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款还是分手费?情侣分手后因一张欠条闹上法庭

2022-09-15 阅读数 39199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近年来,由情感问题而引发的经济纠纷屡见不鲜,当感情逝去,“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成为了前情侣们争执的高频词,因为这些而对簿公堂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近日,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关于“分手费”的案件。


案情   情侣分手后因一张欠条对簿公堂

“在这个案子中,这笔‘分手费’并不是单纯的情感补偿,这其中涉及到了同居生活中的财产分割。”9月13日,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法官杨雪飞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讲述了她曾经审理过的一个关于“分手费”的案件。

2017年7月,王伟和陈丽确定了恋爱关系,从同学成为了男女朋友,并开始了同居生活。同居后不久,两个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可惜,好景不长,2019年上半年,两人因为各种矛盾,最终选择了分手。分手时,双方就小轿车的归属产生了矛盾,最终经过协商,约定了小车归属陈丽,但陈丽要补偿王伟4.8万元。

分手后不久,陈丽就向王伟出具了一张金额为4.8万元的欠条,但欠条上写着,这4.8万元属于“分手费”。写下欠条后,陈丽一直没有还款,在多次催要无果后,王伟将陈丽起诉到了湘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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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双方应为债权债务关系

杨雪飞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陈丽是否应该向王伟支付欠款4.8万元。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王伟提供了调解协商时的录音,证实了车辆是两人共同购买,且4.8万元是陈丽对王伟共同出资购买车辆的折价赔偿。随后,陈丽辩称这份欠条上写明4.8万元为“分手费”,且欠条是在王伟的逼迫下才写的,但陈丽没有证据支撑自己的说法。同时,陈丽认为,王伟出钱购买涉案车辆是属于赠与行为,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伟有赠与意思,因此,陈丽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经过查明,这份欠条是对涉案车辆的归属以及补偿问题协商后的结果,协商后,王伟和陈丽成为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法庭认为,虽然陈丽出具的欠条上写明了为分手费,但实际为双方分手后,陈丽就涉案车辆给予王伟的相应折价补偿款。这笔补偿款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该予以确认。

最终,法庭判决,陈丽欠款的事实成立,应当按照欠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向王伟支付4.8万元。陈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   “分手费”不受法律支持

“近年来,涉及到‘分手费’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杨雪飞说,但其实,作为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的一个词汇,“分手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分手费的规定。一般来说,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索要单纯的“分手费”很难得到支持。

杨雪飞告诉记者,一般到法院起诉,要求“分手费”或“精神赔偿费”的情侣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单纯的情感纠纷,一方想索要情感补偿,而另一种则是分手时,对共同的财产进行分割产生了矛盾,从而提起诉讼,“这种一般以民间借贷的案由出现”。

在第一种情况中,情侣之间因分手,双方以《分手协议书》等形式约定的“分手费”,属于法理上的“自然之债”,自然之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该债从性质上属于不可强制执行之债,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同时,情侣之间在分手时约定的“分手费”“青春补偿费”等属于社会陋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而法院在处理第二种情况时,一般以民间借贷作为案由,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鉴于原被告双方曾经的特殊身份关系,除需对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转账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要结合金额大小、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亲密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借贷合意及款项实际支付两个要件。尤其要注意的是借条形成的时间与款项交付的时间、借条载明的债务金额与转账金额是否一致、是否超出日常赠与的金额、转账凭证上记载的“用途备注”等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在恋爱时,男女双方之间进行金钱转账等行为非常普遍,如果并未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或者在一方生日、重大节日期间的带有礼物性质(1314元、520元、5200元)的转账,或者双方之间相互转账频繁,则宜认定为情侣之间的赠与关系而不宜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那么,怎么样才能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分手费”是单纯的感情补偿费还是财产分割协议呢?

杨雪飞表示,大多同居情侣友好和平分手,感情和钱财通常能够通过协商处理好,但也有部分情侣由于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了房子和车辆等价值较高的物品,在分手时往往会因存在财产混同产生争议。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注意探究“分手费”背后的法律关系,即双方之间签订的约定“分手费”内容的欠条等证据,是属于一方对另一方单纯的感情补偿,还是对双方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价值较高动产、不动产的一种分割。比如,双方恋爱期间购置了房屋或者汽车,但购置财产时因关系很好,可能出资混同,双方分手时,约定一方分得财产,另一方因在购置该财产也有出资,而经双方协商后,由分得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就是一种财产分割性质的协议。

(文中除法官外,均为化名)


来源:今日女报

编辑:俏俏

二审:吴雯倩

三审:邓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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