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评“鲍某某涉嫌性侵案”:谁作奸犯科,谁就难逃法网

2020-04-15 阅读数 51305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督导鲍某某涉嫌性侵一案,彰显查出真相的强大决心,给人强烈的法治信心。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当法治阳光照进暗角,真相就会浮出水面。相信法治力量,相信正义必至,相信作奸犯科之徒难逃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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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督导鲍某某涉性侵案 专家呼吁进一步立法保护未成年人

据最高检消息,针对鲍某某涉嫌性侵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认为,我国刑法对14岁至18岁未成年人的性同意能力是否受限语焉不详,现有司法意见威慑力有限,应推动相关立法保护未成年女性。

以最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办案

新京报此前报道,4月8日,有媒体对外发布一条时长6分多钟的短片,女孩小可(化名)自述“被烟台某上市公司高管性侵”。烟台市芝罘区公安分局回应称,该案曾经立案,2019年4月6日被烟台市芝罘区公安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案,后于2019年10月9日决定再次立案。因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引发关注。

今日(4月13日)下午,最高检发布上述43字的通报,称将和公安部联合督导鲍某某涉嫌性侵案。

“这案子并不简单,涉及的法律非常复杂,要做到不枉不纵,需要很高的办案水平。”刘凝介绍,该案首先涉及鲍某某和女孩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如收养关系存在,作为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发生性关系,鲍某某可能涉嫌犯罪。

其次,刘凝介绍,女孩虽满14岁,但仍是青少年,心态很不稳定。因此,要找出证据证明她在性关系中是否受到了胁迫、威胁。根据目前公开的报道,女孩的心态和报案供述都不稳定。“把事情查清楚,证据一定要做扎实,这对于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很大的意义。”

刘凝认为,最高检和公安部前去督导,是以最高的办案能力和办案水平把案件办成“铁案”。同时,该案涉及山东、江苏两省警方,上级部门前去督导,符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于复杂的案件,上级机关可以协调督导,也不一定加速办案,但会使办案更加细致。”刘凝说。

刑法专家呼吁立法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

法学界也有声音,呼吁立法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刘凝认为,目前鲍某某的案子只能按照现有立法进行侦查,但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可以讨论。

其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建议,将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提高到18岁。4月13日,罗翔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刑法对14岁至18岁未成年人的性同意能力是否受限语焉不详,现有司法意见威慑力有限,应推动相关立法保护未成年女性。

刑法规定,不满14岁的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罗翔说,但其中对于14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性同意能力是否受限则语焉不详。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则明确指出: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但是司法意见毕竟不是法律,威慑力有限。”罗翔认为,必须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性行为才构成犯罪,容易被人钻法律漏洞。因此,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滥用信任地位型强奸罪。当双方存在特定关系,未成年人对特殊职责人员有关的性同意,在法律中应视为无效,只要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特殊职责人员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罗翔进一步认为,“我国现在的性同意年龄是14岁,有必要提到18岁。”罗翔称,这是自己从学者角度出发的思考,希望人大能够推动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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