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完《全国每年100万人丢身份证 无法作废成失主噩梦》之后,我不禁想质问记者,也想质问公安机关以及一些单位,依照中国法律,你们究竟知不知道公民身份证究竟是干啥用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四条:“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的事务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其身份。”
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其身份是身份证仅有的功效。
该条例对于公民补领身份证根本不需什么作废的声明,“无法作废”是乱用身份证演绎的恶性结果。
同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除此之外公民任何活动都勿须出示身份证。
法律意义是:出示身份证仅仅是本人持本人身份证方为有效证明本人身份,其他情况下都属于无效。
这篇报道中说到的:“打工妹林贝欣、‘匪首’林贝欣,这两个原本不相干的身份因一张2007年丢失的身份证而紧密相连。今年7月16日,当林贝欣被广州警方抓获时,她并不知道自己因涉嫌盗窃罪,已经被义乌警方通缉了两年。”
这个悲剧就是公安机关乱用身份证的典型案例。公安机关怎么能依靠身份证判断谁是罪犯,林贝欣和身份证分离是不能证明林贝欣本人的身份,只有两者在一起的时候才能证明身份。
这种错误属于如果公安机关自己都没有搞明白,那么乱用身份证在国内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了。
所有的事情我都不说了,就说说到银行取钱,由于存折磁条缺磁,需要补磁,于是银行让我出示身份证,这在“实施细则”中并没有,而存款实行实名登记,需要出示身份证是2000年之后在《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提出的,是由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这个和“实施条例”并不冲突,但是补磁也需要出示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我和银行讲理,因为取款设置了密码,密码不对不能补磁,也不能取走存款,这是常识。他们拿出银行规定,我也无奈,这明明是违反法律的事情,也只好这么办,不然就不能补磁,就不能取款。
更有气的事情是出示身份证,证明身份现在已经异化为复印身份证,用复印件证明身份。这下子问题就大了,我在《身份证只是身份证明,人工验证是必须的》就强调:“‘居民身份证,证明其身份’是关键词,必须本人持证才能证明本人身份”。
林贝欣因为身份证吃了官司,如果法律是公正的话,公安机关必定败诉,因为人、证分离之后,什么都不能证明。公安机关如果是这样破案的话,冤假错案肯定少不了,而利用身份证作案肯定会更疯狂。
不久之前,全国政协常委、复旦大学图书馆馆长葛剑雄曾就复印身份证问题提交一个提案。他在提案中说,为什么各个部门都能随意复印公民的身份证?住旅馆要复印、银行办事要复印,什么东西都要复印?公安部相关部门给出的答复是:他们从来没有授权任何单位可以复印公民的身份证。公安部解释,其他单位只能查验,但是没有复印身份证的权力。
得到这个回复后,政协常委葛剑雄惊呼:“这是我第一次知道,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既然公安部从来没有授权任何单位可以复印公民身份证,那么所有的复印身份证都不合法,换言之公民也无需捂着身份证,身份证丢失其实并不可怕,因为人证分离的时候,身份证就是一张废纸。至于复印件就更没有法律效力,可笑的是法院也要复印件,这样事情真的就很可怕了,因为一张复印件,就可以派生出千千万万张一模一样的复印件,难道这些复印件也一样有法律效力?
银行排大队办事效率低,银行还抱怨说营运成本过高,我想说削弱人工验证的责任,以复印件做证据,不但费事,而且成本高,最终来并没有法律效力。
换句话说,身份证出现原来的宗旨是提高了社会工作的效率,结果制造了一大堆麻烦,回头一看,这样使用身份证还并不合法。
我写到这里,不知道究竟是谁对“全国每年100万人丢身份证 无法作废成失主噩梦”负责?身份证的使用演绎到今天这等地步,只能说是一种悲哀!只能说中国法治建设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