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试行“离婚冷静期”制度引发热议 国外是怎样操作的?

2018-11-20 阅读数 60056    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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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年轻夫妻闹上公堂要离婚,在法官的建议下两人同意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冷静”1个月后,两人决定不离婚了。这是广州法院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一个案例。

今年7月,广东省高院出台《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提出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目前,广州有多家法院正在探索实行这一制度,其中广州南沙法院专门制定了操作规程,该院已有5宗离婚案件适用该制度,最终有3对夫妻经“冷静”后决定不离婚。

中国人常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离婚冷静期”的出现也许就可以帮助那些一时冲动的小夫妻们收回离婚的想法,使其“破镜重圆”,但也有人说离婚冷静期并不适用所有离婚者,如果已经达到了离婚条件,再给予“冷静期”不但无济于事,还会无谓地给当事人添堵。

在其他一些高离婚率的国家,离婚手续大多数都需要通过法院办理。那么,关于离婚冷静期以及相关的离婚方面的规定与制度,在其他国家都是如何设定与实施的呢?

美国:“离婚等待期”结合“离婚教育”

据美国媒体报道,美国马里兰大学研究人员新近提交的一份报告显示,2008年到2016年间,美国离婚率下降了18%,主要归功于“80后”和“90后”的离婚率显著降低。事实上,美国的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学界关于离婚涌现出丰富的研究发现与独特见解,核心思想就是将离婚危害最小化,各州政府为此做出了不少努力。

1969年之前,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规定,离婚的法定理由主要是当事人的过错。要解除婚姻关系,必须证明因过错导致了“不可挽回的婚姻失败”。1969年,加利福尼亚成为美国首个采用无过错离婚法的州,美国各州的“无过错离婚”改革随之开始,而美国的离婚率也从这个时期开始一路攀升,成为西方国家中最高。有研究学者认为,虽然不能确定无过错离婚到底使美国离婚率上升了多少,但结合其他社会因素,的确出现了离婚比以前容易的现象。

居高不下的离婚率,使美国人感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他们最关心的问题,就是父母离婚对孩子会有怎样的影响?于是,各州开始在离婚登记制度中,通过设置离婚障碍来限制无过错离婚自由的滥用,既要维护无过错离婚原则,保障离婚自由,又要反对草率的离婚。离婚等待期就是离婚障碍中的一种措施。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各州往往是以婚姻中是否有未成年子女为标准来确定不同的离婚等待期。例如,俄克拉荷马州的《相互同意法》规定,在存在未成年子女时,夫妻不能单方面宣布离婚,除非夫妻一致决定离婚,要想单方面宣布离婚,必须等到子女成年以后。其他各州的法律也更重视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夫妻离婚等待期的时间往往最长,有的甚至长达半年,这可以使夫妻双方得以慎重考虑未成年子女利益,避免因一时冲动而离婚。

为降低离婚率,各州也纷纷立法进行离婚指导与教育。2007年制定的《佐治亚州离婚改革法》规定,凡是家庭存在未成年子女,或者妻子正处于妊娠期间,如果提出离婚,则必须接受涉及离婚对子女的不利影响的离婚教育课程,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学时,之后还要获得相关的书面证明,以证明该夫妇确实通过了该课程培训。纽约州的《纽约家庭关系法》也有类似规定:只有一方在受到家庭暴力、囚禁或者精神病威胁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即提出离婚申请,在除此以外的其他情况下,任何一方要离婚,都必须经过约一年的警告与预防期,如果家庭中存在未成年子女则要延长一年。在这期间,夫妻双方将接受离婚指导和教育课程,使得双方冷静考虑是否还能维持婚姻。如果指导教育结束后,当事人仍然不改变离婚意愿,则可获得离婚判决。

