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什么都往“就业歧视”上扯

2008-12-05 阅读数 245996

  12月3日,中国政法大学的蔡定剑教授等学者,带学生在北京人才市场海淀分部现场“反对就业歧视”。蔡定剑认为,新华保险公司招聘告示上的“党员、军转、教师、律师、营销经营等优先”,属“就业歧视”条款。(据12月4日《新京报》报道)

  什么是就业歧视?就是指用人单位没有合法依据,对未来潜在的就业人员自行作出各种限制性条款,从而排除了本该符合相关职位人员的平等就业权的一种现象。打个比方,某个职位并非只有硕士才能胜任,但非要将学历限制在硕士以上;某个职位男女都能胜任,但非男性不可。这就是“就业歧视”。

  从这个角度来看,新华保险公司“党员、军转、教师、律师、营销经营等优先”的招聘条款,仅仅是“优先”,而不是“必须”,根本不属于限制性条款之列,并没有“排除”其他符合相关职位人员的平等就业权,与“就业歧视”毫不相干。其次,法律上也并未禁止“党员、军转、教师、律师”不得优先,不违法即合法。再说了,法律已经赋予了企业的用人自主权,“优先”就有了合法的依据。如果“优先”也属于“就业歧视”,属于“不公平”,那么,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如果想“消除”就业歧视,路只有一条:是人就可以。这显然是十分荒谬的。

  反过来说,对一些应聘对象作出“优先”的规定,不仅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充分表现,更是企业生产经营之必须。哪个企业不想招聘到适合本企业岗位特点的优秀员工?党员、军转、教师、律师等,在大众的心目中有着责任心强、纪律性强、工作主动性强、法律意识强和能吃苦耐劳等“职业特征”。而营销经营经验,则更是以营销为职业特征的保险企业所需要的。在对所有应聘者的真实情况还不了解的情况下,这显然是企业用工所期待的,也是正当的。

  真正的“就业歧视”是必须要反对的,但不能走极端,什么都往“就业歧视”上扯。现实中,每一个用人单位都有着不同的职业特点,对员工也有着不同的要求。由于应聘者的条件不同,绝对的“公平”是不存在的。丢弃用人单位的职业特点,一味地强调“公平”,不仅剥夺了企业的自主用人权,而且也是对企业的不公平。
 

  就业歧视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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