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7年以来首次大修!让保护孩子的法律“长出牙齿”

2019-10-25 阅读数 33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迎7年以来首次大修

七年之变,让保护孩子的法律“长出牙齿”

今日女报/凤网首席记者 李立

留守儿童、乞讨儿童、校车事故、校园欺凌、网络成瘾……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及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等事件屡成热点,《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成为被热议的法律。
  熟悉法律的朋友都知道,自1991年9月4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以来,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经历过三次修订。而如今,随着社会转型及电子网络的普及,未成年人保护遇到的新问题层出叠现。
  为了更大力度地保护未成年人,今年10月21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将审议“关于提请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的议案——这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12年10月26日公布后,7年以来的首次大修。
  相比原有的法律,本次大修有怎样的意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特别邀请权威人士对此进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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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强制报告

  修订内容:“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受侵,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近年来,“涉未成年性侵案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针对此类案件发现机制薄弱的问题,此轮修法将未成年人受侵害的强制报告制度纳入,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网。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蒋海松副教授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多是宣示了保护的导向,但责任主体不够明确,操作性有限,相比《刑法》等法律,震慑力较低,甚至被称为“没有牙齿的法律”。
  湖南省妇联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万薇也认为,原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条款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低,导致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适用的法条极少。而此次大修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增加了许多内容,其中的重要一项,就是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时的强制报告制度。
  “所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机构和个人,都有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在其受到侵害时,及时制止侵害并报告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机制被称为强制报告制度。”万薇表示。
  蒋海松认为,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是涉性犯罪,大都隐蔽性较强、取证困难,建立起强制报告制度很有必要。
  目前,全国已有多地建立起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比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该省多部门出台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工作办法》,建立起全国首个省级层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强制报告制度。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和常德市也曾于2016年出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
  在万薇看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看护人,警察、律师,医护人员、老师,卫生、民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儿童救助福利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应该成为强制报告的主体责任人,“此前我曾代理过一件女童被伤害案,就是为女童诊治的医护人员发现了疑点,最终公安部门查清,女童确实遭受了暴力伤害,才将罪犯绳之以法”。

关键词:行业准入
  修订内容:“招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万薇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多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案件一直居高不下,其中,不少性侵者利用其所从事的职业易与未成年人接触的便利作案,“性侵者从业限制制度可以有效限制、剥夺有性侵犯罪前科者从事相关职业的机会,甚至可以从一开始就将他们直接拒之于某些职业的大门之外,从职业源头减少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犯罪的威胁和隐患”。
  上海市曾出台《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这是全国省级层面首个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之后,深圳、江苏、广州等地都先后探索试行建立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
  “《刑法》中本身就有从业禁止制度规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蒋海松说,对于其他行业领域的职业犯罪而言,三到五年的禁业期可以成为一个悔改期或安全期。“但性侵犯罪的再犯率极高,三到五年的禁业期不足以让性侵者痛改前非。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从业限制制度,能弥补《刑法》从业禁止制度的不足,给未成年人划出一个职业保护圈”。

关键词:网络保护
  修订内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提供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此次修法,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章。
  《2018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为1.69亿,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达93.7%。与之相对应的是,网络侵害时刻威胁着孩子们的上网安全。15.6%的未成年人表示曾遭遇网络暴力。而大多未成年人缺乏全面的自我保护意识,遇到网络威胁不知道如何处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创新发展白皮书》从近10年审理的4175个案件中分析发现,其中近七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近六成的未成年人被害刑事案件中,都存在未成年人不正常接触网络不良信息的问题。
  针对这一现象,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从2018年3月启动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
  “我们在专家建议稿中专门写了‘网络保护’一章,建议在传统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篇章基础上,增加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专章。”该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立法政策建议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包括加大对发布、传播不良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刑法中规定对持有儿童色情信息行为的处罚;对涉及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的资料采取阻断传输、删除等措施以及对实施网络欺凌的行为进行处罚。

关键词:政府保护
  修订内容:“明确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由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增加各级政府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的规定……”
  “把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同时视为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是现代国家的法律惯例。”万薇介绍,以往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虽有原则性表述,但没有明确“政府保护”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建立,能够细化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政府保护力度”。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发现,针对公众较为关注的校园欺凌现象,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也增加了许多具体措施。比如,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等。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表现出低龄化趋势,呈现组织化、成人化和暴力化倾向。有不少公众呼吁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从原来的 14 周岁下降到 13 周岁或 12 周岁甚至更低,网络上甚至有质疑《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了“未成年人渣保护法”的声音。
  针对这一情况,万薇认为,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视角考量,即使少年有违法甚至犯罪,也不构成剥夺少年享受利益、受国家保护和教育权利的足够理由,对儿童的教育和保护也必须优先于惩罚。未成年人犯罪不能由其负全部的责任,如果仅仅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办法来扩大打击面、制裁未成年人,则有转嫁责任之嫌。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并不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完善少年司法制度,针对这类未成年人,国外有警告令、养育令、抓逃学令、宵禁令、服务令等。一旦孩子出现危害行为,就有相关的机构启动背景调查、制定保护计划、或予以警告等专门用于少年的保护或处罚的法令。我们现在唯一的办法就是单一的收容教育。”蒋海松表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定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只有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本权利,才能‘少年强中国强’,从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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