韩国:离婚熟虑制保护女性权益

延续数百年来的家长制户主制度,使韩国社会一直以来认为女性的主要义务是对于家庭的,家庭传统特色就是男性在外工作养家,家务劳动几乎全部由女性承担。有很大一部分女性是全职家庭主妇,她们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一旦离婚,为了生存,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她们就必须重返职场。然而,由于长期和社会生活脱节,离异女性的职业技术水平以及社会认知水平都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她们失去了生活来源,又很难找到报酬高的工作,对于自身的生存和抚养子女都成为很大的障碍。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韩国社会的家庭形态逐步发生了转变,法律也有倾向地调整,更加注重保护离异女性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韩国的离婚都需要通过法院办理,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情况。1963年以前,韩国的协议离婚需要户籍管理员审查离婚协议,但仅是形式上的审查,立法上并未规定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到户籍管理机构申请离婚并接受询问。这会使有些女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协议离婚”;1963年,韩国政府修改了户籍法,规定户籍管理员必须命令夫妻双方到场接受询问,对离婚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以保证夫妻双方离婚意思表示真实;1977年,通过修改民法典,设置了家庭法院法官确认离婚协议程序,夫妻双方在法官面前陈述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妻子表示无离婚意愿,则不批准离婚协议。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就可以立刻离婚。

从韩国自1957年起50余年的离婚率趋势可以看出,2002年、2003年,离婚率达到了顶点,2002年当年的离婚率排在美国和英国之后,位居世界第三;2007年的离婚率仅次于美国、瑞典和英国。2005年,韩国宪法裁判所通过了民法修正案,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法律重视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赋予女性各种法律权利,受到了韩国社会各界的好评。2008年开始,韩国离婚率呈下降趋势,有研究学者认为,这与2006年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离婚咨询与强制实施“离婚熟虑期间”的规定有关。

“离婚熟虑期间”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况。法院经审判程序办理协议离婚,若当事人双方均有离婚合意,可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家庭法院将确定一个时间召开离婚指导会,夫妻双方有义务参加,否则,法院将拒绝确认协议离婚申请。出于效率上的考虑,一般每次对5~6对夫妻进行指导,首尔家庭法院的做法是每天午前和午后各一次,每次大约1小时,主要内容是由家庭法院调查官讲解离婚的影响、说明协议离婚的程序、劝告接受离婚咨询、对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进行离婚教育等。只要受理的法官根据案情认为有必要,法院就可以直接指定相关婚姻家事专家与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进行交谈,对他们进行辅导和劝说。家庭法院从社会各界聘任了很多咨询服务专家,这些专家包括精通法学知识或社会学知识的大学教授、临床心理学家、健康家庭支援中心的职员、家族法咨询所的职员等。自2012年开始,首尔家庭法院还尝试实施“长期离婚咨询”制度,法院在离婚意思确认时,如果发现离婚协议内容不合理或不充分,可命令当事人接受长期的离婚咨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过最多接受10次专家咨询的案例。

在夫妻双方参加完离婚指导教育后,申请离婚的双方有未成年子女的,必须经过3个月时间的“离婚熟虑期间”;没有未成年子女的,必须经过为期1个月的“离婚熟虑期间”,之后,法院才能出具离婚意向确定书,办理离婚手续。为了保证申请离婚的女性及其未成年子女避免遭受到家庭暴力等问题的困扰,充分保护好女性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新法规定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无法忍受苦痛或其他紧急情况时,经女性申请,法院可以决定缩短“离婚熟虑期间”或免除“离婚熟虑期间”。

“离婚熟虑期间”制度的设立,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原有的协议离婚制度,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韩国蔚山地方法院宣称:2006年向该法院申请离婚者中,有84%最终离婚成功,而2008年这一比例降至62%。韩国仁川市还推行“家世商谈制”,当地法院选出一批“家事商谈委员”,包括职业咨询师、教师、宗教人士等,与要求离婚的夫妇见面,倾听他们的烦恼,协助他们找到离婚以外的解决办法,或帮助确实要离婚的夫妻处理好子女养育等问题。

其他国家: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给予当事人充分考虑时间

为了防止离婚率升高,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为了更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其他许多国家都有各自的离婚考虑制度,在夫妻双方提出离婚后,设定一定时间的考虑期,一方面希望杜绝一部分冲动离婚,另一方面也是在此期间通过完善离婚协议,使未成年子女权益得以最大限度的实现。

