻对外承担责任后的内部追偿规则:离异夫妻之间的责任份额,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履行监护职责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等确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

张晓双提醒大家注意一个例外:未与未成年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用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相关责任由其亲生父母承担。这一规定对再婚家庭中的父母而言,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微信图片_2026-04-16_141132_745.jpg


编辑:阿挽

二审:吴雯倩

三审:陈寒冰

  女性与法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