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保护人民,谁来保护法官?

2021-01-13 阅读数 2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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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之宇

2021年1月12日,是夜,湖南省高院周春梅法官因拒绝“打招呼”惨遭同乡报复杀害一案引发全社会的强烈愤慨。作为一名在法院实习的法学生,即使高烧在床,也忍不住写下此文,一吐为快。我知道,互联网时代的记忆是有限的,类似很多事件都会在时间的长河中消逝至无影无踪。但至少用笔头记录下来,可以在遥远的未来告诉后世:“在你们有如此美妙的生活之前,这些人曾来过,这些事曾发生过。”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是法治大厦的基石,是法律世界的国王。可现如今,本应受到社会尊重的法官似乎成了“高危职业”,周春梅法官遇害并非孤案,就在两个月前,哈尔滨市双城区一名法官也因报复被经办案件被告在法院收发室杀害。2017年,广西陆川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被20年前离婚案当事人报复杀害。据《法治日报》报道,某省法官协会调查发现,大多数法官都曾受到当事人诬陷、恶意投诉甚至威胁,占比高达82.2%。此外,侵害法官的行为具有随机性,既可能发生在审判程序的各个环节,也可能发生在法官下班外出时甚至是家中。换言之,危害行为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一些法官不堪其扰,有的选择调离审判岗位甚至离职。

除了人身安全的侵害,部分当事人选择使用公众号、贴吧、微博等新媒体工具恶意诬陷,意欲造成法官的“社会性死亡”。如两个月前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判决的薛某因败诉诽谤法官一案,薛某事后薛某向公安机关供述:“案件宣判后,我对判决结果是不服的。我就是想把事情搞大,让法院撤销对我的执行。帖子中诋毁法官和律师不正当关系的言论,是我自己的主观臆测,没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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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者与一些法官前辈的沟通交流中,有的法官表示对于威胁已经司空见惯,办案多了,难免会碰到。其实,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为保障法官权益发布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同月,全国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成立,自此我国新建立起保护法官及其家属的一系列制度。可是,三年过去了,法官被害的事件依然时有发生,我们的制度或许可以保护身在法庭上的法官,却无法阻止一颗预谋已久、执意杀害法官的心。

具体到周春梅法官遇害案,2020年5月,犯罪嫌疑人向某因自身劳动纠纷在长沙市中院二审被判决败诉。众所周知,我国是两审终身制,此时向某想要逆转裁判只有向省高院提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这一条办法,而省高院审判监督一庭副庭长正是她的老同学兼老乡——周春梅法官。但法不容情,周法官并没有卖这个情面,申诉被高院驳回了。此后,向某伪装成保洁人员潜伏至周法官的生活的小区,于1月12日清晨持刀将周法官刺伤致死。案情至此,我们明白了为何良善健全的制度在保护法官的问题上效果不佳,因为再好的制度都不可能防得住向某应聘保洁只为窥探周春梅的生活轨迹,再健全的法规也无法完全保证法官在自己的车库而非工作领域内被害。

那么,值得思考的是,判决向某败诉的并非周法官,向某劳动合同纠纷的被告也并非周法官,何以向某仇恨周法官最深?普利策奖得主理查德·罗兹在新书《他们为什么杀人》中剖析了杀人犯的心理:“预谋杀人,罪犯的内心大多冷静,他们明确地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他们把自己当做秩序的制定者和维护者,必须对破坏分子予以惩罚。”如果此观点成立,那么预谋杀人的向慧想要维护的秩序是什么呢?是过去千年来旧中国的人情社会,是作为老乡、同学,我有难你必须无条件帮助的混蛋逻辑。不徇私情的周法官,作为对这种毒瘤规矩的“破坏者”,在向某心中,比原审法官、被告更加可恨。关于此种依托于身份关系的宗法意识,著名法学教授陈云良在《儒家文化与法治精神》一文中一语点破:“一切社会关系都是家庭关系的放大与延伸,首先是父子,然后是近亲,继而是远亲、朋友,远至同学、战友、老乡都可以拉入这个圈子。宗法意识是其引力波。以各种“宗法关系”为纽带搭建的“圈子”成为一个个利益共同体,在利益圈内部,法治形同虚设;在利益圈外部,法治则会遭遇来自利益集团的强烈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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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一切进步性社会的变革,都是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是英国法学家梅因留下的名言。现代司法制度正是源于社会契约,源于公民对自身权利的让渡。让我们想象一下没有司法救济的原始社会,如果个人的权益遭受侵害,只有两种方式:要么忍耐,要么采取私力救济也就是同态报复,结果是你害我一人、我害你全家,冤冤相报何时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逐渐意识到没有任何人拥有伤害他人的权利,于是选择将私下复仇的权利让渡给司法机关,由法官根据法律明文及判例作出裁决,这就是在法律框架内的公力救济。向某作为老乡同学,希望周法官对自己的案子有所表示,这是基于古时候中国传统的身份关系。而周法官依法不予理睬,这是基于现代社会所形成的契约关系。两者之间本就水火不容,如何破解这样的难题?我们总不能把所有法官隔离在家办案,也总不能让人工智能判案吧?最根本的答案还是在健全相关制度的前提下,真正建立起全民对于法治的信仰。

让我们从本案延伸至另一种极端的情况,如果一个人因为被判了冤假错案而报复,其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呢?答案当然也是否定的。两千年前,苏格拉底因“莫须有”的罪名被判处死刑。身陷牢笼后,他的学生已为他打通所有关节,只待其从狱中逃走,并且劝说他,判他有罪的法律是不正义的。然而苏格拉底却选择了慷慨赴死。他的理由如下:“我是被国家判决有罪的,如果我逃走了,法律得不到遵守,就会失去它应有的效力和权威。当法律失去权威,正义也就不复存在。

正如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也易于变为狂信,所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而建立起全民对于法律的遵守与信仰,并非易事,这需要许多代人的努力,也在个案的影响中被进一步推动。当我们每一份判决得到充分执行,当我们的法庭只讲法律、事实与证据,当我们的法官、律师不再担惊受怕,当我们每个个体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我们每个人的自由也终将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而如今,周春梅法官斯人已逝,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依照法律严惩凶手。还有,令自己不要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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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陈云良.儒家伦理与法治精神[J].中国法学,2000(05):26-34.

[2] 孙洁.保护法官:法律规定怎么说[N].民主与法制周刊,2018-07-16

作者系中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编辑:鸢尾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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