英国的离婚制度主要规定在1973年《婚姻诉讼法》中,1996年,《家庭法》取得了英王的认可,其中第一、二、三部分内容取代了1973年《婚姻诉讼法》当中的很多规定,其始终贯彻的原则有两个:离婚慎重原则,以及重点保护弱者一方和子女利益原则。《家庭法》生效后,主要规定了离婚的基本原则:维护婚姻制度,鼓励双方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例如婚姻咨询或其他方式来挽救婚姻,无可挽回的婚姻应予解除,但要注意将双方和子女的痛苦与影响减至最低等等。

解除婚姻的命令由法庭作出。此前,双方必须先参加信息会议,才可以做出婚姻破裂声言。会议的目的是为了离婚或财产经济事务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提供相关信息,同时,也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会见婚姻指导顾问的机会。

当法院收到婚姻破裂声言后,在申请离婚令之前,当事人必须经过不少于9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参加信息会议后直至申请离婚令,至少必须经过1年;若子女中有不满16岁的,则最短期限增加到18个月。如果在反省和考虑期内,双方共同向法庭提出给予额外时间以进行和解,则期间终止,直至双方通知法庭和解无效,再继续计算。如果反省和考虑期被连续打断超过18个月,或者反省和考虑期届满后一年,双方仍未向法庭申请离婚令,则原先所做的声言无效,想要离婚必须重新做出声言。

俄罗斯《家庭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况无法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而只能走司法程序:一、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二、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三、一方尽管未表达意见,但拒绝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在司法程序中,即使在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为避免离婚考虑不周,法律仍规定离婚期限从夫妻双方递交离婚申请开始不得少于一个月,并不可以缩减。如果出现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拒绝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则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调和夫妻关系,可以给予夫妻双方推迟诉讼的权利,以及三个月的和解期限。

法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主要程序规定于法国《民法典》中,根据双方是否达成合意,离婚程序分为两愿离婚适用的程序和其他离婚情形适用的程序,在两愿离婚的情形下,家庭事务法官如果认可离婚协议,即可判决离婚。由于法国离婚耗时长、成本高,因此两愿离婚相较之下更为省时省力。

然而,实际情况是,离婚案件数量庞大而法院工作人员短缺,因此两愿离婚审理的时间仍然无法确定,一般而言,离婚申请交到法院后,至少两个月以后才能第一次开庭,如果涉及财产分配,则开庭时间还要推迟在公证人做出财产分配计划后,期限会更长。为了简化离婚手续,2016年,法国议会通过了《关于简化两愿离婚程序的修订案》,规定:“双方各自在一名律师的陪同下签订离婚协议,随后将协议交给公证人,在公证人的面前签字备案,并缴付50欧元费用,且双方有15天的考虑期。但是,涉及财产争议以及关系到子女利益的两愿离婚案件则必须呈堂审理。”也就是说,既简化了离婚程序,缩短了两愿离婚程序的时长,减轻了法官的负担,又没有忽略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有专业律师介入,以保障当事人明了离婚的法律后果;有离婚考虑期,以避免当事人的一时冲动做出错误决定;法官并非完全不管,而是在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等事宜有争议时介入,以保障弱势方和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当只有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到庭的情形下,法官与提出离婚的一方进行谈话时应提请其深思熟虑,并有权给予最多8天的考虑期。如果法官认为须给予更长的考虑期,得决定暂时中止调解程序,并决定最长在6个月期限内进行新的调解尝试。在原告坚持离婚的情形下,鼓励夫妻双方友好和平协商离婚后果。在此期间,经双方同意可指定一名家事调解人进行调解。

通过观察其他国家关于离婚考虑制度的制定,可以看出,弱势一方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障是各国法律首要重视的问题,做到既保护离婚自由,又避免了冲动离婚导致的对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的伤害,为维护社会稳定、降低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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