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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江苏宿迁耿车镇的小伙子蔡冰(化名),遇到一件让他伤心又烦恼的事。2000年,母亲离开年幼的他和父亲,从他生活中消失后,据他了解,母亲到外地又与他人组成家庭并生育3个孩子。16年后的2016年年底,父亲遭遇车祸身亡,早已淡出他记忆的母亲出现在葬礼现场,提出分割父亲遗产。遭拒后,2017年蔡母和姐姐将蔡冰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让蔡冰无法接受,同时网络上也有不少网友议论。
家庭变故
母亲带着姐姐离开了这个家
那时他才6岁
1987年底,家在四川的女子周某英经媒人介绍,与宿迁市耿车镇的青年男子蔡某俊相识,两人不久后以夫妻名义生活。
蔡冰告诉紫牛新闻记者,据他后来跟亲人了解到的情况,父亲和母亲1987年在宿迁老家结婚时,确实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当时在农村,既没有举行婚礼,也没有领结婚证,这种现象很普遍。”蔡冰说,3年后的1990年姐姐出生,1994年自己来到这个世间。
蔡冰说,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那会儿,只要能吃苦就能赚到钱,“我爸爸特别能吃苦,家庭条件在村里算是比较富裕的。”
但蔡某俊常年在外打工挣钱,一年难得回家几次,夫妻感情慢慢变淡。在蔡冰6岁那年,母亲竟然带着姐姐离家而去,这一消失就是16年。“我妈离开家时,把家里所有值钱的东西都变卖了,外面欠我家的账也收回来,全部带走了,大概有两万多元。”蔡冰对紫牛新闻记者说,对于父母感情方面的事情不便多说。母亲离家之后,他家的生活一落千丈,他、父亲和爷爷三人日子过得很艰难,而父亲也一直没有再娶,在爷爷去世后,父子俩相依为命。
蔡冰说,当年父亲得知母亲带着姐姐离家出走后,立即赶回宿迁老家,四处寻找,又赶到四川姥姥家寻找,被告知母亲并没有回四川。
“小时候看到别人都有妈妈,而我没有,心里就很难过,感觉被别人看不起,怕被别人嘲笑,性格就有点自闭。一直到现在,我都觉得有点心理阴影。”蔡冰向紫牛新闻记者表示,其实他一直很想念母亲,但那不是他能够选择的。
尴尬重逢
父亲葬礼上
母亲出现要跟他分父亲遗产
蔡冰告诉紫牛新闻记者,母亲从2000年带着姐姐离开家后,这16年来一直没有跟父亲或者他联系过,更没有回来看过他们,只是姐姐在2010年回来过两次,住了一两天就走了。
对于母亲为何离家出走,蔡冰说那时他才6岁,没有太多印象,也没有恨过母亲,反倒是思念或者说是对母爱的渴望超越了这种恨。2016年底,蔡冰父亲遭遇车祸去世,母亲出现了,但她的举动让蔡冰潜意识里,开始由爱转恨了。“她做出这样的事,我真的,真的就有点恨她了。”蔡冰毫不掩饰地对紫牛新闻记者说,2016年12月份,父亲去世时,蔡冰的堂哥通知了他姐姐,让她来参加父亲的葬礼,母亲也跟着一起来了。
“我跪在那儿给父亲守灵的时候,她就过来和我谈分钱的事。她直接说钱怎么分,要不要给你姐买套房子?要不要给我点钱?”蔡冰回忆称,他当时没有拒绝,后来母亲又找他谈过一次。蔡冰对母亲说:“你就在这边生活,我照顾你,我会养你。以后等我有了孩子,你也能帮着带带,这样就挺好的,我也会给姐姐30万首付买房。你都五六十岁了,拿钱也没有多大用处。”但让蔡冰失望的是,母亲和姐姐都不愿意,说只要钱,要求分一大半,算起来七八十万的样子。
2017年5月,蔡冰接到法院的传票,母亲和姐姐起诉他,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共计要分77.5万元。
一审判决
母亲和姐姐共分得一半遗产
紫牛新闻记者查询宿迁市一审法院关于这一案件的判决书,显示蔡冰的母亲和姐姐均享有对于房屋拆迁款及蔡某俊死亡赔偿金的财产分配权。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周某英与案外人蔡某俊于1987年共同生活,1990年8月9日生育一女蔡某,1994年8月15日生育一子蔡某(即蔡冰)。2000年,原告周某英独自带原告蔡某离开宿迁到外地生活至今。
法院判决被告蔡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周某英(即母亲)拆迁款79466元、给付原告蔡某(即姐姐)拆迁款103999元;关于蔡某俊(即父亲)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原告周某英应分得137800元,原告蔡某应分得206700元。而被告蔡冰应分得344500元,驳回原告周某英、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判决,蔡冰的母亲和姐姐分走了一半其父的遗产。
紫牛新闻记者多次拨打蔡冰姐姐的电话,试图了解她母亲当年离家的原因和此次起诉的理由,但遗憾的是,对方多次掐断电话。两人的代理律师在电话中告诉紫牛新闻记者,目前案件还不是终审判决,现在不接受采访。
目前蔡冰已提起上诉
法院回应争议
遗产分配份额已照顾被告
此案被公开后,一些网友对此议论纷纷。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4月21日发布了一份关于此案审理情况的通报,涉及几个核心问题:
关于原告周某英与蔡某俊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关系问题,法院引用法律规定,认定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已构成事实婚姻,原告周某英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周某英是否存在违法重婚的问题。法院调查认为,周某英的户籍至今仍在宿迁,而被告蔡冰亦未提供周某英与他人的结婚证或周某英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相关证据。被告蔡冰为证明周某英重婚提供了居委会的证明一份,载明“周某英与王某某于2000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十几年生育三名子女”。仅凭该书面证明不足以认定周某英存在重婚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周某英存在重婚行为,也是其后面的“婚姻”无效。
