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近日,湖南省委书记沈晓明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妇女峰会开幕式的主旨讲话精神。会议明确提出要健全妇女权益保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关心关爱困境妇女群体,不断提升妇女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妇女权益保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一月有余,这部法规将原有44条精简至28条,看似“瘦身”实则“扩容”——聚焦共同责任、就业与生育支持、家庭暴力干预与救济等六大核心权益领域,针对湖南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发力。
《实施办法》具体带来哪些变化?又将从哪些方面切实影响湖南女性的日常生活?今日女报/凤网记者采访了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妇联干部,深入解读这部关乎全省妇女权益的重要法规。
妇联工作“入法”明责,司法救助先行暖心
△陈云凡(湖南省妇联权益部兼职副部长、湖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作为《实施办法》的起草人之一,陈云凡向记者介绍了修订背后的核心理念。他强调,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为此,省人大、省妇联牵头,联合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班子,深入全省开展调研,并积极借鉴外省经验,力求使《实施办法》“精简”“精干”“务实”“有用”。
“《实施办法》将省妇联妇女权益保障实践中的有效经验体现到法律文书中,比如家庭暴力首接部门责任制、风险评估等。”陈云凡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这一调整让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经验办法上升到制度,大幅提升了相关举措的效力和强制力。
长期以来,省妇联积极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发展,对于现实中存在的不少女性科技人才因年龄限制无法参与高层次人才计划、评奖评优及项目申报等问题,《实施办法》不仅专门强调要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更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女性人才的培养、引进、评价、激励等措施,明确要求在高层次人才计划、评奖评优、项目申报中放宽对女性的年龄限制,并建立有利于女性科技人才发展的制度机制。
除此之外,陈云凡还关注到《实施办法》在司法救助工作方面的新规定。他提到,2023年省妇联就已联合省人民检察院建立对困难妇女儿童司法救助工作协作机制。而此次《实施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将人民法院加入了提供司法救助的单位范围,同时明确规定“可以先行救助,再行补办手续”。“这样的调整,能够更好地帮助困难妇女维护合法权益,让她们感受到司法温度和妇联‘娘家人’的温暖。”陈云凡说。
从就业公平到特殊关怀,全方位守护妇女发展
△金昱茜(湖南省妇女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实施办法》是一本‘接地气、可操作性强’的妇女维权工具书。”时隔一个月,再谈及这份新规,金昱茜的语气中多了几分欣慰与笃定,“它在关注女性群体普遍权益的同时,更精准对接了不同境遇下妇女的差异化需求。”
这份精准的定位,源于金昱茜在妇女发展与保障相关课题的研究和调查中的深刻洞察。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女性渴望在职场中获得平等对待与长远发展,但一些用人单位将女性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视为“负担”,以此降低女职工工资待遇,限制职业发展,甚至在女职工怀孕后违法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同时,部分女性因缺乏劳动技能,难以适应就业市场需求。对此,《实施办法》明确提出要完善就业政策与就业保障措施,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强调要依法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针对就业困难妇女的特殊情况,《实施办法》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具体途径,对这部分群体实行针对性扶持和帮助。
金昱茜补充,《实施办法》的关怀范围更延伸到了广泛的特殊妇女群体。对于低收入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农村留守妇女、失独母亲、单亲母亲等群体,文件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她们提供就业创业支持指导和精神关爱等服务,确保不同境遇的妇女都能感受到政策温度。“让每一个妇女都能够拥有就业的权利,不仅能解决基本生计问题,更可以帮助她们实现自我价值。”
反家暴联动有力,“案结事了人和”可期
△汪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莲花人民法庭副庭长)
作为一名扎根基层的家事法官,汪样对家庭暴力防治议题尤为关注。她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介绍,在她每年审理的700余起民商事案件中,家事案件占绝大多数,其中约30%的离婚案件当事人曾提及家庭暴力问题。
随着办案经验积累,汪样观察到实践中的诸多困境。“受害人举证难、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力度不够、各部门联动不畅等问题突出。”她坦言,“如何快速联动公安、妇联等部门,形成有效干预家庭暴力的合力,一直是我们探索的方向。”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的出台,让她看到了制度层面的重要突破。汪样特别指出,《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了法院、检察院、公安、妇联建立反家暴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机制,规定首接部门要做好案件受理、转接和跟进工作。“这一机制使法院在办案过程中能与相关部门顺畅对接,及时开展联合调查与心理干预,有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全方位维护妇女权益。”
此外,《实施办法》还进一步强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程序与执行机制,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及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协助执行。汪样认为,这些规定既进一步强化了法院快速介入、制止暴力的职责,也能更高效地为受暴妇女筑起“安全屏障”,从源头预防恶性事件发生。
同时,新规还赋予法官一项重要职能——就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汪样表示,以往法官只能解决个案纠纷,而现在可以针对案件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向相关单位提出建议,推动相关制度的完善,从根本上减少侵害妇女权益问题的发生,真正达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公益诉讼扩围,操作指南更清晰

△肖伟(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施行后,检察机关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不仅公益诉讼的范围更广,程序也更加细致。”肖伟在接受今日女报/凤网记者采访时表示。
他强调,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时,已将妇女权益保护正式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这本身就是一项重要进步。此前,全市检察机关已就辖区内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办理多起公益诉讼案件,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有效推动了问题整改。而此次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可介入的具体情形,并细化了保障方式与渠道。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发出检察建议;如果存在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等5种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但《实施办法》对此作出了更明确的调整,规定“只要存在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他解释,这一修订降低了检察机关介入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标准,同时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权限与责任。
此外,肖伟还强调《实施办法》对性骚扰的界定、预防及制止措施进行了细化完善。例如,明确禁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对妇女实施职场性骚扰,同时对文化娱乐场所、住宿服务经营者及房屋出租人在发现侵害妇女权益行为后的报告与制止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内容不仅更周全地保护了妇女的人格权与人身安全,也让检察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拥有了更清晰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厘清部门职责,维权有了更多抓手
△刘彦(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湖南省女律师协会会长)
作为湖南省女律师协会会长,在《实施办法》的修订过程中,刘彦提出了不少建议,她此前评价的“覆盖人群更广”“操作性更强”“维权更有力”,在该办法施行一个月后,已转化为看得见的变化。
刘彦特别强调,《实施办法》第一条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多部门及法检机关按职责保障妇女权益,“这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了部门责任,如今效果已清晰显现”。
此前,刘彦曾接待一名前来咨询的灵活就业女性,对方参保职工医保,却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后,这类困境有了破解方向。” 她表示,按规定,县级以上医保部门需将参保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提供生育医疗费用补助,这一条款正逐步改变她们的保障现状。若再遇类似情况,律师可依《实施办法》向主管部门反映,必要时提起诉讼,为维权提供明确路径。
她补充道,不仅如此,在涉及多部门职责的家庭暴力重大案件时,《实施办法》还赋予了县级以上妇女联合会有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协同处置的权力。
“这一个月的实践,让我们深刻体会到‘维权更有力’的落地意义。” 刘彦感慨道,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为律师办理妇女权益案件提供了更多“抓手”——过去需要反复援引多部法律条文才能论证的观点,如今可直接依据《实施办法》的具体条款,维权论据更明确、主张更有底气。
编辑:阿挽
二审:吴雯倩
三审:邓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