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南京宁波 聚焦各地“婚姻法新解释第一案”

2011-09-01 阅读数 472774

 婚姻法 新解释 聚焦 全国 各地 第一 案

姚雯漫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婚姻法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施行以来,北京、南京、浙江宁波等地已先后出现适用该解释的首例案件,其中多案涉及人们最关注的离婚后房产分割问题。

宁波:男方补偿女方9.7万

8月24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院判决孟芳和许峰离婚,许峰补偿孟芳9.7万元。

2007年10月,孟芳和许峰登记结婚,婚后随丈夫从湖北来到宁波生活。许峰在宁波一家民营企业担任技术主管,收入不菲。但结婚没多久,就有一个自称与许峰同居多年的女子跑来吵闹,要求许峰赔偿10万元,这事给新婚的家庭罩上一层阴影。2009年2月,儿子出生,看似美满幸福的家庭却出现了裂缝,夫妻俩吵架越来越频繁,甚至出现了家庭暴力,孟芳无法忍受。今年7月底,孟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得一半财产。

孟芳称,房子是她在婚前首付3万元购买,婚后和丈夫一起按揭还款。她据此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子现在价值100万元,自己完全应该分得一半房产,丈夫最起码应按照房价的一半补偿她。但最终判决却出现了令她难以接受的结果:房子归前夫,前夫补偿她9.7万元。

法院判决适用的是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院认为,房屋是许峰婚前签订的买卖合同,许峰支付了首付款,并且登记在其名下,房屋应属他个人所有。孟芳所说的婚前出资购房款3万元,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当时房屋总价为49.9万元,首付了16万元,向银行贷款33.9万元,购买后双方共同还款约9.7万元。房屋原价49.9万元,双方一致确认房屋按原有价格的两倍确定价格。据此,许峰应当补偿孟芳9.7万元÷2x2(倍)=9.7万元。

办案人员介绍,孟芳提出房子是由自己首付的,但却没有银行取款存根、见证人之类的证据,依照婚姻法解释(三)判决,她只能拿到房子按揭和增值部分的价款。

北京:调解结案房子归女方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日前首次运用婚姻法解释(三),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曾系夫妻关系。二人在结婚前决定购买房屋,张女士自己出钱缴纳了该套房子的首付,并登记成为该套房屋的房主。二人结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该屋房贷。

2008年,张女士以丈夫钟某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二人离婚。二人正式离婚后,张女士于2010年将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售。2011年8月1日,原告钟先生认为涉案房屋的产权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张女士则认为涉案房屋应系自己个人的财产,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西城区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对于涉案房屋,由于原被告不能达成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即张女士所有。由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张女士需要对钟先生就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财产补偿。

经过法院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涉案房屋归被告张女士所有,张女士给予钟先生相应的补偿款。

 

南京:丈夫出轨妻子“无缘”房产

据8月29日《江南都市报》报道,8月8日星期一开庭时,妻子朱女士一方的委托律师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可过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婚姻法解释(三)开始施行,于是那套婚房的产权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2007年4月,朱女士和高先生通过公司内部的网络相识。2008年9月,两人领取结婚证后,朱女士突然收到“小三”发来的短信,对方称已怀上高先生的孩子,且决定生下这个孩子,希望朱女士主动和高先生离婚。

理亏的高先生当时悔过态度诚恳,加上父母的劝阻,朱女士忍了下来。但她怀孕后,高先生再次出轨。

朱女士彻底失去了对婚姻的信心,继而委托律师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父亲出资,在高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二手房,而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

开庭时,高先生的父亲坦言,当时买房时没有特别指明将房产送给儿子。庭审结束后,法官没有当庭判决,本计划放一周时间给原、被告双方再考虑一下,如果有和好或者调解的可能性最好。

没想到的是,就在这最后一周的星期五,即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婚姻法解释(三)第二天(8月13日)实施。

高先生向其律师发短信称:“请转告朱某,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打官司的婚房是我的个人财产,和她无关。”

网友:有人为男人叫苦,有人帮女人喊冤

对于各地“第一案”,网民成明显对立的两派,一派为男人叫苦,认为男人婚前就需承担买房等重任,女人婚后占了便宜;另一派则帮女人喊冤,认为女人婚后为了家庭和孩子,付出了自己的青春。

一位网友为新政策拍手叫好,他说,早该这样了,谁买的房子,离婚后归谁。那些想靠着结婚在男人身上捞一笔的,都会不高兴了,想要房子自己努力去。

名叫“不怕不怕”的女网友则痛陈自己的遭遇。她说,自己就是为了家庭、小孩,离开了福利好的机关单位,自己在单位职位已经做得很高了,后面还有升迁的希望,可老公希望她回到家里来照顾家和小孩,她听他的。但现在,小孩上大学了,丈夫觉得她没价值了,提出离婚。

而名叫yesorno的网友更是帮女方出点子:订婚时彩礼没给到位,坚决不嫁。结婚后事业好好发展,千万不能迁就家庭和小孩耽误事业。因为随时你连落脚的地方也没有。孝顺父母啊,还是对自己爸妈好点,说不定哪天回去爸妈还可以收留自己。自己赚的钱要藏起来,因为自己的青春会很快贬值,到足够多的时候,让自己的爸妈出面给自己买房吧。

 

婚姻法专家:有人担心,有人欣慰

针对婚姻法解释(三)施行后引发的房产归属争议问题和各地出现的“首例”案件,记者采访了中国婚姻法研究所研究员、婚姻法专家刘伟民。刘伟民表示,从整体上看,该解释对婚姻家庭事务中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作出了更加细化、更加明确的规定,使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更具可操作性。但该解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不足。

刘伟民认为,按照中国的传统习俗,一般是男方购房,女方买一些床上用品等。婚后,女方更多地承担照顾家庭和孩子等家务活。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离婚后,她可能面临着被扫地出门的困境。

“该解释注重保护了有产一方,也是强势的一方,但没有考虑到特别是中国广大农村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没有兼顾到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对弱势一方明显不利。”刘伟民说。

他还认为,该解释容易造成夫妻关系紧张,阻碍配偶之间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使本以感情为纽带的婚姻关系,沦为赤裸裸的财产博弈关系。“女方可能会在婚前,便要求男方将房产落在双方名下,甚至要求男方婚前以女方名义另购一套房。在这种房产之争中没有赢家。”刘伟民说。

北京著名房产律师秦兵担心此举有可能会引发新一轮离婚潮。“婚姻财产与普通意义上的个人财产不同,它是基于婚姻双方共同生活而形成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违背了我国长期以来建立的以共同财产制度为核心的婚姻财产原则,不仅剥夺了专事家务妇女的房产共有权利,也剥夺了以个人收入供养子女和家用的职业妇女的房产共有权利。”

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芳则认为,其实人们在争议房子到底归谁的时候,忽略了第十条的第二款,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而且还要考虑房产升值利益,这才是最大亮点,恰恰证明老婆和老公一样,都可以是房东。这对于没有购房却又帮配偶长年还贷的女方,实现了真正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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