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后,3个女儿为了想继承父母所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共计75万元,将母亲李某告上法庭。日前,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一审认为,因该房屋属于公房,所以不存在继承权,并以此驳回了3个女儿的诉求。此后,合肥中院维持了原判。
3名原告均是被告李某的女儿,李某与3原告的父亲朱某婚后育有3女1子。1984年,老红军朱某从其单位分得公房一套供全家居住。1985年,朱某去世。1996年,李某从该房搬出,搬入其单位宿舍居住。2009年,该房被拆迁,拆迁补偿款75万元被转入李某个人账户。李某的3个女儿要求共同分割这笔钱,并随后将自己的母亲诉至包河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到的房屋,其性质为公房。公房制度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针对特定对象所制订的。因为朱某系老红军,根据相关文件,离休老干部在世时对公房仅享有使用权,去世后其遗孀享有使用权,夫妻双方都去世一年后,政府部门将收回房屋,其子孙不再享有使用权。由此可见,该公房并非是朱某的私有财产,既然没有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也就无所谓“继承权”。案中涉及金额75万元是对朱某的遗孀,即被告李某丧失房屋使用权的补偿,实属被告个人财产,不可分割。
据了解,此案由包河区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了该3名女儿的诉讼请求。后这3名女儿又上诉至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合肥中院维持了原判。对此,法官认为,都说“母女情深、儿女情长”,父母呕心沥血培育大子女,案中3名女儿却为了财产将其亲生母亲告上法庭,最后钱没分到,也损伤了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