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破裂后,“忠诚协议”可以保护无过错方吗

2023-01-05 阅读数 18845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通讯员 杨雪飞 谈想

夫妻之间相互忠诚,是一段婚姻能够长稳发展的基础之一。但在实际生活中,总有人忘记最初的约定。为了避免出现这一情况,越来越多的夫妻签署“忠诚协议”。但这份“忠诚协议”真的能够保证婚姻长久,在离婚时保护好无过错方的权益吗?

近日,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判了一起涉及“忠诚协议”的离婚诉讼案件。面对当事双方签下的“若出轨,则净身出户”协议,承办法官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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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婚姻,夫妻两人签下“忠诚协议”

李舒(化名)和王超(化名)是一对结婚近30年的夫妻。在李舒记忆里,结婚初期,夫妻两人如胶似漆,也有过一段美好的回忆。但好景不长,随着婚姻生活的继续,夫妻双方对彼此的认识逐渐深入,二人无法调和的性格和差异巨大的生活习惯日渐凸显,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产生争吵。加上王超对家庭的不负责任,让李舒加深了对这段婚姻的不满,但念及孩子还尚未成年,她决定忍让。

近年来,随着孩子成年,李舒逐渐无法忍受这段婚姻。为此,她向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依法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审判过程中,王超同意离婚,并向法庭讲述了离婚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王超告诉法官,夫妻两人离婚并不是李舒所说的双方因为琐事争执和他对家庭的不负责任,而是因为李舒早在多年前就已经出轨,且不知悔改,才最终导致了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

为了挽回这段婚姻,2019年,李舒向王超出具了承诺书:“如果再做对不起家庭的事就承担10万元债务,并净身出户。”但之后,李舒又一次被王超发现和婚外异性的亲密关系。他要求妻子依据承诺书约定,净身出户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庭认定“忠诚协议”无强制执行力

面对王超的当庭指控,李舒并不认同,她表示,自己只是在关系较好的异性朋友家短住了几天,是王超心胸狭窄、故意损害其名誉。

为此,王超提供了详实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他向法庭提供了李舒与婚外异性以“老公”“老婆”相称的近三百页微信聊天记录和近百条短信聊天记录,以及婚外异性发给王超的要求其与李舒离婚的短信,还有手机中九十余张留存的照片、视频等证据。

结合上述证据,承办该案的法官杨雪飞对李舒进行了询问,确认她存在着婚内出轨的事实。但即便如此,李舒当庭道歉后表示不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过审理后,法庭认为李舒的出轨行为持续近5年,王超同意离婚,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

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王超一方主张按照承诺书约定,李舒应当“净身出户”并承担债务。因为该承诺书本质上是对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的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但夫妻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考虑到李舒的出轨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伤害了王超的感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为此,法院判决李舒和王超共有的坐落于湘阴县湘滨镇的房屋归王超所有,并酌情判决由李舒向王超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法官:以“纠错”来警示强调夫妻应尽相互忠诚的义务

杨雪飞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白纸黑字的“忠诚协议”,严格来说是一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这表明,属于身份关系的婚姻关系,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协议所涉问题有相关规定,就不能适用“合同编”。

她解释,民法典对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调整方法与价值选择是不同的。具体到婚姻关系来说,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上述三项原则中,婚姻自由居首,这是婚姻家庭编的基本价值选择:人身关系只能以“人”而不能以“物”为中心,婚姻应当以感情而不能以物质为基础。因此,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能对结婚、离婚的权利进行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这是否意味着婚姻中有过错的一方能够全身而退呢?杨雪飞表示,日常生活中,因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诉讼并不是个案。如果放任这种行为,将不利于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风清气正、和谐友爱的家风建设。在本案中,李舒不顾配偶的感受,婚内常年出轨,对王超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更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为此,法院以司法裁判表明了此种严重不忠于婚姻的行为属于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其他重大过错”范畴,在分割财产时少分,并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这样既维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以“纠错”来警示强调夫妻应尽相互忠诚的义务,以司法助力形成相互忠诚、相互关爱,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律师:这样做可让“忠诚协议”产生法律效力

“单纯的忠诚协议法院是不会管的,也无法实现协议目的,忠诚协议只是对夫妻双方的行为规范,《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才能够落地。” 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波杰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讲述了他曾经代理过的一个《夫妻忠诚协议》和《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获得了法院认可和支持的案件。

2018年,赵丽(化名)发现丈夫刘健(化名)出轨并且有了一个私生子,但作为过错方的刘健并不想离婚,并向妻子表示,“什么协议都愿意签”。为此,赵丽找到了朱波杰,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朱波杰的帮助下,赵丽和刘健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因男方在婚内出轨,违背了对夫妻和家庭的忠诚,给女方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男方为了修复对妻子和家庭的伤害,维持家庭的稳定,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忠诚协议:
第一条,男方自愿负担孩子求学生活所需费用,不低于500万元;

第二条,非因女方原因导致离婚的,男方自愿补偿女方不低于200万元;

第三条,男女双方在本协定签订后,再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男方自愿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

在协议内容的最后,夫妻二人共同标注:“以上为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署本协议时,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受到任何威胁和胁迫。”

朱波杰回忆,从形式和内容看,这份忠诚协议可以保护女方一定的权益,但是民法典生效以来,单纯的忠诚协议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所以,为了配合这份忠诚协议,他又指导赵丽和刘健签下一份《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把明确的财产固定下来,他举例,“财产在女方名下的,归女方个人所有,在男方名下的类似房子之类的不动产,过户给女方”,并且在协议签订后,完成了过户所需的手续。

考虑到赵丽和刘健婚生子的权益,在朱波杰的建议下,夫妻双方又各自立下遗嘱,“遗嘱的主要内容是说明刘健的所有财产都留给他和越丽的婚生子”。

2019年,发现刘健继续和婚外异性保持亲密联系,赵丽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法庭审判过程中,赵丽出具了《夫妻忠诚协议》和《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而刘健也表示自愿按照这两份协议进行赔偿,因此,《夫妻忠诚协议》和《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获得了法庭的认可和支持。

朱波杰表示,夫妻双方在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时,两人应当是没有异议的,且是在非胁迫、欺诈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内容应当遵守公序良俗,具体明确,且具有可行性和执行性;同时,在签订完《夫妻忠诚协议》后,应当补充配合签下《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明确财产的权属关系,并在签订协议后,如有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及时完成登记办理,“如果在离婚时手续未完成,那么在法院审判时,法院有可能认为这属于赠与,因为赠与行为没有完成,可以撤销。”

“女性在婚姻中,一定要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基础。”朱波杰提醒,这样在婚姻中才能够有一定的底气,受到伤害时才能够保护好自己。


来源:今日女报

编辑:俏俏

二审:吴雯倩

三审:邓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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