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立法首次细化 办公司得换玻璃门

2010-06-03 阅读数 63735

“山木事件”拉响了职场女性的安全警报。日前,有调查显示文秘等岗为性骚扰多发地带,有关职场女性性骚扰的话题再度引发关注。然而,“性骚扰”究竟该如何界定,又该如何举证、维权?

6月1日,新版《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正式实施,《规定》首次将“性骚扰”的上位法进行了细化,并明确将五种行为定义为性骚扰。分析人士指出,广州将“性骚扰”细化对今后各地妇女遭受性骚扰的维权有实质意义。

五种行为被定义为“性骚扰”

据悉,早在2005年,我国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立法草案被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有关性骚扰的内容首次进入立法者视野,但草案只是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对性骚扰的定义不明。如何界定性骚扰、如何应对举证难、性骚扰的构成要件等法律障碍依然存在。

广州新发布的《规定》则对性骚扰进行了界定,要求禁止以语言、文字、肢体行为、图像、电子信息等五种方式对女性实施性骚扰。广州市妇联主席李建兰介绍,其中,肢体骚扰主要为公共场合身体上的骚扰,语言骚扰指打电话或两人独处时,故意谈论性话题等,文字骚扰是将骚扰性语言化为文字,投递赤裸裸的淫秽文字,图片骚扰是故意给对方观看黄色图像或限制级录像带等,信息骚扰是以短信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黄色的文字、图像等。

“职场性骚扰很难取证,但只要妇联收到了女职工的投诉,不管事实是否成立,都可要求该单位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和制止。”广州妇联称,妇联有权为受侵害的妇女向相关单位发出维权意见书,这是新规定的最大亮点,也是全国首创。

广州妇联介绍:“如果我们接到了领导对女下属性骚扰的投诉,我们就会要求将领导的木头门改成玻璃门;不管男上司对女下属的性骚扰是否属实,我们都会要求将这名女下属调离该男上司的部门;此外,我们也建议多用透明的、开放式的办公室……”

治理家庭暴力推行“责任制”

据介绍,《规定》要求,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自己或委托别人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或者向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会、妇联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求助。公安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及时出警;其他单位接到求助请求后,应及时救助、调解或者处理。总之,妇女求助的第一个单位必须进行处理。另外,《规定》还“赋予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联名登记权”,“只要持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就可以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据《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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