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帮闺蜜抓“第三者”,反而吃了官司……

2021-10-28 阅读数 42817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无意中发现好友丈夫出轨,作为情同姐妹的闺蜜,这如何能忍?于是,有人的第一反应就是去“抓第三者”——不管是破门而入拍摄视频,还是偷偷调取开房监控和入住记录,总之先把证据拿到手。

可你知道吗?你仗义“出手”的行径涉嫌违法了!

这不,家住湖南邵阳的张怡就“好心办了坏事”——她好不容易搜集到的“捉奸”证据,不但让闺蜜受刺激差点服药自尽,之后更是“引火上身”——因取证侵犯闺蜜丈夫隐私权,她很快收到了法院传票。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抓第三者”取证,如何才能“姿势”正确?听听律师怎么说。


闺蜜丈夫出轨,她“查房”取证

10月25日,31岁的张怡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自己发现闺蜜丈夫出轨一事,实属偶然。

“当时我正在逛街,偶然发现马路对面有个男人看着眼熟。”待张怡仔细一看,却是闺蜜许妮的丈夫刘赟。张怡本想上前打招呼,可还没走近,一名女子就走入她的视线,还与刘赟有说有笑。这个女人,张怡也不陌生——正是自己的另一位好友宁琴。

原本,张怡以为两人只是路上偶遇寒暄几句,没想到,两人一同前往当地的一家酒店。会不会是去酒店谈事情?可接下来出现的一幕让她很快知道自己错了。“两人之前还隔着距离,一进酒店就牵起了手。”张怡发现,直到两小时后,刘赟和宁琴才一同走出酒店。

难道自己的好友与闺蜜的丈夫有关系?想到这,张怡来到酒店试图调取两人开房的监控视频。凑巧的是,她的好友柳芯就在酒店担任服务员。由于有熟人帮忙,张怡在当晚就拿到了监控视频和入住记录。

“视频里显示,刘赟和宁琴从酒店电梯出来后,两人就抱在了一起,之后一起进了房间。”与此同时,入住记录也显示两人只开了一间房。

尽管没有“捉奸”在床,但种种迹象差不多“验证”了张怡的猜疑。“这种事情决不能容忍,有了第一次就会有下一次。”于是,抱着对出轨“零容忍”的态度,她随即对视频截图,又将开房押金单拍照取证,之后一并发给闺蜜许妮。

出乎张怡意料的是,许妮与丈夫当晚大吵一架后,竟于次日过量服药试图轻生,好在被及时送往武冈市人民医院抢救,经长达15天的住院治疗后才病愈出院。


仗义出手“抓第三者”反吃官司

起初,张怡以为自己为闺蜜仗义出手后,能给刘赟敲敲“警钟”。不想,却很快“引火上身”——在妻子出院后,刘赟遂以张怡委托他人调取其开房记录以及酒店监控视频侵犯隐私权为由,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与张怡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涉事酒店以及酒店服务员柳芯。

据武冈市人民法院(2016)湘0581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刘赟认为,自己在酒店开房以及和谁开房都属于隐私。由于涉事酒店内部管理不严,对收集到的住宿客人的开房信息无保护措施,擅自将自己的开房住宿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自己的隐私被四处扩散。张怡和酒店服务员柳芯是泄露开房信息的直接实施者;同时,张怡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并导致妻子服药自杀、家庭破裂,对自己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也让自己的名誉严重受损。

最终,经法院判决,张怡、柳芯确有将刘赟个人隐私向他人泄露的不当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涉事酒店管理不到位,造成客户隐私被泄露,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认定刘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不过,许妮服药自杀的直接原因是刘赟婚内出轨对妻子不忠,张怡获知刘赟与他人开房信息只是诱因,刘赟因自身过错造成妻子损伤,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而不应归责于没有直接侵害行为的张怡,故驳回刘赟要求张怡赔偿许妮自杀住院所造成的损失的请求。

此后,刘赟不服一审判决,遂再上诉,后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捉奸”取证不当易违法

张源伟(湖南湘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隐私权的享有,既包括对私人秘密信息的隐匿,也包括对生活安宁状态的享有,凡是对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权利人都有权加以保持和隐匿,此种隐匿的信息可以是对自己有利的信息,也可以是对自己不利的信息。

至于“捉奸”取证,如果当事人现场拍摄“第三者”裸照并公开的,将涉嫌构成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一经被对方起诉,将赔偿精神损失费并予以道歉;其次,如果带人破门进入“第三者”家示威的,其行为也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此外,如果在“捉奸”时殴打“第三者”且导致轻伤以上后果的,当事人还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情况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而且,以上三种行为获取的证据,法院通常都不会予以采纳。


“抓第三者”取证,有诀窍

陈一鸣(湖南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那么,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婚内出轨?聊天记录、电子邮件。

首先,是出轨一方与第三者之间往来的信件、邮件或者是聊天记录能在内容上证明出轨的事实。不过,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必须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否则法院也不会采信。另外,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处公证,在起诉离婚时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等外遇证据是很难被法院采信的。

其次,是能证明出轨事实的录像、照片和录音。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出轨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开场合(如公园、街道等场所)发生亲密、暧昧动作,其拍摄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摄到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他情况一般不能适用,比如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夫妻双方就一方有外遇的问题进行谈判时的录音资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如果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有外遇行为予以承认,那么该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最后,是酒店开房记录。如果出轨一方与第三者在酒店开房,虽然配偶一方不能在酒店偷录视频,也不能在酒店强行破门而入“捉奸”。但如果查有另一方和第三者在酒店开房的记录,可以用来证明另一方出轨。




编辑:罗雅洁

审核:吴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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