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蹭车”出车祸,受伤夫妻能向司机索赔全部损失吗

2023-02-02 阅读数 44911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实习生 陈靖雯

在日常生活中,顺路搭载亲朋好友,上下班途中捎带同事,是再常见不过的行为。若是驾驶机动车无偿搭乘他人,却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

近日,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为“好意同乘”引发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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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三轮车捎带朋友回家,发生车祸引发纠纷

“驾驶员本是好心,同意捎带两位原告回家,但发生这件事后,他表示,自己可能再也不敢让人搭便车了。”1月30日,回想起刚处理完的一起因为“好意同乘”引发的纠纷调解案件,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张华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法律的颁布,正是为了不让帮人的人寒心。”

事件发生在2021年底,在贵州工作的王涛和妻子刘玉联系了同在当地工作的夏东,请夏东开着自己的三轮车从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送自己和妻子回家,并许诺支付100元油费。夏东同意了。

但没想到,意外在回家的过程中发生了。行驶到新晃侗族自治县凉伞镇黄雷村与旦溪村下坡路段拐弯处时,可能是因为三轮车稳定性不够,夏东驾驶的三轮车撞上了路坎,造成了王涛、刘玉夫妇受伤,车辆也损坏了。王涛、刘玉两人被紧急送往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救治。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两人转到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王涛因为伤情较重又转至铜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王涛花费医疗费5981.17元,刘玉花费医疗费13000余元。在王涛、刘玉夫妇住院期间,夏东前往医院看望,并支付了1000元医疗费。

车祸后,王涛、刘玉夫妇住了很长时间的院,他们希望夏东能够赔偿车祸带来的损失,但夏东并不同意,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在长期协商调解无果后,2022年国庆节后,王涛、刘玉夫妇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夏东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33857.39元。


法官、村委会、人民调解员齐上阵,互相体谅达成和解

“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家境都不是很好,家在山区,交通不便。”张华回忆,被王涛、刘玉夫妇起诉后,夏东感到有些委屈,认为自己并不是以载客收钱为生。但王涛表示,自己本来也想通过调解来解决,但实在是没钱了,协商又一直不成功,没有办法了才起诉。

王涛在车祸中伤到了脚,对走路造成了影响,知道夏东经济紧张,为了节省伤残鉴定所需的费用,王涛并没有选择做伤残鉴定,“这样可能会让夏东又多赔一些钱”。张华回忆:“两人其实都不愿意走到这一步。”

在了解案情的过程中,张华认为,夏东驾驶的三轮汽车不是营运车辆,虽然王涛、刘玉夫妇支付了油费,但夏东并非是营利性车辆的经营者,应允搭乘王涛、刘玉夫妇,系基于双方的朋友人情关系,故本案应属“好意同乘”的范畴,而且发生事故并非夏东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为,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他们住得很近,平时关系也不错,发生这个事以后,村里也调解过但没有成功。”在法院的第一次调解前,村委会和乡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对两人做了大量工作,张华相信这个案子可以调解成功,为此他和法院的同事们一起,积极对原被告进行调解,但一直持续到下午两三点钟也未达成一致,最后定了另一时间再进行调解。“第一次调解,村委会也派代表旁听了”。

在第二次调解之前,张华又分别联系了王涛刘玉夫妇和夏东及双方的亲属,和村委会、人民调解员一起,轮番上阵做思想工作。在第二次调解中,王涛提交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在张华的主持下,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协商,双方均理解认同了好意同乘的人情法理,达成了调解协议。最终,王涛刘玉夫妇对该起交通事故自负40%的责任,夏东承担60%,赔偿王涛刘玉夫妇19300元,并与王涛刘玉夫妇各承担一半伤残鉴定费。

夏东当庭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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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理:“好意同乘”让热心人不寒心

张华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好意同乘”是“搭顺风车”“搭便车”在法律中的说法,是指搭乘人经非营运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或驾驶人的邀请或允许后无偿搭乘的行为。

他解释,好意同乘的实质在于驾驶人非基于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身份驾驶车辆,以非营利为目的搭载他人;对于乘车人而言,与乘坐基于客运合同关系的营运车辆有实质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在农村很常见,由此引发的纠纷之前也有碰到过。”张华说,“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往来、走动,距离近搭便车往往不会收钱。像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事故,让驾驶人承担全责,搭乘人不承担责任,没有商量的余地,会让帮助他人的人寒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后,若符合“好意同乘”的交通事故引发纠纷诉至法院,在交警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之外,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减轻驾驶人的责任,“以前则是根据交警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责任划分”。

张华提醒,好意同乘在性质上属于情谊行为,不论是被告主动提供搭乘服务,还是原告主动请求搭乘,都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符合弘扬社会道德新风尚的社会价值观。他表示,“好意同乘”虽然值得提倡和鼓励,但无论是开车人还是乘车人,都应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作为开车人,应在驾驶中尽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义务;作为乘车人,应当确认驾驶人的驾驶情况是否安全可靠再进行搭乘。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请大家文明驾驶,安全出行。此外,三轮车稳定性、安全性较差,不能搭载他人。


来源:今日女报

编辑:俏俏

二审:吴雯倩

三审:邓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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