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给第三者转账100余万,妻子起诉能追回吗

2022-02-23 阅读数 30990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最近,一则“广东男子赠与第三者财产,妻子起诉赠与无效获法院支持”的新闻在网络上“霸屏”,并引起网友的广泛关注。

婚姻、财产、第三者,当人们为曲折离奇的故事唏嘘的同时,各种疑惑也是接踵而来——为何丈夫赠与第三者的钱可以被判无效;起诉赠与第三者的财产无效,要准备哪些证据……

别急,这些问题,早在2021年7月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中,就给出了答案。

src=http___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_images_20190808_7bf75d1e9e0449bea283b7cd81fe2b7f.JPG&refer=http___5b0988e595225.cdn.sohucs.jpg

丈夫给第三者转账100余万,生下女儿一起抚养

丁勇和贺配都是湖南常德人,两人于1994年登记结婚后不久,便生有一子,一家三口的生活过得平静又幸福。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感情风波让这个家庭变得支离破碎。
原来,两人结婚后,妻子贺配就当起了全职太太,一心照顾家庭,而丈夫丁勇忙于公司生意,经常到处出差。2016年,因一次偶然的机会,丁勇与薛小芳相识,之后,随着两人交流愈加频繁,很快发展成情人关系并同居。 为了让薛小芳过上“好日子”,丁勇出手非常阔绰。2019年,薛小芳生下一女,取名薛玲。为了照顾孩子,丁勇更是频频转账。
据多家银行出具的钱款交易明细账单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显示,从2016年5月18日至2020年10月2日期间,丁勇多次向薛小芳银行卡或微信转账,累计金额达100万余元。
不过,世间没有不透风的墙,丁勇与薛小芳的婚外情还是被妻子贺配发觉了。
得知丈夫维持数年的婚外情后,贺配遂要求薛小芳返还丈夫转汇的钱款。“那是我和他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过,薛小芳却表示,她和丁勇发生的经济往来是相互的,自己也给丁勇转过账,而且,丁勇给她转账不仅是自愿的,其钱款用途主要用于早期双方共同的放贷行为,具有合作关系。
更让贺配生气的,是薛小芳的另一说法。“她说丁勇给她转账的一部分是用于共同生育的小孩,还有一部分是用于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的开支。我第一次知道,有人可以将婚外情说得这么理直气壮的。”
最终,因薛小芳拒绝返还钱款,贺配遂将丁勇、薛小芳起诉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妻子诉至法院后第三者被判返还全部赠与款

2021年6月1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丁勇与薛小芳在同居期间,丁勇向薛小芳银行账户长期、大额转款,扣除薛小芳向丁勇的转款及两人共同生活支出,其余部分薛小芳不能举证证明双方还有其他正常经济往来,应认定系丁勇向薛小芳的赠与。
此外,赠与行为发生在贺配与丁勇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贺配与丁勇未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丁勇未经贺配同意,擅自将与贺配共同所有的财产无偿赠与给薛小芳,已超出日常生活的需要,严重损害了贺配的财产权益,故丁勇赠与行为无效,薛小芳应向贺配返还全部赠与款。
最终,法院于2021年7月依法作出判决:丁勇赠与薛小芳852682.18元的行为无效,薛小芳应向贺配全额返还。
(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说法

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行为违法,财产可追回
刘悦(湖南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配偶赠与给第三者的财物和房产,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除日常家事处理以外,应当双方进行协商处理,一方单独处理的,属于无权处分。”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也就是说,此时配偶将房屋赠与第三者属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需要经过追认才能有效,另一方不同意追认的,当然有权依法追回。因此对于配偶赠与第三者的房产及车辆,哪怕登记在第三者名下,都可以合法合理追回该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现实中,违背忠诚义务的一方往往不仅在情感上背叛另一方,更有任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存在,使得尽到忠诚义务的一方在承受情感打击的同时,面临其合法财产权利被侵害的风险。
本案中,鉴于丁勇赠与薛小芳的款项属于丁勇与贺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所有财产,丁勇无权以个人名义处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且该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综上,丁勇与薛小芳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故薛小芳应当返还因前述赠与取得的财产。
 
拿回赠与第三者财物这些证据均有效
孙金刚(湖南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现配偶在出轨期间向第三者赠与财物和房产,作为受害者一方,应该尽可能地收集配偶与第三者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证据,包括录音、聊天截图、视频、银行转账等。同时也要尽快向法院起诉,减少财产损失。

编辑:俏俏

审核:吴雯倩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