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前妻的秘密后 长沙男子反悔“离婚协议”:我要拿回赠与房产

2019-07-03 阅读数 351164

特别报道 离婚 离婚协议 赠与房产

文、图: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从新婚燕尔到四口之家,从四处借钱装修新房到拥有多处房产……42岁的宁乡市男子张龙没想到,好不容易盼来了幸福生活,他和妻子刘玲的感情却降至冰点。甚至,他还一度怀疑妻子在外“有别的男人”。

2017年9月11日,两人11年的婚姻走到尽头。签订离婚协议时,心中有愧的张龙主动赠房,要让女儿“有个安身处”。

可谁想,随着前妻二婚丈夫打来的电话,加上一份DNA鉴定结果——“女儿非亲生”的事实让张龙备受打击。更烦闷的是,当他想要反悔,要回当初送给前妻的房产时,却因离婚协议时效超过一年而输了官司。

张龙还能拿回赠与前妻的房产吗?

11年婚姻结束,他签离婚协议赠房给女儿

“现在没有下最后判决,房子我不会给你!”

“法院现在判给我就是我的,活该你给别人养孩子!”

这是2019年6月17日,张龙再一次联系前妻刘玲时两人的对话。此时,二人已经离婚近两年。

“当年如果知道女儿不是我亲生的,我肯定不会把房子送给她们。”6月29日,张龙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介绍了这段支离破碎的婚姻。

2006年,张龙与小6岁的同村女孩刘玲结婚,2007年6月生下一子明明。

刚结婚时,家里日子过得挺紧巴。直到2010年3月,张龙老家的一处宅基地被当地政府征收拆迁,获得了拆迁补偿款75万余元,生活才得以改善。

之后,张龙拿着这笔拆迁款在宁乡市城区买下四套安置房、一套商品房以及一处商业街区的门面。2013年,妻子刘玲又生下一女妮妮。

儿女双全,坐拥多处房产——眼看幸福生活就要来了,张龙却没想到,夫妻感情却出了问题。

“她经常为一些小事和我闹,一生气就往外跑,很晚才回家。”张龙说,后来经常有陌生男子给妻子打电话,“朋友也劝我看紧老婆,我才怀疑是不是她出轨了”。

尽管怀疑妻子,但考虑到儿女都大了,张龙并没想过要离婚。可没多久,妻子主动提出了离婚。2017年9月11日,两人协议离婚。

记者从张龙出示的“离婚协议书”中看到一条:“男女双方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儿子明明的抚养权归男方,全部费用由男方承担,女方拥有探视权;女儿妮妮的抚养权归女方,女儿在公办学校的学杂费由男方承担,其他费用由女方承担,男方拥有探视权。”

考虑到女儿还小,生活需要保障,张龙主动提出在离婚协议里增加一条:“位于宁乡市某小区X栋XXX室的房产归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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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获知妻子的秘密

离婚后,张龙会定期与女儿见面。可没想到,2018年的一天,他突然接到了一个陌生男子的来电——“他说他是刘玲的现任丈夫,还告诉我,女儿不是我亲生的。”张龙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更意外的是,对方自称见过刘玲另一位男性朋友,与女儿长得很像。

陌生男子口中的“男性朋友”,张龙并不陌生,“这个人是我和前妻共同认识的一个人”。想到这儿,他决定与女儿做个亲子鉴定。

2019年1月20日,张龙带着女儿妮妮一同来到湖南华湘司法鉴定所。一周后,结果出来了——“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张龙为妮妮的生物学父亲。”

尽管早就心有怀疑,但拿到鉴定结果的那一刻,张龙还是傻眼了,“没想到,我真的给别人养了这么多年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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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有不甘,他想追回房产

因为已经离婚一年多,张龙不想与刘玲再起争执,便找到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婷寻求法律帮助。

3月25日,宁乡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张龙与刘玲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一案,以及抚养权变更一案。

6月14日,张龙提起的两起诉讼均有了结果——前者,法院以“张龙未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本案已不符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立案条件”为由,驳回其撤销“离婚协议”中将一处房产归女方所有,判令该房产归男方的请求;后者,法院依法判决刘玲返还张龙为妮妮支付的抚养费,共计22250元,另支付张龙精神损失赔偿金10000元。

然而,对于这“一胜一败”的两场官司,张龙并不满意。

“我是受害者,当年签离婚协议时并不知道女儿非亲生,不然我绝对不会将房子送出去。”张龙说,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刘玲也没有履行判决,不仅没有赔偿他10000元,抚养费也没有退还。之后,他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还未开庭审理。

对于张龙的说法,刘玲又是怎么看待呢?7月2日,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联系上刘玲。她告诉记者,之所以没退钱,源于法院驳回张龙的诉讼请求后,那套已经赠与她的安置房一直被张龙占有。

“我们当时感情不和,有一次吵架后我去酒吧喝醉了,怀上女儿。”对于婚内出轨的说法,刘玲并未回避,“两个孩子从出生起就是我一个人带,他根本不怎么管。我们没有什么感情,所以出轨是事出有因,不能全怪我。”

(文中人物除黄婷外,其余均系化名)

律师说法

追回赠与房产,“一年之约”很重要

刘悦(湖南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而言,夫妻协议离婚如果出现对财产分割反悔的情况,需要进行起诉处理的,只有在双方当初签订协议时,一方存在欺诈、威逼的行为,法院才会受理,否则一般情况下不会受理。

也就是说,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

按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如果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所以,当事人只有根据这两种情况分析自己在分割财产时,是否存在有欺诈和胁迫行为。

在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受理张龙与刘玲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一案,是基于张龙非女孩妮妮亲生父亲的事实。另外,从法律角度来讲,刘玲在签订离婚协议,获赠张龙给予的安置房期间,也涉嫌存在故意隐瞒、欺诈的行为。

不过,法院之所以驳回张龙索回安置房的诉讼请求,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即“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也就是说,如果张龙在离婚后未满一年,因反悔原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法院受理将有法律依据。但离婚后超过一年,张龙就不能再就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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