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游泳时发现被直播?律师:消费者可这样维权

2024-07-04 阅读数 16736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去餐厅吃饭,千里之外的陌生人可以实时看到你点的餐食;和朋友去逛街,你们在试衣间门口聊天,声音被直播到“全世界”……听上去像是电影中才会出现的场景,实际上早已发生在我们周围。

近年来,随着自媒体的兴起和直播带货模式的崛起,一种“被直播”的现象也悄然蔓延开来。原本私密的消费过程,如吃饭、健身、理发等,如今都可能成为商家直播的内容,消费者在享受服务的同时,也不知不觉地成为商家引流的工具。此外,旅游景区、儿童乐园这类客流量非常大的场所,也经常对着消费者拍摄直播,尤其容易让未成年人出现在直播画面中。

那么,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一举一动都被直播出去,算不算被侵犯隐私?假如遇到了这类情况,又该怎样维权? 

投诉:吃饭理发皆被拍,消费者成商家引流工具  

“又不是明星,普通老百姓怕啥?”回想起在理发店发生的事,周女士依旧感到愤怒。

此前,周女士到家附近的理发店剪发,半个多小时后,她发现一名店员正在摆弄着直播设备,而镜头正对着自己。周女士立即要求其停止直播,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因为“直播对消费者没有损失,别的消费者都很开心能在直播间露脸”。

一气之下,头发都没剪完,周女士就离开了理发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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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的孙女士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她和朋友约好在一家火锅店吃饭,她发现,店员躲在手机后面,镜头却对着正在用餐的顾客。有人在评论区发问:“这是餐馆实景吗?”为了证明,商家特地伸手在镜头前挥动了几下。

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底,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8.16亿人,其中电商直播用户规模为5.97亿人。也就是说,除了专业做电商直播的,还有很多人也在玩直播。在面大量广的直播中,其中就有一些把镜头对准了普通人。尤其随着“网红”城市、景区的发现和发展,在流量的吸引下,不少人会实地直播,这导致路人很难分清对方是在直播、拍风景还是视频聊天。很多情况下,路人毫无防备地走入网红直播间,构成了“被直播”的情况。  

调查:女子游泳被直播,隐私“裸奔”令人焦虑  

“被直播”的情况并不罕见。今日女报/凤网随机走访了长沙几家饭店、健身房和理发店,发现通过直播和短视频平台推广的情况并不少,其中有几家店面还拍下人来人往的画面,当作“口碑好”“人气旺”等宣传噱头。

记者通过社交平台搜索关键词“被直播”发现,有超过5000条笔记/博文吐槽过自己曾经“被直播”的经历。其中一位网友表示,自己在游泳馆游泳时,发现岸边的工作人员一直举着手机,有时是在泳池边上,有时是在热身的会员身后。

“我以为他只是爱玩手机”,但一次游泳结束后,她惊讶地发现,对方正在直播,“屏幕里就是泳池的实时场景”。面对网友的质疑,对方却反问:“我们一直在直播,你不知道吗?”得到这样的回复,这名网友发出了自己的疑问:“我们普通人没有隐私权吗?”

一位长沙网友也表示,自己在五一广场逛街时,总会遇到一些举着手机的户外主播拦住路人,对着脸直播,刚开始,她以为双方是互动,但直到她刷到了这样的直播后,她才发现,这些路人往往都是被迫的,是“被选择过的”长相较好的女性。更有甚者,这些“主播”会在直播间里随意编造出不好的情节,评论也会对屏幕中的女性评头论足。

现象: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私自发布视频遭追责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了解到,今年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曾联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有一案例就明确,“商家未经同意公开消费者视频,侵犯肖像权需要承担责任”。

叶某到一造型工作室理发,在理发过程中,造型师孙某拍摄了二人沟通发型和理发过程的视频。服务结束后,孙某将该视频上传至其个人社交账号进行宣传。叶某发现这一视频后,立即与孙某沟通,孙某先是删除视频,但之后又将叶某脸部打码并配文“北上广客人得罪不起”,再次上传视频。两日后,孙某才将该视频删除。叶某认为孙某的行为侵犯其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孙某认为叶某同意拍摄视频,故应当默认可以发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叶某虽然不反对拍摄视频,但并未明确同意孙某将视频上传至社交平台公开发布,孙某的行为构成对叶某肖像权的侵害,遂判决孙某在社交平台上致歉10日,并赔偿叶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等损失。

说法:公共空间直播可能侵犯肖像权

潘新兴【北京鑫诺(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们在公开场所内,显然不会从事一些不愿为他人知晓的活动,因此,在公共空间直播,一般不会涉及个人的隐私生活。”潘新兴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但直播、录制视频的行为可能会侵犯消费者、路人的肖像权。“商家直播是一种营销方式,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潘新兴说,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时,直播的内容和载体会出现他人的个人肖像,且未经他人同意,一方面,可能给当事人造成困扰,另一方面侵犯当事人知情权和选择权。

潘新兴说,如果发现经营场所和户外主播因为直播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公民应第一时间尽可能完整全面地保存侵权内容和相关的评论内容。他解释,首先要确定侵权主体和被侵权主体,明确侵权主体后,可以通过用户主页、注册账号或网络服务提供商要求公示的经营主体信息、披露的侵权用户信息等来获知侵权主体的基本信息,这些信息能够比较明确地确定侵权主体身份,进而向其主张权利。潘新兴补充道,直播属于音视频侵权,被侵权的主体可以将直播的完整过程进行取证,整理音频的文字版、列明音视频中出现侵权行为的时间节点,“但录制时需将查找侵权内容的路径与开始播放的过程一并录制,以保证保存的音视频与侵权音视频具有一致性”。

潘新兴提醒,同时,被侵权主体还要确认直播侵权带来的影响范围、程度等因素,“这是确定侵权行为严重程度的关键,直接影响到侵权责任的承担和赔偿数额的确定”。他告诉记者,侵权人账号的粉丝数、关注数、转评赞数等数据都和侵权影响范围、影响程度息息相关。

至于商家如何避免因直播引流导致的法律纠纷,潘新兴建议,如果想通过直播展现消费场景,商家可以设立划定直播区域,放置相应的提示牌,在消费者知情且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商家要想拍摄顾客的消费场景,应先征求对方同意。如果消费者拒绝,则不能拍摄、直播消费者,正在拍摄或直播的,则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删除回放等措施补救。


编辑:徐珂

二审:唐天喜

三审:邓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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