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超市偷糖被挂牌示众 超市违法人员被行政拘留

2011-12-11 阅读数 399586

女孩  超市 偷糖 挂牌 示众

手机拍摄的图片显示女孩手腕上都有明显的勒痕。

12月5日,有网友在论坛发帖称,北海市合浦县白沙镇一名12岁女孩在该镇超市偷了两颗糖吃,被超市的服务员抓住并绑在超市门前的电线杆上,挂牌示众。12月8日,记者前往北海合浦县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并了解到超市的两名工作人员已被行政拘留。

网帖:小女孩超市偷两颗糖吃被挂牌

12月5日21时42分,网友“一家亲”以《合浦白沙:最牛的超市和最无辜的小偷(一个十一二岁的小女孩在某超市偷了两颗糖吃被挂牌)》为标题,在北海某论坛发帖。

帖文称:昨天,发生在合浦白沙的一幕,着实令人惊讶不已。据说,当天有一个十一二岁的小女孩在某超市偷了两颗糖吃,被超市的服务员抓着了。起初,小女孩被责成赔偿800元,但是也许看见女孩没那么多钱,于是(工作人员)就把女孩绑在超市门前的电线杆上,还在小女孩的身上挂上一个牌,上面写着那小女孩所做的事。这吸引了很多人围观,不少路人都指责超市做法失当。

“该超市的人还把那小女孩带回超市里面,脱掉她的衣服,搜走了小女孩身上的四十多块钱。”“一家亲”在随后的回帖中称,据小女孩同村出来赶集的人说,那个小女孩的父母外出打工,她是个留守儿童,平时很少出来赶集。也许她在家的家教不是很严,也许她根本就不知道超市里摆的那些东西没人看管也不能随便拿,“本人与那个超市毫无恩怨,还是那里的常客,绝对没有诽谤的意思。只是觉得他们的做法有些过分。”

帖文在发出后的第二天,迅速升温。一些网友在跟帖中说,小女孩虽然是有过错,但超市的做法已是侵犯人权。

网友“Bignod“:被偷两颗糖,即便是最恶的老板也不会出此损招吧,应该是(她)偷了挺值钱的东西,不过超市是没什么权利这么侵犯人身权利的,尤其是未成年人。

网友“于无声处“:小女孩虽然犯错,但超市行为是侵犯人权,可以报警处理,不能让超市为所欲为,需让法律做出公正的处理。

家长:担心女儿因此封闭内心

12月8日,在北海市合浦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女孩小陈(化名)还躺在病床上,输着点滴。

“我当时是选了2个发夹,3个糖。我站在超市的出入口那里,突然有两个人围上来说我是小偷,还脱我的衣服……”小女孩向记者讲述起当天的经过时,多次咽呜着说不下去。

“得知这事后,我赶紧请假从广东赶回来。”父亲陈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夫妇两人长期在外打工,女儿小陈从3岁起就留在老家由父母帮带,很少到镇上来逛,“农村小孩买东西都是在路边小店,没到过超市里买东西,也不知道怎么给钱。”

陈先生说,6日回到家后他见到女儿有些发烧,7日就将女儿送到了县级医院检查。小陈的主管医生告诉记者,目前小陈可能受到风寒,由感冒引发支气管炎。

“现在她老是做噩梦,半夜坐起来哭,去学校上学说丢人,同学们会笑她。回到家里后,又把自己关在房间里,不出来。”陈先生说,女儿此前很活泼,现在出这事后话语少了,他担心女儿因此而封闭内心。

 

目击者:女孩双手被反绑胸挂“小偷”纸牌示众

“她只穿着一件打底的贴身衣服,双手被反绑在超市门口的电线杆上,头部一直都是低低的,胸前还挂着一个硬纸壳的牌子。”居住在镇上的钟先生说,他那天早上去买菜,刚好见到了这一幕。

“我们叫超市的人解开绳子。他们(超市人员)不解,说要给大家看看这个小偷,还要让她游街示众。”在现场目击该事件的钟女士说,她与小陈的父母是远方亲戚,知道小陈父母都在广东打工,一时回不来,就向超市工作人员提议可以帮女孩赔偿超市的损失:“他们要价1000元,否则就不放人,并说要女孩的父母过来赎人才行”。

当天,多名现场目击者向记者证实,女孩挂在胸前的纸牌写着“小偷”两字。随后,有群众报警,女孩被超市人员带进了超市内。小陈的叔叔在得知消息后,赶到了镇上,并在白沙边防派出所里见到了小陈。

“她脸色苍白,在边上一句话都不说,被捆过的手腕勒痕很深。”小陈的叔叔向记者翻出了当天在派出所拍下的小陈手腕勒痕相片。

超市:老板诉员工不懂法偷东西应赔偿

8日下午,该超市的负责人莫女士向记者调出了12月4日的监控录像。根据监控画面显示,在10时07分、10时10分的两段画面中,均拍摄到小陈有将物品塞进口袋的行为。

莫女士也向记者出示了在小陈身上搜出的物品:两个发夹和三条曼妥思糖,总价值为66元人民币。

“我们的员工不懂法,受到了处罚,但小女孩偷东西也有错,这是两回事。”超市的负责人莫女士说,事发时她去进货了,不清楚当时的情况,抓住了偷东西的人,那要赔偿损失,“偷了东西肯定要赔,小女孩是未成年人,但她也是有监护人。”

莫女士称,该超市曾有多次被偷窃的经历,“有一次,一下就被偷走了14罐奶粉。”

处理结果:超市违法人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

广西合浦县公安局对此事开出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者看到,决定书写着“经查明:2011年12月4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邹某某、莫某某在广西合浦县白沙镇居委会某超市内,因发现陈某某(女,现年11岁)偷东西,用绳子将陈某某绑在超市门前的电线杆上示众,并在陈某某身上悬挂一块写有‘小偷’的字牌,导致很多群众围观。”

合浦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超市的两名工作人员均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并于12月5日,由白沙边防派出所民警送至北海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详细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专家:父母给予物质保障时更应注重情感交流

南宁百年乐情感婚姻家庭心理咨询中心心理专家王景表示,此事已经给小陈造成了较大的心理阴影,其父母给予孩子物质生活保障的同时,要经常打电话与孩子进行情感交流,关心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教会女孩做人的道理,“小女孩的心灵是受到了伤害,如果有可能,可以让她的表姐和朋友来找她玩点开心的游戏活动,转移她的注意力。”

南宁市竭诚法律事务所谭曜光律师认为,超市发现小女孩偷东西后,应报警交由警方来处理,而不是采取此类侮辱人格的方式进行处理。

9日,记者了解到,北海市合浦县妇联已派工作人员去看望了小陈,并为她送去两本心理辅导类书籍。(记者伍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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