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女教师“被退休” 八年官司一波三折

2010-06-28 阅读数 260933

日前, 随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槌再次落定,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长达8年之久的劳动部门强令提前退休纠纷案落下帷幕,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女教师谢爱荣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终审撤销。由于被告没有履行法院判决,6月2日,谢爱荣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0岁女教师“被退休”

  谢爱荣没有预料到,自己会为了“退休”打一场持续8年的官司。

  这一切,都要从上世纪80年代说起。

  谢爱荣是河南省内乡县人,早先被招工到内乡县百货公司上班,后经内乡县人事劳动局(现更名为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改为全民制固定工,接着又被调整到内乡县城关镇教育办公室工作。

  1989年,谢爱荣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996年,她取得小学教师资格证书。

  随即,谢爱荣与内乡县教委(现更名为内乡县教体局)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自1996年9月1日起至2004年8月30日。

  然而,1999年12月20日,内乡县人劳局下发《关于范丙义等62位同志退休的通知》,该通知所附名单中有谢爱荣的名字。随后,内乡县教体局按照该通知要求,停止了谢爱荣的工作,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

  谢爱荣对此有异议,认为自己是人民教师,不应按工人退休年龄标准(男55岁,女50岁)对待。

  随后,谢爱荣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内乡县教体局恢复其工作,补发已扣除的工资。

  内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内乡县教体局是执行内乡县人劳局的通知要求,故对谢爱荣的请求不予支持。

  谢爱荣对该仲裁结果不服,以内乡县人劳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内乡县人劳局称,内乡县审批退休程序,先由用人单位申报到主管局委,签署同意后报人劳局,人劳局审查属实后,以文件形式通知主管局委办理退休手续。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内乡县人劳局审批谢爱荣退休时,并未接到谢爱荣所属单位申报和主管局委签署同意的相关材料,属于没有进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步骤的情形。在作出谢爱荣退休的决定后,没有将退休通知内容告知谢爱荣,亦未向她送达书面材料及告知其应享有的权利,因而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还认为,内乡县人劳局下发的文件,虽然产生对原告实体权利影响,但该人事处理行为,仅为“通知”,仅具有人事劳动政策指导性质,既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02年11月12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谢爱荣的诉讼请求。

  8年官司一波三折

  裁定生效后,谢爱荣仍是不服,提出再审申诉。

  2004年,内乡县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重点对“通知”在性质上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该“通知”的审批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举证、质证。

  经过再审,内乡县人民法院认为,内乡县人劳局对谢爱荣退休与否,虽没使用“决定”等形式,而采用“通知”,实际产生了谢爱荣退休的法律后果,完全符合具体行为特征要件。

  同时,谢爱荣个人没有申请退休,其所在的内乡县城关镇教育办公室没有申报谢爱荣退休,主管单位内乡县教体局没有审核报批材料,应视为内乡县人劳局对谢爱荣退休审批行为没有证据,即其决定谢爱荣退休程序违法。

  主审法官介绍说,虽然谢爱荣的劳动档案记载的是工人身份,应按照国家规定男55岁,女50岁年龄退休,但其还具备从事教师职业的资格,且从事教育职业已达20余年,属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者,应按其主要从事的职业退休标准,即女55岁年龄退休。内乡县人劳局直接行使职权强令终止该合同,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2006年6月30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行政裁定;撤销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关于谢爱荣退休的部分;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作出相应补救措施(通知内乡县教体局补发谢爱荣自2000年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应享受的各种工资等待遇)。

  内乡县人劳局对该内乡县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2007年12月28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内乡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再审判决一、二条;撤销第三条。

  该终审判决书送达后,内乡县人劳局对该终审判决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再审。

  2009年11月13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2010年1月11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维持此前作出的判决。

  谢爱荣历经8年的行政诉讼终于再次胜诉。

  退休到底谁说了算

  对于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官介绍说,退休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处理不慎将会给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并有可能引起国家赔偿等不良后果,因此,法院在审查劳动部门批准退休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不仅要从实体上审查,而且还要审查其实施行政行为时是否遵循法定程序。

  本案中,内乡县人劳局强令谢爱荣退休,不仅违反了法定程序,还属于滥用职权,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工人身份的女教师应于何年龄退休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就决定谢爱荣在50周岁时退休,违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理。

  谢爱荣虽为工人身份,但其经过市(地)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而取得有作为教师应当具备的全部资格,不应以工人身份退休。

 

内乡县人劳局认为,谢爱荣是以工代教,是工人。根据文义解释法,“以工代教”是指没有取得教师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教师聘任职务资格的工人,在教师短缺情况下,临时从事教师工作。但谢爱荣拥有教师应当具备的全部资格和证件,被聘任教师职务,是名副其实的教师,而不属于以工代教。

  显然,谢爱荣在被内乡县人劳局决定退休前的身份是教师,而不是以工代教,故内乡县人劳局强令谢爱荣退休时对其身份性质的认定是错误的。

  2002年,谢爱荣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以内乡县教体局为被告,以内乡县人劳局为第三人,一并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内乡县教体局及第三人为其补发工资、办理退休前的医疗保险、赔偿经济损失等。该民事诉讼受限于行政诉讼结果,故被中止。

  2010年1月11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一审法院启动中止7年的民事诉讼程序并作出判决,内乡县教体局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按照规定补发谢爱荣自2000年1月至2004年8月期间应享受的各种待遇、少发的工资,并按政策规定为谢爱荣办理医疗保险。被告内乡县教体局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谢爱荣的交通费、住宿费近2000元。

  该民事判决书送达后,内乡县教体局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内乡县教体局于本判决生效后按照规定补发谢爱荣应享受的各种待遇、少发的工资,并按政策规定为谢爱荣办理医疗保险。内乡县人劳局对上述条款负有协助履行义务。

  终审判决后,内乡县教体局和人劳局没有履行,6月2日,谢爱荣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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