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西工学院鹿山学院女院长韦茜“帮助”他人在学校的餐厅、超市对外招标中中标,以及为学生办理转学,共收受22万多元的“感谢费”和“转学费”。9月30日,柳州市柳北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城中区法院原刑事判决;认定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韦的亲属原来代为退出的22万余元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据广西新闻网10月8日报道)
原广西工学院鹿山学院女院长韦茜的违法乱纪及犯罪事实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案例,从这些案例中,笔者认为,其违法乱纪及犯罪之路值得我们领导干部反思:
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初,身为“一把手”的韦茜在办理鹿山学院学生转入其他院校就读的过程中,交待学院教学部负责人黄某以“转学费”的名义,收取了一些家长给予的“好处费”5.55万元——事实上,我们在这里看到的“好处费”就是违法乱纪所得,是党纪政纪所不能够相容的:如果这位女院长能够及时认识到“好处费”无“好处”的话,就不会被送上法庭了。
2008年七八月间,鹿山学院将第一食堂的一、二楼餐厅对外公开招标。其间,一楼餐厅承包人韦某夫妇向韦茜提出要参与投标,并希望继续中标。韦茜即交代鹿山学院原办公室主任、单位评标委员会委员顾某(已判刑),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原承包人。顾某将韦茜的上述意思转达给评标委员会其他委员。开标后,韦某夫妇如愿中标,而承包合同签订后,韦某夫妇送给韦茜15万元——权力一旦背上了“私利”之帽,就难免使头脑不好使了:这位女院长之所以昏了头使用权力为他人谋利,不过是看到权力能够为自己谋取利益罢了。
2008年 12月,鹿山学院公开招标学院内超市的经营权。原承包人王某为能中标,于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找到正在医院照顾生病母亲的韦茜,将一个装有2万元的信封塞到韦的包里。后在韦茜的关照下,王某顺利中标——我们看到这位女院长的“关照”之下,承包商的顺利中标,而这种“关照”,无疑是使这位女院长走上违法乱纪及犯罪之路的可怕的“推手”!
女院长收受“感谢费”及“转学费”落网的警示是深刻的。笔者认为,我们当从类似这位女院长的经历中,深刻的剖析我们自身存在的缺点——千万不能够让腐败的分子有可乘之机,否则,谁能够保证不会重走这位女院长的落网之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