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感情契约还是经济合同?

2010-11-22 阅读数 372549

  那些对婚姻仍然抱有“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想象的人们,看到最近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里这些众多与背叛、分手有关的冰冷条款,恐怕多少会有些幻灭(昨日《新快报》)。虽说法律的出现是社会进步的象征,但不能不面对的现实是,任何事情如果需要动用法律来管治裁决,通常也就意味着契约的瓦解和冲突的出现。婚姻也一样,《婚姻法》的出现,其实是现代社会婚姻破裂的数量不断增长、婚姻关系中矛盾大量激生的产物。这么一想,还真让人伤感,婚姻到底还是从两个人的感情契约变成了一纸经济合同。

  记得老早就有政治经济学理论声称,家庭是最小的经济单位。如果婚姻和家庭真的能像一个公司那样运作,似乎倒也简单了。但事实上,两个人结合建立家庭,由此生发出的种种关系比合伙开公司似乎更复杂些。这从最高法院在《婚姻法》修订之后又推出了三个解释就能看出。

  正是这第三个解释,最近在法理专家和普通百姓之间引发了种种激辩。根据媒体的报道,引起关注和讨论最多的集中在关于“小三”权利和婚姻财产归属的问题。

  据《新快报》报道,在《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规定了“小三”没有索要分手费的权利。有专家认为,这不仅无益于保障合法配偶的权利,还会让婚姻中出轨的一方更加有恃无恐。而另一专家则坚持,“不仅‘小三’不能索赔,法律还应赋予合法配偶追索‘赠予’的权利”,因为“小三”在分手前从男方拿到的礼物,严格说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说实话,对这两位专家的观点,我都有不能苟同之处。支持“小三”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利,实质上是对婚姻合法配偶权利的侵犯。至于说索赔对出轨有威吓能力,那就更是荒唐,专家怎么不说这等于鼓励女性做“小三”呢?至于向“小三”追索的“赠予”,这在现实中几乎完全没有可操作性,所以还是免谈了吧。我觉得“小三”问题的重点,唯一实际的是在于保护合法配偶,让她在财产分割时得到更多经济补偿。

  至于婚前财产问题,对于我这么一位已经拥有了自己房产的女性来说,“解释三”看起是公平甚至是有利的——婚前财产一律归个人所有。但不能不看到,对于许多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的女性来说,这不太公平。我觉得,对于婚姻,不能完全讲究男女平等,因为一般说来女性显然对家庭的付出更多,尤其是在养育子女上。这种对家庭的贡献很难用金钱衡量,而且通常以牺牲女性的职业追求和经济地位为代价。对于婚后财产增值部分的分割,同样没有能对女性做出应有的补偿。“解释三”规定,只有在配偶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才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试问,这个贡献到底该怎么计算呢?

  不过,以我这么多年看到的离婚案例,法律似乎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共同财产可以转移,出轨关系可以抵赖,孩子的赡养费可以拖欠甚至不付,最后能不能得到公平的待遇,全看对方的人品。所以,我觉得,对于《婚姻法》,执行比条款是个更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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