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捐门”信明星不如信制度

2010-02-02 阅读数 88750

  有网友报料,2008年汶川地震时章子怡承诺募捐100万美元,并个人捐款100万元人民币,但实际并没有如数到账。经过记者核实,章子怡个人名下确实只有84万元的捐款,基金会募捐100万美元去向不明。(《华西都市报》1月29日)

  抛开事件的“八卦”味道,名人与慈善的关系颇值得探究一番:完善的制度,比明星更值得信任。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的承诺,是可以随时撤销的,但公益性质的捐款则不可以,即当初承诺捐多少必须要捐多少。章当初在博客上声称捐款百万,就有义务捐出100万元,而且这些捐款应该以公众可核实的方式捐出,而不能是匿名的。

  其次,即使不谈法律,从道义上讲,章子怡的承诺未能兑现的做法,也有欠妥当。既然向媒体、公众表明自己的捐款数目,以及宣布成立专门的慈善基金,就有义务确保这些公开的慈善行为是真实的、不打折扣的。

  但早在2008年媒体已公开报道:章名下的基金会已经募得善款百万美元,而章给出的说法是:大部分的善款都是国外的好心人口头答应的捐助,追款和落实非常艰难。这就有违起码的诚信原则。

  笔者非常愿意相信章小姐的良好初衷,可能是客观因素造成好事多磨。但是,成熟的制度其实比明星更值得信任。章子怡的基金当初完全可以由专业人士来运作,效果可能更好。否则,一个制度不健全的慈善组织,即便有章子怡这样的大牌明星,也很难得到信任。

  透明、公开、可核实的慈善制度,不仅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同样也是在保护当事人。章子怡的“诈捐门”,希望其他名人引以为戒。
 

  诈捐门 章子怡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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