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离婚后能有更好的归宿,母亲竟伙同他人狠心将自己4岁儿子以不到3万元的价格卖掉。记者昨日获悉,梅州兴宁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其他同案被告人均获刑1年缓刑1年。
1999年初,年仅19岁的罗某经人介绍匆匆结婚,但因性格不合,双方不到一年就分道扬镳。2000年4月,罗某再次与兴宁市叶塘镇的邬某喜结连理,并于同年生下儿子小邬,之后夫妻双方常常因生活琐事闹矛盾,心灰意冷的罗某心里萌生再次离婚的念头。
一次偶然的机会,罗某认识了从事三轮摩托车载客生意的张某,罗某遂把离婚想法和身边带着儿子生活的现实告诉张某。张某建议先把儿子卖掉后再考虑重新建立家庭比较顺利。罗某“恍然大悟”决定卖掉儿子,张某便分别与同案人吴某、何某共同寻找买家。2008年7月7日,张某替罗某找到一个兴宁市五华县的买主,买主夫妻以29900元买下儿子。罗某分得赃款16500元,张某分得4200元,何某分得6200元,吴某分得3000元。
2008年7月19日,寻子心切的邬某找到罗某才得知儿子被卖,连忙向公安机关报警,案发后罗某、张某、何某、吴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张某、吴某、何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案发后未能找回孩子给邬某在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结合案件中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等情节,判处罗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其余3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元。(记者 李朝涛 实习生 莫丽娟 通讯员 廖思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