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言丨离婚冷静期入法 散发司法温情

2018-08-29 阅读数 248937

文/斯涵涵

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的婚姻家庭编草案新增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8月28日《中新网》)

“婚姻’是最复杂的人类学分支,它牵涉到个体、家庭和社会的诸多方面,如果把婚姻比作一棵树,那么夫妻双方的感情、经济能力、孩子、学识乃至家庭背景等都构成了婚姻树的根茎枝叶,决定了婚姻树是欣欣向荣还是营养不良。

当下,社会价值观、婚恋观日趋多元而复杂,离婚率居高不下等是当下转型期社会的突出问题,换言之,自由择偶、恋爱自由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大进步,同时现代婚姻在高度流动的社会里“风险指数”也日益增加。当然,感情破裂、不幸福婚姻没必要维系,但草率离异或婚姻权使用不当也更多地误伤了婚姻关系和社会的方方面面,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止于夫妻二人。据美国社会科学调查研究发现,非婚、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往往很难完成高中学业、成功走上社会道路,多数沉醉于酗酒、暴力、毒品等。而我国的未成年人群犯罪也往往藏有父母离异、家庭不睦的社会阴影。

在浮躁、短视、缺乏包容的大环境下,离婚当事人往往由于一时冲动而分手,缺乏有效的劝谕和指导,即便事后后悔,也因木已成舟、悔之晚矣。而离婚冷静期就主要针对这一部分特殊人群,用理性的分析、善意的劝导来拯救微恙的婚姻树。

即在观察、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特意增加一段时间的冷静期,以缓解当事人的情绪冲动和心理压力,从而取得较好效果。而此前各地法院试点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已为该项规定打下了良好基础。

实际上,法国、韩国、英国等都用不同形式或名称对冷静期制度作了规定。如在英国,当事人离婚也有法定的反省和考虑期间;韩国则设立离婚熟虑制,离婚双方要经过熟虑之后才能到法院办理相关手续。博采众长,为我所用,离婚冷静期称得上是一个司法创新。

当然,离婚冷静期这一新事物还有待完善。如冷静期的适用范围,如何明确专业水平及标准,如何发挥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人员的作用、经费如何安排等都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改进。提高政府工作的办事效率,预防和减少婚姻、家庭纠纷,建设和谐社会,既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又彰显司法温情,离婚冷静期入法,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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