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夫妻一方房产变为共有免征契税

2011-09-01 阅读数 263298

财政 夫妻 一方 财产 共有 契税 免征

记者1日从财政部获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延伸阅读: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通知:婚后房屋产权加名免征契税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今日联合发布通知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免征契税。也即是说,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达成共识,不会对夫妻房产证加名征税。

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围绕房产证上“加名”该不该交税一事在全国闹的沸沸扬扬。8月23日,南京市地税局通知契税征缴部门,要求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具体办法是按照房屋权属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与类别征收3%的契税。而婚后共同房产加名不需缴纳契税。此后全国多地兴起效仿之风,纷纷对房产证加名征起税率不一的契税。

各地叫停婚前房产加名税专家称合法性存疑

据国内媒体报道,继青岛之后,首先提出开征“加名税”的南京市地税局也表示暂停征收。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施正文表示,虽然契税是地税,但并不代表地方税务局可以随意开征他们自认为“合法”的税种,在法律条文没有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之前,开征婚前房产“加名税”合法性仍然存疑。

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引起公众热议,全国各地的住房部门都接到不少关于加名如何办理的咨询。

8月23日,南京地税部门针对房产加名开征3%契税,评估价格100万元的房屋加名须缴纳高达1.5万元的契税。之后,据国内媒体报道,成都、泉州、苏州、无锡等城市也都已针对这一行为征税,武汉更是提出要征收高达4%的加名税。

8月26日,国税总局方面正式回应称,南京等地的房产证加名征税,属于地方政府税收行为,短期来看,恐怕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类似政策。

施正文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以赠与的名义发生产权转移必须是在非家庭成员之间,而夫妻是家庭成员,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婚前财产添加配偶姓名之后发生了产权转移。因此,地方税务局按照“赠与”来收契税是存在疑问的。

地方税务局开征加名税的另一被质疑之处是,他们认为这并非一个新税种,因此能够自行决定是否开征。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施正文说,地方税务局开征像“加名税”这种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的税种,显然属于扩大了征税范围,这需要国税总局批准,地方税务局没有这么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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