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当着同学们的面喊学生“绰号”,致使学生受到刺激而精神分裂,学校因教育管理行为存在过错被判赔偿。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判令被告学校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2万余元。
宿迁市某乡初级中学初三(2)班学生小徐,因腿脚有残疾,走路不方便,经常被人取“小瘸腿”等绰号,内心极其抑郁。
2008年的一天下午,该中学初三年级同学下楼集合过程中,年级主任邵某对同学们动作缓慢有些生气,于是对着楼上大声喊:“‘小瘸腿’都下来了,你们还不快点!”引得同学们哈哈大笑,有的还跑到小徐面前戏谑地称“小瘸腿”。
听到平日非常尊重的邵老师竟当着全年级同学的面喊自己“绰号”,小徐的脸色顿时苍白,眼泪直流,手脚不停发颤。此后几天,小徐精神恍惚、目光呆滞,回答问题时语言无序。回到家后,父母发现小徐出现多疑、乱语等症状,后经医院诊断为“分裂样精神病”,住院治疗三个月,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
一怒之下,小徐父母把所在学校和邵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
一审法院认为,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与保护的义务,如果未成年学生因为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有过错遭受伤害,应当根据行为过错程度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邵某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过程中,因言语不当,造成原告受到伤害,依法应由被告某初级中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邵某语言不当的程度及情节等,法院判令学校承担60%的责任,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万余元。
后学校以邵某的语言不是造成小徐精神疾病的直接原因为由,上诉至宿迁市中级法院。日前,宿迁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王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