关于原被告就蔡某俊遗产、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应如何进行分配问题,法院解释称,蔡某俊生前未留有遗嘱,原被告双方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原告周某英、蔡某自2000年离开宿迁至今,而被告蔡冰自小与蔡某俊共同生活,其生活紧密程度远远高于二原告,故在分配遗产、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时,被告蔡冰可以多分。本院酌定原告周某英分得20%,原告蔡女分得30%,被告蔡冰分得50%。
伤心的被告
“18年没关心过我,一来就谈钱”
“这18年来,她们从来没有关心过我,也从来没有找我正经谈过话,我们的感情淡得只有血缘关系了。那会儿我还没有从父亲去世的阴影里走出来,她们一找我就是谈钱,我真的很伤心。”蔡冰说,他聘请了律师,一起进行了一番调查,发现母亲在2000年弃家离他而去后,转而到了安徽涡阳县,跟一名姓王的人生活在一起,又先后生育了3个孩子。
在法庭上,蔡冰认为,母亲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及拆迁款不应得到支持,早在2000年她就没再跟父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过,也没有尽到夫妻间相互扶持的义务,且母亲离开宿迁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生育3个子女,财产完全归各自所有,母亲不应该分得死亡赔偿金;此外,对于姐姐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拆迁款的要求,法院也不应予以支持。
蔡冰认为,死亡赔偿金是赔偿给死者近亲属的,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全部由自己所有,因为父亲的去世只给自己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并没有给母亲和姐姐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她们对父亲没有丝毫的情感。“母亲从小对我没有一点照顾,对父亲、对这个家没有贡献,也没有承担一点责任,她凭什么来分这个钱?我可以适当和姐姐分这个钱,但不是以这种方式。”
法学探讨
不再共同生活
事实婚姻还存在?
此案被传至网络后,其中涉及到的一个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的问题也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注意: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经构成的事实婚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事实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
龙图法律研究院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民法学博士后、司考民法授课名师韩祥波说: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出台是认定事实婚姻的分水岭。如果事实婚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按照《婚姻法解释(一)》,可以到法院以起诉离婚的方式来结束事实婚姻关系,但如果没有通过起诉离婚,这个事实婚姻是不是永远存在下去?目前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并没有明确的依据。
既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是认定夫妻关系构成事实婚姻的基础,那么,没有了共同生活的事实,是否应当认定事实婚姻关系存在就值得讨论。在本案中,由于周与蔡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这是法院认定周与蔡存在事实婚姻的根据,但是,周某英在2000年时,已经离家出走,长达十几年没有与蔡某俊共同生活。
蔡冰虽然举证了其母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但证据未能被法院采纳,法院也在通报中陈述了理由,那么蔡冰应该完善这个证据。
如果蔡冰能提供法律认可的证据,证明其母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生育了其他子女,说明她已经主动结束了与蔡某俊的事实婚姻。既然没有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被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就应当消灭。否则,在没有提起诉讼离婚的情况下,事实婚姻关系就只有开始,没有结束,只要人还活着,只要曾经构成过事实婚姻,婚姻关系就永久存在,这显然是缺少正当性的。在法律适用中,要关注形式的推理,但当这种推理违背常理之时,就应当考虑制度的目的,否则,法律就会严重脱离生活。(文/陈勇 梅建明 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