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
应该说,一审判决结果符合比较普遍的社会心理预期,在门户网站的调查中,绝大多数投票者认为药家鑫应该被判处死刑。判决结果在一定层面上符合人心,也在现在法律框架内实现了公平正义,但并不能与民意的胜利划上等号,也不宜用“大快人心”之类的词语来形容。毕竟是两条生命的陨落,药家鑫和被他杀死的张妙。无论如何,生命的被剥夺都应该是沉重的。
从刑事个案角度,我们看不到药案的一丝复杂性,事实清晰可辨,证据链完整,有法可依。即便如此,公众对此案审判的关注远远超出一般刑事案件。不可否认,杀人动机、手段凶残性、药的人格特性等都是吸引公众注目的戏剧化元素,但理性地看,这些不足以形成如此广泛的影响力。回顾整个审判始末,不难发现,对药家鑫个人命运的审判已然是一个平台,真正需要关注的是在此之上对法律制度与司法独立的思索。
药家鑫案的核心是关于现有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就个案而言,不存在对药家鑫个人的死刑废除,毫无以此为基点的探讨空间。但这并不是说死刑存废问题不值得讨论。客观来说,死刑制度是对刑罚传统、刑罚观念、刑罚体系等问题通盘考量后确立,死刑存废直接涉及刑法体系的整体变化。在人道主义视角下重新审问死刑刑罚功能是否必要,废除死刑的时机是否已到,都不应随着判决的尘埃落定而告一段落。
就药家鑫案而产生的各方争议,成为判决之后的讨论焦点,例如辩护律师的“激情杀人论”,犯罪心理专家李玫瑾的“弹钢琴分析”,一些媒体为药家鑫的“开脱嫌疑”,北大教授孔庆东的“杀人面相说”。可见药家鑫案已经挣脱了刑事案件的单一性质,成为“药家鑫事件”。需要明确的是,辩护律师因其职责使然,不应承受过度的指责。而社会的讨论,无论是觉得药家鑫该死,还是不该死,如果背后没有特殊利益的支配,都应当被视为言论自由的部分,言者无罪,当然有的言论是否适当、理性,仍然需要充分辨析。可怕的并不是社会就一共同关心的话题展开论辩,而是试图对正常讨论进行过分抑制。法官当然要有自己的独立性,但这并不表示案件只能由法官审判,而社会不能加以议论。
一些人对舆论的介入过深表示担忧,认为民意可能损害司法的独立性。诚然,司法审判不能被民意所左右,特别要防范被不理性的“暴力民意”影响。但我们也应认识到,民意共识基础上的法律并不能全然不顾民意。从近年一些轰动全国的案件来看,民意在特定的个案审判中起到了守卫正义的作用。在司法尚未完全独立的现状下,民意时常会扮演制衡的角色,将其他权力的可能影响力阻挡于司法审判之外。中国司法目前最重要的问题,并不是受到过多的民意干扰,而是不能从其他权力干扰中脱身。民意反而时常被两面运用,让人不知真正的民意在哪里,例如在邱兴华、马加爵等案中,“民愤极大”被作为从快从速判决的理由,而在杭州飙车、李启铭校园撞人等案中,却出现对民意影响司法的担忧,药家鑫案件中,甚至出现法院发放500份问卷,选择性了解民意的奇怪现象。
药家鑫案虽然有了一审判决,对中国司法现况的思考,却远远没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